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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2000〕30號2000年5月23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大力發展民營科技企業,加速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對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培育高新技術產業,調整經濟結構,搶抓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帶動我省經濟社會快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為進一步促進我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解放思想,轉變觀念,
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上新台階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明確指出:“民營科技企業是發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一支新生力量,在我國經濟和科技發展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近年來,我省民營科技企業有了一定的發展,但規模偏小,在推動地方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出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民營科技企業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搶抓機遇,把發展民營科技企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採取有力措施,認真解決民營科技企業的困難和問題,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大發展。
2.民營科技企業是以科技人員為主體,按照“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機制創辦,以從事科技成果產業化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主要業務的科技經濟實體。民營科技企業可以採取國有、集體、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營、個體等多種所有制形式。
3.發展民營科技企業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堅持“三個有利於”的標準,充分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動員社會各界力量興辦各類民營科技企業。堅持抓大育小、擴大規模和提高質量並重的方針,促進民營科技企業向產業化、規模化、集團化、國際化的方向發展,增強民營科技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到2005年,力爭使全省民營科技企業數量在現有基礎上翻一番,培育一批產值超億元的龍頭企業,使民營科技企業在我省經濟結構中的比重有較大的提高。
二、創造條件,改善環境,發展壯大民營科技企業隊伍
4.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各類企事業單位創辦民營科技型企業,或通過租賃、嫁接、聯合、拍賣、股份合作制改造等多種形式,引入民營科技企業的運行機制,實行國有民營或民有民營。鼓勵有條件的科研開發機構整建制地轉為國有民營科技企業,鼓勵並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的科技人員和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領辦、創辦各類民營科技企業。
5.國有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科技人員和在校研究生,在完成工作和學習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在民營科技企業兼職從事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也可以離崗或休學創辦民營科技企業。
辦理留職停薪手續後離崗創辦民營科技企業者,可在三年內回單位競爭上崗,所在單位應保障重新上崗者享有與連續工作人員同等的福利和待遇。休學創辦企業者保留學籍,並可按國家學籍管理辦法申請恢復學習。
科技人員離崗期間的工資、醫療、
意外傷害保險等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負擔。
6.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及科技人員以技術入股方式發展民營科技企業。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的,其所占註冊資本的比例最高可達35%。另有約定的除外。以職務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科技成果持有單位,可以按不低於該成果作價金額20%的部分,作為該項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股金或投資。科技成果完成人實施轉化職務技術成果,成果技術持有單位應予支持,其股權或收益由雙方協商約定。
7.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到民營科技企業就業。民營科技企業需要高校畢業生,可直接與畢業生所在院校聯繫,人事部門予以支持,辦理有關就業手續。
8.鼓勵境外、省外
專業技術人員來我省創辦民營科技企業。在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外地科技人員,經科技行政部門認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優先辦理本人及家屬的落戶以及子女入托、入學手續。
民營科技企業員工需要購置經濟適用房的,由房產管理部門優先辦理。
9.民營科技企業在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活動的同時,也可以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其經營範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不受專業、行業的限制。
自然人投資的民營科技企業註冊資金不能一步到位的,允許在兩年內分期籌集。民營科技企業在不影響周邊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居民住宅作為經營場所。
10.民營科技企業在申請立項、成果鑑定、獎勵、貸款、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職稱評定、出國、培訓、土地使用、能源供應等方面享有與國有科研院所和企業的同等待遇和權利。
11.各級政府應將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納入經濟發展規劃,重點支持一批骨幹企業。對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年技工貿總收入超過億元的民營科技企業集團,經省經貿委審批,可享受甘肅省扶持大型企業集團的有關政策。
12.各地可以按照城市規劃,選擇基礎設施好和科技資源較集中的區域,創辦民營科技園區,並從計畫立項、資金籌措、政策導向等方面給予支持,通過示範作用帶動全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
三、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13.民營科技企業,可享受下列稅收政策:
(1)新創辦的從事科技諮詢業、信息業和技術服務業的民營科技企業,經省地方稅務局批准,自開辦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兩年。
(2)民營科技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取得的收入,經省級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省地方稅務局批准,免徵營業稅。
(3)民營科技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各項費用,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規定,報經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實行稅前扣除。
(4)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民營科技企業經省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為
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按15%徵收。
(5)民營科技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暫免徵企業所得稅。
(6)民營科技企業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產品按17%的稅率徵稅後,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民營科技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屬生產企業銷售計算機軟體的按6%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屬商業企業銷售計算機軟體的按4%的徵收率計算機繳納增值稅,並可由稅務機關分別按不同的徵收率代開
增值稅專用發票。
(7)民營科技企業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享受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8)民營科技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製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
14.民營科技企業利用宜農荒山和灘涂興辦產業的,免徵土地出讓金。
15.建立以政府資金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金融信貸和社會融資為支撐的民營科技企業投入體系。從2000年起,對於民營科技企業新增加的企業所得稅,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實際上數額,每年至少集中30%作為本地區科技發展資金,用於民營科技企業發展。
科技、財政部門可以用科技三項費支持民營科技企業進行項目開發。有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經省科技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建立工程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
16.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信貸政策,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擴大科技貸款規模。
17.大力發展科技風險投資事業,建立和完善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進行風險投資,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風險資本投入和貸款擔保服務。省政府設立的
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專項資金,同時用於民營科技企業的貸款擔保。
18.積極推薦具備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上市,從省內外資本市場募集發展資金。幫助民營科技企業申報國家“中小企業創新基金”。
四、加強指導,轉變職能,規範管理,做好服務
19.各級科技行政部門是民營科技企業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營科技企業政策與發展規劃制定、資格認定、年審、統計、科技立項、成果評審與獎勵、出國、培訓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20.民營科技企業實行資格認定製度。已登記註冊並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向科技行政部門申請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認定辦法另行制定。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已認定為
高新技術企業的民營科技企業不再重複認定。民營科技企業每兩年審查一次。
21.加強民營科技企業支撐服務體系建設,積極發展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技術孵化、管理諮詢、人員培訓、信息交流、中介服務的生產力促進中心、創業服務中心等服務機構。
22.政府人事部門要將民營科技企業人才列入人才資源管理與開發規劃,積極幫助民營科技企業培養和引進所需的各類專業人才。做好民營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的人事代理和檔案管理工作。
23.各級財政部門和科技行政部門要幫助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解決產權關係不清的問題,妥善解決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民營科技企業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產權糾紛。
24.大力支持民營科技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吸引資金,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鼓勵企業產品出口創匯。外貿部門應積極為民營科技企業承辦代理進出口業務,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申報自營進出口權。
25.對在民營科技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表彰,實行重獎。省科技行政部門對優秀民營科技人員可以推薦為科技功臣、有突出貢獻專家、優秀企業家和勞動模範的候選人。
五、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
26.進一步推進民營科技企業制度建設,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範各類民營科技企業。支持民營科技企業進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理順產權關係,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勞動效率,增強企業素質。
27.民營科技企業應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積極參加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等社會統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國有單位職工轉崗到民營科技企業並繼續參加社會保障統籌的,退休時工齡連續計算。民營科技企業為企業職工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金,可按規定在稅前列支。
28.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中的有關套用問題由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