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贛府發[1996]17號
【發布日期】1996-04-10
【生效日期】1996-04-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贛府發〔1996〕17號1996年4月10日)
檔案全文
為大力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促進我省科技、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特作出如下決定:
一、民營科技型企業,是以科技人員為主體,以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培訓及技術密集型產品研製、生產、銷售為主要業務的科技型經濟實體,實行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運行機制。它既包括實行集體、合作、股份制和個體、私營經濟的民辦科技型企業,也包括實行國有民營的科技型企業。
二、民營科技型企業是發展
高新技術產業的有生力量,是科技進步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的發展有利於建立適應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新型科技體制;有利於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有利於培植新的經濟生長點。各級政府一定要充分認識民營科技型企業的地位和作用,不失時機地把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列入改革和發展地重要議事日程。
三、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應堅持多種經濟成份並存互補、共同發展的方針,立足中心城鎮,積極推行現代企業制度,扶植一批技術起點高、規模大、效益好、年技工貿總收入超億元的企業和企業集團,全面推動我省
民營科技企業的產業化、規模化和國際化。
四、我省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的基本思路是:
--抓住當前科技系統調整結構、分流人才的時機,鼓勵和動員更多的富餘科技人員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黨政部門分流出來,走向社會,面向市場,領辦、創辦民營科技型企業。吸引和支持高等院校畢業生、研究生、留學歸國人員到這類企業工作或創辦這類企業。鼓勵離退休、辭職和社會閒散科技人員,投身民營科技的創業。
--鼓勵國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大中型企業在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創辦國有民營科技型企業。允許中小型技術開發機構和科技企業在搞好清產核資的基礎上,通過控股、租賃、拍賣或者委託經營等多種形式,轉為國有民營或民有民營企業。社會公益型研究和服務機構,要發揮人才、技術和信息優勢,大力興辦科技諮詢、信息、培訓和服務等民營科技第三產業。
--引導鄉鎮企業增強研究開發、吸收轉化科技成果的能力,提高產品技術含量和企業管理水平,使其逐步發展成科技型企業。鼓勵農業科技人員和農村科技示範戶,創辦各類為農村提供科技服務的民營科技型企業。
--大力推動民營科技型企業開發和經營技術密集產品,發展高新技術,以形成新興產業群帶,促進我省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換代。條件較好的地市,可創辦民營科技密集區或工業園,並為其儘快上水平、上規模、上效益提供寬鬆的發展環境。
--鼓勵
民營科技企業之間、民營科技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通過合資、合作、聯營、相互參股、兼併及收購等方式形成規模優勢,提高綜合實力和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能力。
五、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構,切實加強對民營科技企業的巨觀指導,並納入政府的科技行政職能。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並及時解決它們在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對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各地要大張旗鼓地給予表彰和獎勵。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是民營科技型企業的歸口管理部門,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制定規劃,落實政策,組織好年度民營科技產業發展計畫的實施。認真做好企業的認定登記、統計、年檢、人員培訓、項目立項、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工作,協助辦理人員出國(境)、技術進出口、貸款事項等。各級體改、財政、人事、勞動、工商、稅務、金融、經貿等部門,要以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為己任,密切配合,搞好配套服務和監督管理。
六、要重視和支持面向民營科技型企業的服務體系建設。對於民營科技型企業發展較快或者比較密集的城市,要建立從事綜合統計、職稱評審、項目申報、涉外事務、糾紛調解、人才交流、業務培訓、資產評估、貸款擔保、技術推廣、法律事務的服務機構。省建立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服務中心。各地可以定期組織規模較大的民營科技成果展示會、交易會或經貿洽談會。
七、民營科技型企業的設立,可以按照先發展後規範、在發展中規範的辦法適當放寬申辦條件。申辦民營科技型企業,必須取得《科技企業證》,方可納入民營科技型企業的管理服務範疇,並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八、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通過調轉、辭職等多種形式創辦、領辦、承包和租賃民營科技型企業的,原住房待遇可保持3-5年不變,工齡連續計算,保留其檔案工資。國家計畫內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自願到這類企業工作的,可由用人單位與畢業生所在院校聯繫,經雙向選擇和當地人事部門同意,報省畢業生分配部門批准,可辦理派遣手續,保留其公職人員身份,工齡照算。
留學歸國人員來贛創辦這類企業,其成果轉化和產業發展項目,在資金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外省科技人員來贛創辦民營科技型企業的,經歸口管理部門認定,可優先調入落戶。在民營科技型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可按照省人事廳、省科委贛人職發〔1995〕5號檔案和贛府發〔1994〕25號檔案精神,向歸口管理部門申請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九、民營科技型企業可以參加國家科技項目的招標,承接各種委託研究、開發、承包、諮詢和服務項目,通過平等競爭,承接各級、各部門的科技開發研究任務,其獲得的科技成果,可申請鑑定和申報科技獎勵。
十、廣辟民營科技型企業發展的資金來源。各級金融部門要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擴大對這類企業成果轉化和產業發展項目的貸款規模。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銀行應在開立帳戶、辦理結算和提供貸款上給予積極支持。對不具備條件的企業,銀行要幫助其創造條件。經有關部門批准,各地可以組建民營科技信用社、科技風險投資公司,並允許他們按國家規定吸收社會閒散資金和利用外資。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民營科技產業發展基金。省級科技“三項”費在“九五”期間每年劃出3-5%用於實施省民營科技產業發展計畫,實行全額有償使用;鼓勵發揮民營科技型企業群體的潛力,建立內部互助機構,以有效地調節
資金使用效率。
十一、凡列入各級民營科技產業發展計畫的項目,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設立在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民營科技型企業,經稅務部門審核,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民營
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2年。
民營科技型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部分,依法徵收所得稅。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民營科技型企業,自開業之日起2年內免徵所得稅,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民營科技型企業,經主管稅務機構批准可在3年內免徵或者減征所得稅。民營科技型企業除上述以外的所得稅優惠,可按國家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十二、鼓勵民營科技型企業的技術和產品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允許它們自選外貿代理機構,支持它們參與對外經濟貿易洽談和技術交流。對年創匯額100萬美元以上的法人企業,積極爭取國家批准進出口經營權。企業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國(境),可比照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的規定辦理。
十三、加強民營科技型企業自身建設,積極引導它們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
公司法》將其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實行股份制。對由個人集資,領有集體企業執照,實行個體、合夥、私營經營方式的,應據實重新登記認定。今後新辦的民營科技型企業,要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明晰產權,健全企業制度。各地在確定產權時,應允許科技人員以專利技術和
非專利技術成果作價入股。
民營科技型企業要按國家規定參加當地社會保險;要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自覺接受工商、稅務、審計、環保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搞好企業精神文明建設,樹立科技型企業的新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