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皖發〔2003〕13號),進一步加快我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提出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意見
  • 發行號:皖辦發〔2003〕22號
  • 對象:安徽省民營科技企業
  • 發布時間 :2003年10月21日
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意見
(2003年10月21日)
皖辦發〔2003〕22號
一、放手發展各類民營科技企業
1.民營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按照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原則創辦,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以及科技成果產業化和科技產品生產經營業務的經濟實體。
2.各級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服務和管理工作。
3.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並同時符合有關條件的企業,可以向所在地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認定為民營科技企業。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民營科技企業認定手續時,應徵求有關行政部門的意見。
4.鼓勵社會各界人士積極投身民營科技企業。黨政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3年內保留身份,基本工資和工資性補貼仍由原單位發放,工齡連續計算,並參加正常的工資晉級。辭職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原工作單位可視具體條件,給予一次性補償。辭職前在黨政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宜,按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鼓勵企事業單位在職科技人員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到民營科技企業兼職並獲取報酬。外省投資者和到我省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企業所在地,各地、各單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戶口未遷入的,由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門幫助解決暫住戶口、未成年子女入學等問題。
5.放寬民營科技企業註冊條件和經營範圍。民營科技企業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的,可以冠省名。允許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企業資本在3年內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資本可降至3萬元;企業可以公司、研究所(院)或中心等命名。核定經營範圍時,在列明主要經營項目後,可附加其他經營項目。
二、努力提升民營科技企業的整體水平
6.提高民營科技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科研單位、高等學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企業所得稅。支持有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建立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性試驗基地、省級重點實驗室、博士後工作站。
各級政府設立的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可將民營科技企業中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列入資助範圍。積極選送民營科技企業經營管理者赴國外學習培訓。
7.鼓勵民營科技企業向規模化、集團化方向發展。鼓勵民營科技企業採取收購、兼併、租賃、承包等形式,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制,進行資產重組。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民營科技企業投資者用稅後利潤轉增該企業資本金,或在省內再投資經認定的省高新技術成果、高新技術產品或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所繳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給予專項補貼。
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申請發行股票、企業債券,通過資產重組進入證券市場。
8.鼓勵民營科技企業面向國際市場擴大產品出口。民營科技企業工作人員因公出國進行科技考察、學術交流、科技合作、科技展覽和與該企業有關的經濟技術貿易活動,可由企業所在地市級科技行政部門負責申報和政審。
民營科技企業出口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徵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准,產品出口後,可按徵稅率及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辦理退稅。
民營科技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民營科技企業引進屬於《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契約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體費,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9.加強民營科技園區建設。鼓勵有條件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民營科技企業園區,引導民營科技企業向民營科技企業園區集聚,加強民營科技企業之間的配套協作,形成產業集群,增強整體競爭力。對於符合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孵化器,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基地的優惠政策。
10.鼓勵民營科技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支持民營科技企業進行規範的股份制改造,明晰產權關係,建立和完善內部激勵機制,組織開展發展戰略研究和管理諮詢、企業診斷、培訓等活動,推動民營科技企業管理創新。
三、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力度
11.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增加對民營科技企業的信貸投入。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促進民營科技企業技術進步。擴大信貸範圍,增加無形資產抵押、質押貸款品種。放寬貸款期限,努力滿足民營科技企業合理的資金需求。
12.大力發展風險投資業。風險投資公司可以運用全額資本金進行投資。風險投資機構對我省高新技術項目和產品的投資比重達到其投資總額70%的,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並可按當年淨利潤的3%—5%提取風險補償金,用於補償以前一年度和當年在我省的投資性虧損。風險補償金餘額可按年度結轉,但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年末淨資產的10%。
13.積極培育和發展多種形式的擔保機構。以政府為主出資組建的擔保機構要加強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服務,完善擔保形式,擴大擔保覆蓋面,簡化手續,降低費率。鼓勵民間資本建立擔保機構,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等作為反擔保。擔保機構對我省高新技術項目和產品的擔保額達到其擔保總額70%的,經省科技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後,可比照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並可按當年淨利潤的3%—5%提取風險補償金,用於補償以前一年度和當年在我省的經營性虧損。風險補償金餘額可按年度結轉,但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年末淨資產的10%。
14.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的財政扶持力度。省、市財政在年初預算安排科技專項經費時,要注意調整結構,統籌考慮對民營科技企業的財政扶持。
15.加快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對科技中介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科技中介機構進行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部分,暫免徵企業所得稅。
四、進一步最佳化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環境
16.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發展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領導,把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政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引導和扶持民營科技企業健康發展。建立健全各級黨委、政府負責同志定點聯繫民營科技企業中優秀專家制度。
17.進一步強化為民營科技企業服務的意識。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進一步轉變職能、改進作風、提高服務水平和辦事效率,認真貫徹落實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
18.切實保護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智慧財產權、商業秘密的管理和保護,鼓勵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大治理“三亂”的力度,依法查處惡意舉報等違法行為,切實減輕民營科技企業負擔。對連續2年以上無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的民營科技企業,除法定的檢查外,未接署名舉報,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各部門應免於日常檢查。
19.積極營造有利於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社會氛圍。積極宣傳民營科技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家。對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民營科技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20.各級黨委要重視和加強民營科技企業的黨建工作。具備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要建立健全黨組織,吸收符合黨員條件的優秀分子入黨,增強和擴大黨組織在民營科技企業中的影響力和覆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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