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力整治縣城違法建築的通知

《關於大力整治縣城違法建築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3年09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大力整治縣城違法建築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縣建辦〔2013〕9號
  • 發布日期:2013年09月16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縣城環境容貌整治提升攻堅行動方案》(辦字[2013]72號)有關要求,為保障縣城容貌整治攻堅行動持續推進,規範違法建築治理工作,現將縣城大力整治違法建築(以下簡稱“治違”)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義
大力治違是促進縣域經濟和縣城建設健康發展、加快縣城擴容提質步伐的重要途徑,是快速改變縣城髒亂差面貌、改善人居環境、維護公平和正義的迫切需要,是加強社會管理、最佳化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味的現實需要。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從促進城市科學發展和長遠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治違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全力加以推進。
二、治違的範圍
全力整治縣城(含縣級市)建成區內影響城市環境容貌、違反城市規劃的違法建築,主要包括以下建築物、構築物(以下簡稱建築)和有關設施:
(一)亂搭亂建,即違反市容市貌有關法規規定,私自搭建的棚、亭、攤等簡易設施。
(二)未批先建,即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的建築。
(三)超規違建,即已依法取得規劃許可,但違反規劃許可有關規定建設的建築。
(四)超期臨建,即已依法取得臨時建設規劃許可,但已經超出規劃許可證規定的期限仍未拆除的建築。
三、違法建築的認定
根據國家和我省土地、城鄉規劃、市容市貌、公路、河道等法律、法規規定,縣(市)政府牽頭組織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綜合)執法、國土、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城關鎮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對建成區內的建築進行調查,對違法建築由有關部門按照工作職責進行認定。對於歷史遺留建築,按照新法發布執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執行。下列建築應認定為違法建築:
(一)1982年5月1日至1984年1月5日,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設的建築。
(二)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未取得建設許可證或違反建設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
(三)1990年4月1日以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超過規定期限沒有申請延期以及申請延期未獲批准的臨時建築,視為違法建築。
(四)1988年6月10日後,凡在堤防和護堤地新建、擴建房屋,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未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修建的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五)違反土地、市容市貌、公路、河道等有關法律、法規建設的其他建築或簡易設施。
四、違法建築的處置
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規範城鄉規划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建法[2012]99號)的有關規定,違法建築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處置。
(一)處置方式。違法建築採取拆除、罰沒、暫時保留三種處置方式。
1、對於影響城市環境容貌的亂搭亂建簡易設施,必須限期予以拆除;對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市規劃影響的違法建築,必須限期予以拆除;對於在河道內亂搭亂建或者堤防上的違法建築,必須限期予以拆除。
2、對於拆除違法建築將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經縣(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後,可以視為不可拆除,但應依法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罰款,沒收實物的交由縣(市)政府確定的部門管理。
3、除道路兩側影響市容市貌的違法建築外,集體土地上已納入改造計畫的建築,可以暫時保留,待集體土地徵收或城中村改造時再行處置。
(二)處置職責。違法建築的處置由縣(市)政府牽頭組織實施,明確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需要拆除的,可以採取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綜合)執法、國土、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的方式進行。
(三)處置要求。違法建築的處置應遵循以下要求:
1、執法機關對違法建築下發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做好政策解釋和當事人思想工作,督促當事人自行拆除或者委託執法機關代為拆除。
2、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也不委託拆除的,依法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按規定予以公告。
3、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罰款;不按照要求拆除或者改正的,除拆除、沒收違法收入或者沒收實物外,依法從重處以罰款。違法建築的罰款,遵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 行。
4、違法建築的拆除要與環境容貌“髒亂”整治工作相結合,拆除一處整治一處,確保拆除後市容市貌整齊、乾淨、有序,與周邊建築和環境協調融合。
五、工作重點和時間安排
2013年底前,重點整治拆除主要街道兩側和重要節點(火車站、汽車站、廣場、出入口等)周邊違法建築。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建成區內所有違法建築拆除,同時建立完善新的違法建築防控機制和制度,全面杜絕違法建築。
六、有關工作要求
(一)調查摸底,上報數據。縣(市)政府立即開展調查摸底工作,逐一核實建設項目,對違法建築進行認定,建立違法建築整治工作檯帳,列出年度整治任務,填寫本通知附屬檔案1表格,將有關數據報設區市城市容貌整治攻堅行動推進機構。各設區市對縣(市)上報數據抽查、核實後,填寫附屬檔案2表格,於2013年9月30日前,將附屬檔案1和附屬檔案2表格匯總上報省縣城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定州、辛集市直接報省備案)。
(二)風險評估,依法處置。設區市和縣(市)政府要規範處理違法建築的行政裁量權,細化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和分類處理的具體辦法,針對特殊違法建築開展風險評估,通過依法行政確保社會穩定。各縣(市)要明確違法建築拆除的主體、程式和保障措施,對於已經確定拆除和罰沒的違法建築,按照輕重緩急列入季度工作計畫,按照時限要求全力推進拆違工作。各設區市要加強對縣(市)治違工作的督導力度,將治違工作納入月通報和月調度的重要內容,確保取得工作實效。
(三)定期公示,強化宣傳。各縣(市)要按照季度工作計畫,提前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對列入本季度處置的違法建築予以公示,保障廣大民眾的知情權,並接受社會監督。實施拆除前,要做好當事人情緒安撫和政策解釋工作,維護社會穩定。要充分發揮各類媒體作用,通過開闢專欄專題、公布舉報電話等措施,營造輿論氛圍和拆違工作高壓態勢,引導人民民眾遵法守法,並積極支持和參與治違工作。
(四)完善機制,嚴格防控。各縣(市)政府要責成違法建築監管各責任部門,建立健全查處違法建設的聯動責任機制,出台有關政策,建立相應制度,採取舉報、巡查、審批、監管、打擊等措施,嚴格防控,杜絕新增違法建築。要建立相應獎懲機制,對工作落實較好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或表彰,對於工作不力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相應處分。
河北省縣城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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