中共阿壩州委 阿壩州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推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阿委發〔2014〕10號
各縣委、縣人民政府,州直有關部門:
現將《關於加快推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各縣、州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抓緊制定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中共阿壩州委
阿壩州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關於加快推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為全面落實州委十屆五次全會確定的目標任務,強化民營經濟在縣域經濟中的主體作用,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向縣域特色產業和基礎產業;著力破除民營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破除民間資本投資的政策障礙,幫助解決融資難、用地難、用能難等問題,營造公平競爭、開放包容的市場環境,保障民營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促進民營經濟不斷發展壯大。
二、進一步拓展發展空間
(一)放開民間投資準入。凡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依法平等向民間投資開放。鼓勵支持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包括民間資本在內的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有合理回報或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可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以金融、鐵路、能源、電信等行業和健康、養老等服務業以及市政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等領域為突破口,加快向民間資本推出投資項目。支持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技術創新。力爭使民間資本投入占全州年度社會投資總額的50%以上。(牽頭單位:州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州經信委、州民政局、州財政局、州科技局、州城鄉建設住房局、州商務局、人行阿壩州中心支行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二)清理前置審批。全面清理民營經濟主體在設立登記時的前置審批事項,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不再實行前置審批。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前置審批項目,一律取消。(牽頭單位:州政府法制辦,責任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州商務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三)放寬市場準入。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大力減少前置審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工商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要求,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允許“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逐步推進“先照後證”改革。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實行“寬進嚴管”,完善市場監管機制。(牽頭單位:州工商局,責任單位:各縣)
三、進一步鼓勵創業興業
(四)鼓勵全民創業。大力扶持城鎮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村富餘人員、返鄉農民工、轉業退役軍人等創辦小微企業。重點支持科研院(所)研究人員、大學畢業生創辦科技創新型、現代服務型企業。全年城鎮新增就業7000人以上。(牽頭單位: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任單位:州科技局、州商務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五)抓好招商引資。拓寬開放領域,加強與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經貿合作,深化與周邊省、市協作,主動融入成渝經濟圈。積極引進國際國內500強、行業50強龍頭民營企業。對龍頭民營企業在資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採取“一企一策”方式給予支持。(牽頭單位:州商務局,責任單位:州經信委、州科技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六)搭建創業載體。加快州工業園區、成阿工業園區、德阿產業園區等重點園區建設,完善水、電、路、通信、金融網點等各類基礎配套設施,搭建企業發展平台,吸引各類企業入駐。立足我州豐富的水電、農畜產品、中藏藥材資源優勢,大力發展特色優勢產業,打造產業集群。依託州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中小企業視窗服務平台,整合全州中小企業服務資源,加強與省中小企業服務平台的互聯互通,為小微企業創業興業、加快發展提供指導,引導各縣建設縣級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強化州中職校的職業技能培訓職能,建設全州的創業培訓基地。逐步建立較為完善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為各類創業人員提供政策諮詢、項目推介、開業指導、場地支持、稅收優惠等跟蹤服務。(牽頭單位:州經信委,責任單位:州工業園區管委會、成阿工業園區管委會、德阿產業園區管委會、州中職校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
四、進一步加強融資服務
(七)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融資的培育輔導力度,優先給予金融支持。大力拓展首貸客戶,擴大金融服務範圍,拓寬服務覆蓋面,力爭實現“三個不低於”,即: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平均貸款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當年實際新拓展的小微企業(即首貸戶)客戶數不低於上年。深入推進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徵集體系、評級發布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建設,深化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切實發揮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對金融培育、銀企融資的支撐作用。(牽頭單位:人行阿壩州中心支行,責任單位:州政府金融辦、阿壩銀監分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八)支持拓寬融資渠道。支持民營企業利用動產、不動產、智慧財產權等多種方式質押融資。鼓勵發展金融租賃業,滿足民營企業購置設備和固定資產資金需求,支持融資擔保公司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合作。(牽頭單位:州政府金融辦,責任單位:人行阿壩州中心支行、阿壩銀監分局、州工商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九)支持發展新型金融機構。鼓勵各類投資主體設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務組織。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誰處置風險”的原則,落實行業主管部門、各縣屬地管理責任,加強新型金融服務組織的日常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的營業網點要逐步向工業園區、鄉鎮社區延伸覆蓋。(牽頭單位:州政府金融辦,責任單位:州經信委、人行阿壩州中心支行、阿壩銀監分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五、進一步加強財稅扶持
(十)落實好財政政策。認真落實國家、省、州有關扶持政策,按照州委、州政府確定的重點扶持方向,管好用好資金。積極爭取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等上級補助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產品納入《阿壩州地方名優產品推薦目錄》,加強對名優產品的政策扶持。對“7·10”特大山洪土石流災害重災企業2013年度新增貸款,給予一個年度的財政貼息;鼓勵工業企業積極發展下游產業,對下游產業單個項目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設資金貸款,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貼息或補助;對2014年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帶動性強的服務業重點項目,給予貸款財政貼息。(牽頭單位:州財政局,責任單位:州經信委、州科技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十一)強化稅收扶持。逐項梳理並公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特別是西部大開發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加強稅收政策宣傳、諮詢,明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和程式,確保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能夠及時享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製造業主輔分離設立的服務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牽頭單位:州國稅局、州地稅局,責任單位:各縣)
六、進一步加快轉型升級
(十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鼓勵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爭取並落實企業技術改造、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科技創新等專項補助資金。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撥付企業的專項資金,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作為徵稅收入。(牽頭單位:州經信委、州科技局,責任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州財政局、州國稅局、州地稅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十三)實施商標品牌戰略。貫徹落實《阿壩州商標戰略(2011—2020年)》,引導民營經濟主體申請商標註冊,利用自主品牌開拓市場。推進優勢特色效益農業商標品牌建設,培育一批有代表性、帶動輻射和競爭力強的農牧業商標品牌。對成功申報綠色有機產品、有機產品、地理標誌產品的,成功註冊“川藏高原”區域大品牌下的國家級、省級以上品牌商標的給予補助。(牽頭單位:州工商局,責任單位:州經信委、州農業局、州畜牧獸醫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十四)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加快完善中小微企業服務體系,整合各類資源,最佳化政策諮詢、創業輔導、融資擔保、人才培訓、法律援助、市場開拓、項目申報等服務。加大中小微企業優惠扶持政策宣傳力度。實施“小微減負行動”,堅決制止阻礙、影響和破壞小微企業發展的不法行為。支持、引導經營能力強的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有限公司;引導發展成熟的小微企業轉化為中型企業。涉及許可經營的,許可部門應當準予延續,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牽頭單位:州經信委、州工商局,責任單位: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州商務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十五)培育骨幹企業。按照培育大企業、發展中型企業的思路,擇優扶持一批立足州內優勢資源、產業化帶動性強、著力發展新興產業的企業,從政策、資金、項目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同時,對促進農牧業產業化帶動性強、助農增收成效明顯的生態產品加工龍頭企業,要多渠道爭取國家和省相關政策、項目、專項資金扶持,擇優扶持一批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重點企業,打造具有特色優勢的知名產品,培育壯大我州特色優勢產業。大力打造生態農業示範園,提升生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水平。對省級授牌的標準化養殖示範場,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經濟效益好、輻射帶動周邊農戶達50戶,且對農牧戶實行保護價收購,簽訂購銷契約的養殖場、企業、專合社,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牽頭單位:州經信委,責任單位:州委農工委、州農業局、州畜牧獸醫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十六)加強人才培育。把民營企業人才培養納入全州人才工作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分類指導,每年遴選一批主導產業領軍人才,由政府資助開展集中培訓。建立州內職業教育學校與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合作機制。實施“企業家培訓工程”和“企業技能人才培訓工程”,每年培訓200名以上企業管理人才和優勢產業領域技能型人才。完善高級人才激勵政策,支持民營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牽頭單位:州委組織部,責任單位:州經信委、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
七、進一步最佳化政務服務
(十七)提高政務服務效能。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全面落實“兩集中、兩到位”。加快政務服務中心和鄉鎮便民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網上政務服務建設,積極推進並聯審批制和重大項目代辦制,大力推行“保姆式”服務,主動開展上門服務、“直通車”服務。嚴格依法規範行政許可行為,嚴禁將應由企業自願接受的服務轉變為強制服務。(牽頭單位:州政府法制辦,責任單位:州政府政務中心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十八)加強生產要素保障。主動了解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堅持開源節流、科學調度,優先保障重點工業園區、優勢民營企業的生產要素供給。用好用活用足留存電量,積極爭取直購電、富餘電量政策。合理配置水資源,依法保障民營企業合法用水權。科學、合理制定水電氣價格,逐步實現一般工商業用水、用電、用氣同價的價格政策。按照國家和省的安排,積極探索、穩步推進農村產權交易平台建設工作,推進“水庫水面”用地方式改革,保障重點民間投資項目建設用地。(牽頭單位:州經信委、州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州國土資源局、州水務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
(十九)切實減輕企業負擔。認真落實國務院取消和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凡收費標準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標準收取。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實施涉企收費清單管理。降低產品檢驗檢測收費,各項涉企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收費、計量、安全檢定檢測收費在現行執行標準上降低10%,建築活動綜合技術服務費降低10%,建築消防設施檢測費降低20%。嚴格控制對民營企業的檢查,除國家、省和州組織的檢查外,其餘以部門為主的檢查應報州減負辦備案並公示。嚴禁違反規定強制企業參加學會、協會,參加評比、競賽、聯誼等活動。(牽頭單位:州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州經信委、州民政局、州質監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二十)加強服務機構建設。引導成立行業協會、異地商會,逐步完善商會服務功能,建立民營經濟信息平台,及時發布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和信息。通過行業協會引導、規範其民營企業經營行為。(牽頭單位:州工商聯,責任單位:州民政局、州工商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
(二十一)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各級政法機關要加大對涉及在當地有影響的民營企業案件的協調指導力度。定期和不定期開展民營企業周邊社會治安專項治理,嚴厲打擊各種干擾和破壞民營企業合法經營的違法犯罪行為。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非法改變權屬關係。禁止濫用行政權力干預民營企業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非法查封、扣壓、凍結企業財產。(牽頭單位:州委政法委,責任單位:州法院、州檢察院、州司法局、州公安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八、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二)加強非公黨建工作。圍繞?“藏羌城鄉黨旗紅”黨建提升工程,進一步擴大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充分發揮黨組織在職工民眾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民營經濟發展中的政治引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將民營經濟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建立並落實稅前列支制度和黨費撥返制度,堅持“企業贊助、黨員捐贈、機關支持、財政獎補等綜合保障”的黨建工作經費保障原則、“配齊配強黨組織書記和黨務工作者”的人員保障原則、“規模以上企業單獨建立、小微企業共建共用”的規範化黨群活動中心保障原則。(牽頭單位:州委組織部,責任單位:州委統戰部、州工商聯、州工商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
(二十三)強化組織推動。把發展民營經濟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使民營經濟成為縣域經濟的重要支柱。州政府已將原“阿壩州促進非公有制經濟聯席會議”更名為“阿壩州民營經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州工商局。各縣要抓緊組建、完善領導機構,落實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牽頭單位:州政府民營辦,責任單位:各縣)
(二十四)建立考核機制。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監測制度,加強動態監測和情況分析,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將民營經濟發展列入績效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評價幹部和領導班子政績的重要依據,每年對發展民營經濟先進縣進行通報表揚,每兩年對優秀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進行表揚。州、縣民營辦要加大民營經濟發展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檢查督促。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問責,督促責任部門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促進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措施落實到位,努力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牽頭單位:州委州政府督查室,責任單位:州政府民營辦、州統計局、州監察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各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