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決定

《關於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決定》是山西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的檔案。

2021年5月6日,山西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相關部門負責人解讀了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的《關於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決定
  • 出台單位:山西省委、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21年
制定經過,規定解讀,

制定經過

2021年4月,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央第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正式進駐我省開展督察工作。督察期間,督察組向我省傳達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後,省委常委會第一時間傳達、第一時間研究、第一時間抓貫徹落實,制定出台了《關於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決定》。這是繼《山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山西省環境空氣品質改善量化問責辦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等之後,對有關黨政領導幹部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失職失責行為,作出的又一更為嚴格的問責規定。
2021年5月6日,山西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邀請相關部門負責人解讀了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的《關於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決定》。

規定解讀

《決定》規定以縣(市、區)為單位,凡屬地發生破壞山體、違法占地(包括建設大棚房)、私挖濫采、違建別墅、圍湖(河)造地、違規排放、毀壞森林(草原)等七種情形,造成嚴重後果,一經查實,黨政同責,第一時間對黨政主要領導予以免職處理,並進一步依法依規追責問責。對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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