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肅查處縣城規劃區內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行為,規範縣城建設用地和城市規劃管理,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縣人民政府決定對縣城規劃區內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進行集中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集中清理縣城規劃區內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的通告
- 類別:通告
- 集中清理時間:2007年9月28日—2008年4月30日
- 對象: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
清理對象,組織機構,規定要求,
清理對象
2002年1月1日以來縣城規劃區內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此前發生的各類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按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
本通告所稱的非法占地,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未經批准、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以及超過批准數量占用土地的行為。
本通告所稱違法建築,是指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准的層數、高度、面積、位置等內容進行建設的建(構)築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和設施。
組織機構
成立由建設、國土、城管、紀檢、監察、公安和檢察院、法院等單位為成員的習水縣集中清理縣城規劃區內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集中清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調查執行、監督、宣傳三個工作組,從相關單位抽調人員辦公。
規定要求
(二)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止,違法行為人主動向縣集中清理縣城規劃區內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如實申報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及非法交易房地產情況,並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處理的,可從輕處罰;主動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到合法狀態的,可免除處罰;對拒不配合調查處理,甚至頂風強行修建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凡違法建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由東皇鎮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負責督促當事人自行拆除;2008年1月1日至2月29日,對自行拆除確有困難的由東皇鎮人民政府幫助拆除;2008年3月1日至4月30日,對限期內拒不拆除的,由縣集中清理縣城規劃區內非法占地和違法建築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相關單位依法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中所涉及當事人財物的清理、搬遷、保管等事宜,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強制拆除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幹部職工參與非法買賣土地、違法建房的,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如實申報、配合調查處理,紀檢監察部門可從輕處理。主動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到合法狀態的,可依照相關規定免予黨政紀處分。
(五)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組織、鼓動實施暴力或採取其他極端行為抗拒執法的,依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當事人對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違法建築強制拆除等行政處罰的執行。
(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