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一、大力鼓勵創辦小微型工業企業。全省各類
開發區、
高新區和工業園區要設立創建一批小微企業創業孵化功能區。各類中小企業專項資金要重點扶持中小微型企業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各市、縣(市、區)政府以及園區管委會應給予相應比例的配套支持。對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科技型小微企業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每孵化畢業一家小微企業,當地政府可給予一定的獎勵;對年孵化畢業率達到30%以上的,可視企業在孵化期間和畢業後三年內的稅收貢獻,由當地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二、建立“規下轉規上”後備工業企業信息庫。每年選擇一批成長性好、發展快、科技含量高、創新能力強,
主營業務收入在500—2000萬元規模以下的工業小微型企業作為後備企業進行重點培育,建立本地區“規下轉規上”後備企業信息台賬。各市州於每年第一個季度推薦上報重點培育後備企業名單及相關信息,由省工信委會同省統計局進行確認,後備企業庫每年調整一次。
三、認真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最佳化中小微型企業發展環境的意見》(甘政發〔2014〕111號),在對小微企業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的同時,對首次上規模的小微企業以上一年度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實繳稅款為基數,3年內對實繳稅款地方財政新增部分給予30%以上的獎勵;對納稅確有困難的,按規定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後,可給予減征或免徵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企業由規下轉規上後,應保持企業原有生產經營、安全、環保、質監等政策不變,入庫企業向統計部門報送的數據不作為調整企業徵稅標準、安全標準化評價、
環境評價等的依據。嚴禁各級行政部門、中介機構等
巧立名目,強制要求新入規企業提高安全、節能、環評、消防、衛生等方面的收費標準,並強制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有償服務。對以上行為,企業有權拒絕並向甘肅省企業投訴中心進行舉報,對落實查證的涉企亂收費行為,將對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嚴肅查處。
五、加大對“規下轉規上”企業技術改造創新的支持。省級工業發展“六大行動計畫”專項、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省級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專項、省級工業技術改造專項等要重點支持“規下轉規上”企業的技術改造創新,對符合上述政策的“規下轉規上”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在資金安排上適度給予傾斜。各市(州)、縣(區)也應安排相應配套資金,支持的原則、方式、標準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六、強化對“規下轉規上”企業的融資支持。對列為培育對象的“規下轉規上”企業開展信用評級服務,指導企業增強信用意識。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重點培育的創新型、創業型、勞動密集型和“專精特新”等小微企業優先提供信貸資金支持。組織開展銀企合作對接活動,促進銀行與列入培養對象的“規下轉規上”企業的充分溝通,提高項目資金的可獲得性。加強對企業的金融輔導,進一步增強企業利用多層次
資本市場融資的意識和能力,組織推動企業分步實現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和在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等不同層級市場間掛牌、交易、融資,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
銀行間債券市場實現融資。
七、推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建設,加大對“規下轉規上”企業的服務力度。充分發揮我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網路功能,積極主動地對市(州)和相關企業給予指導和幫助,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務企業”的思路,各類專項資金對為小微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投融資服務、創業服務、人才與培訓服務、技術創新與質量服務、管理諮詢服務、市場開拓服務、法律服務等八個方面服務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進行適當補助獎勵。
八、鼓勵企業兼併重組。推動優勢小微企業強強聯合、同行業兼併重組,實現規模化、
集約化經營。鼓勵小微企業通過聯合重組開展投資合作,在置換一般性生產能力的基礎上,實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鼓勵小微企業與大中型企業或戰略投資者開展戰略重組、生產經營合作,依託大中型企業或戰略投資者的資本、技術、人才和品牌等優勢,提升發展水平和自身規模。
九、加大對已入規企業的跟蹤監測。切實落實好屬地監管責任,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當地統計部門對已入規企業實施生產統計季度監測,及時掌握新上規模企業的數量及
工業總產值、
主營業務收入等重要指標,防止已入規企業因主觀因素退出,對當年由規模以上轉為規模以下的企業取消其享受各類扶持政策;對因市場環境影響、盈利能力下降、效益下滑等客觀因素退出的企業,加強協調解決企業運行中的困難和問題,幫助其提高經營效益。
十、切實落實好屬地監管責任,加大工作考核力度。每年將“規下轉規上”目標任務分解下達到各市(州),定期在省內主要媒體上公示各市(州)“規下轉規上”工作進展情況。將“規下轉規上”工作納入省政府對市州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對“規下轉規上”工作成績突出的市(州),通過
財政轉移支付給予獎勵支持,對沒有完成“規下轉規上”目標任務的市州,在財政轉移支付總量中進行扣減。各市州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規下轉規上”支持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