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小巨人企業培育工程的意見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小巨人企業培育工程的意見》是2017年洛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小巨人企業培育工程的意見
  • 發布單位:洛陽市人民政府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小巨人企業培育工程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培育一大批創新能力強、發展質量好、成長潛力大的優質中小企業,推動全市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十三五”期間,市財政每年安排資金,圍繞“五強六新五特”現代產業體系重點領域,選擇一批高成長性中小企業予以重點培育,力爭通過五年時間,培育100家在全市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小巨人”(培育)企業。
二、“小巨人”(培育)企業的入選條件
(一)“小巨人” 培育企業入選條件
1.在洛陽市註冊並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
2.申請入選年度上一年度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在3000萬元至3億元且主營業務收入增速高於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平均增速10個百分點以上;
3.申請入選年度上一年度企業實際繳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且稅收增速高於全市稅收平均增速8個百分點以上;
4.申請時企業不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中且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
5.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
(二)“小巨人”企業入選條件
1.申請入選年度上一年度為“小巨人”培育企業;
2.申請入選年度上一年度企業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億元;
3.申請時企業不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中且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
4.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
三、培育政策
(一)授予榮譽稱號。對於新納入的培育企業,授予“洛陽市‘小巨人’培育企業”榮譽稱號;對於符合“小巨人”企業入選條件的培育企業,視為培育成功,授予“洛陽市‘小巨人’企業”榮譽稱號。
(二)實行考核達標獎勵。從2017年開始,每年對全市“小巨人”培育企業上一年度主要經濟指標進行考核,市財政對達到年度考核目標的“小巨人”培育企業給予資金獎勵。
考核目標為:考核年度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增速高於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平均增速10個百分點以上;考核年度企業實際繳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且稅收增速高於全市稅收平均增速8個百分點以上;企業不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中且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
獎勵標準為:考核年度實際繳納稅款在100—300萬元(不含300萬元)的培育企業,達到考核目標的獎勵30萬元;考核年度實際繳納稅款在300—800萬元(不含800萬元)的培育企業,達到考核目標的獎勵50萬元;考核年度實際繳納稅款在800萬元以上的培育企業,達到考核目標的獎勵80萬元;考核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億元的,認定為培育成功。若當年培育成功納入“小巨人”企業的,依據考核年度實際繳納稅款,參照“小巨人”培育企業獎勵標準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或80萬元獎勵。
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全額負擔。在培育期內,企業除享受考核達標獎勵資金外,可同時享受國家、省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或優惠政策。
(三)給予政策傾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小巨人”(培育)企業申報國家、省、市相關產業扶持資金;優先安排企業創新發展及平台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市企業還貸周轉金、政府增信基金、天使投資資金等優先支持培育企業。
四、申報評審程式
(一)發布通知。每年市“小巨人”企業培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小巨人”(培育)企業調整和考核通知,企業按照通知要求準備申報材料,並報所在縣(市、區)工信部門。
(二)資料審核。縣(市、區)工信部門對本地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報市“小巨人”企業培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統籌組織市“小巨人”企業培育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申報企業的相關指標數據進行覆核認定,並出具正式意見。
(三)確定企業名單。市“小巨人”企業培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部門認定後的指標數據確定新增、保留、淘汰“小巨人”(培育)企業名單、年度考核達標獎勵企業及獎勵金額,經徵求各成員單位意見後,報市政府審定。
(四)表彰獎勵。市政府審定通過後,以市政府名義發布洛陽市“小巨人”(培育)企業名單,對年度考核達標企業進行表彰獎勵,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按市政府審定金額列入下年度預算,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程式撥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洛陽市“小巨人”企業培育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統計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
(二)明確部門職責。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小巨人”企業培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組織實施;市工商局負責認定企業是否屬於在洛陽市註冊並獨立核算的法人、是否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中且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市統計局負責認定主營業務收入指標;市國稅局、地稅局負責認定實際繳納稅款指標;市財政局負責考核達標企業獎勵資金的發放。
(三)實行動態管理。對培育企業一年一考核,原則上對連續兩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速低於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平均增速且稅收增速連續兩年低於全市稅收平均增速的培育企業、停產破產的培育企業調整出“小巨人”培育企業序列。同時,每年新增一批達到入選條件的企業納入“小巨人”(培育)企業進行重點培育。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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