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烏梁素海流域生態保護條例

《巴彥淖爾市烏梁素海流域生態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烏梁素海流域的生態保護,保障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巴彥淖爾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巴彥淖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10月7日發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彥淖爾市烏梁素海流域生態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巴彥淖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巴彥淖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號
《巴彥淖爾市烏梁素海流域生態保護條例》已於2023年8月25日巴彥淖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經2023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巴彥淖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7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巴彥淖爾市烏梁素海流域生態保護條例》的決議
(2023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批准巴彥淖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巴彥淖爾市烏梁素海流域生態保護條例》,由巴彥淖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巴彥淖爾市烏梁素海流域生態保護條例
(2023年8月25日巴彥淖爾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烏梁素海流域的生態保護,保障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烏梁素海流域生態保護的各類活動。
本條例所稱烏梁素海流域(以下簡稱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烏梁素海的補給渠道、排乾溝、河流、季節性溝渠的集水區域,上述區域包括所涉及的臨河區、杭錦後旗、五原縣、磴口縣、烏拉特前旗、烏拉特中旗、烏拉特後旗的相關行政區域,東至烏拉特前旗與包頭固陽縣行政界線處,北至狼山及查石太山山脊線(分水嶺),西至烏蘭布和沙漠東部沙峰分水嶺,南至黃河防洪堤及烏拉山山脊線(分水嶺)。
流域內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重要區域和森林、草原、濕地等特殊區域的生態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流域生態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謀劃、協同推進,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的原則。
第四條 流域生態保護應當貫徹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圍繞推進黃河流域生態文明示範區、防沙治沙模範區、現代高效農業集聚區、產業綠色轉型先行區、鄉村振興樣板區建設,統籌產業最佳化升級、污染治理,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形成護山、節水、造林、改田、保湖、增草、治沙協同推進的綜合治理新格局。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流域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流域生態保護工作,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明確專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流域生態保護治理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協調調度相關重要工作、承擔流域生態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本市各級河(湖)長、林(草)長等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生態保護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流域生態保護目標和年度計畫,將生態保護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流域內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流域生態保護工作。
流域內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流域生態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流域生態保護治理規劃等相關規劃的編制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水資源、河湖溝渠保護、水利工程建設和生態補水等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流域管理機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流域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流域森林、草原、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監督管理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流域農牧業投入品使用安全和農牧業廢棄物處置利用、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等監督管理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和旅遊、財政、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域生態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開展流域污染底泥治理、鹽鹼地改良改造、高效節水控水等先進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提升科技創新支撐能力。
第九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流域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生態文明理念,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流域生態保護的宣傳報導,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流域生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一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流域生態保護相關活動;對在流域生態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十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建立健全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長效機制,提高流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
第十三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防護林建設、禁牧封育、鎖邊防風固沙工程、沙化土地封禁保護、生物災害防治等措施,加強流域重要生態功能區域天然林、濕地、草原保護與修復,推進“三北”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增加林草植被,涵養水源,改善流域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推進防沙固沙治沙,因地制宜採取工程固沙、生物固沙等措施,加強烏蘭布和沙漠、巴音溫都爾沙漠、蘇集沙地和陰山北麓風蝕沙化區等區域荒漠化、沙化土地的綜合治理。
第十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合理配置水資源,保障濕地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濕地生態功能。
第十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論證,對具備恢復條件的原有濕地、退化濕地、鹽鹼化濕地等,因地制宜採取措施,恢復濕地生態功能。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因地制宜採取水體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復、動物保護等措施,增強濕地生態功能和碳匯功能。
禁止違法占用耕地等建設人工濕地。
第十七條 在烏梁素海濕地及其他以水鳥為保護對象的重要棲息地,禁止從事捕魚、挖捕底棲生物、撿拾鳥蛋、破壞鳥巢等危及水鳥生存、繁衍的活動。開展觀鳥、科學研究以及科普活動等應當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影響鳥類正常覓食和繁殖。
第十八條 流域內實行河湖水域岸線分區管理。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防洪規劃等,科學劃分河湖水域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開發利用區,明確分區保護和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烏梁素海長效補水機制,推進專用通道建設,拓寬生態補水渠道,編制流域水資源調度應急預案,保障烏梁素海水域面積維持在合理區間,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專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烏梁素海藻類爆發預防治理方案,明確應急準備要求、應急處置措施和事後恢復等有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依法保護耕地,根據耕地條件和保障耕地功能的需要,組織開展退化農用地生態修復,實施農田綜合整治,加強鹽鹼地改良改造。
第二十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新建礦山準入標準,加強對已建生產礦山的監督管理,督促採礦權人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責任,並因地制宜採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組織開展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採取合理配置水生動植物、微生物等綜合措施,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保護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流域鳥類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科研監測和救護機制,及時受理有關救護報告並採取救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河湖、溝渠、水庫清淤疏浚工作,並清理水面漂浮物、水生植物、死亡畜禽等,冰封期組織專人收割蘆葦等挺水植物,可以有計畫地保留一定面積的挺水植物,為候鳥保留巢區,清淤的底泥、收割的蘆葦應當積極探索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收集、處理並溯源本轄區內城市公共場所和鄉村發現的死亡畜禽。河湖、溝渠、水庫清理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溯源。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流域土地、礦產、水流、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狀況調查,建立資源基礎資料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並向社會公布流域自然資源狀況。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草原、濕地(蘆葦)防火責任制,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草原、濕地(蘆葦)防火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草原、濕地(蘆葦)防火區,規定森林、草原、濕地(蘆葦)防火期,制定森林、草原、濕地(蘆葦)火災應急預案,切實做好森林、草原、濕地(蘆葦)火災的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
第三章 節水控水
第二十八條 流域水資源利用,堅持以水定綠、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合理規劃人口、城市和產業發展,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合理保護和利用流域水資源,提升水旱災害防禦能力。
第二十九條 流域內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推動用水方式由粗放向節約集約轉變,推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在流域取用水資源,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
第三十條 市、旗縣區行政區域的地表水取用水總量不得超過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控制指標,並符合生態流量和生態水位的管控指標要求;地下水取水總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並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要求。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嚴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地區開採地下水。
第三十一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節水標準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業、工業、生活及河道外生態等用水量控制指標。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黃河流域管理機構核定取水單位的取水量,應當符合用水定額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高效節水農業,加強農業節水設施和農業用水計量設施建設,選育推廣低耗水、高耐旱農作物,降低農業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層地下水用於農業灌溉。
第三十三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水利節水措施與農藝節水措施相結合,加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推行平整土地、深耕深松、少耕免耕、耙耱鎮壓、覆蓋保墒、抗旱保水等農藝措施,提高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嚴格控制農業用水總量和強度,全面提高農業節水效益。
第三十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廣套用先進適用的節水工藝、技術、裝備、產品和材料,推進工業廢水資源化利用,支持企業用水計量和節水技術改造,支持工業園區企業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促進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產業節水。高耗水工業企業應當實施用水計量和節水技術改造。
流域內工業企業應當率先使用國家鼓勵的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
第三十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將再生水、雨水、礦井水、微鹹水和苦鹹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提高非常規水利用比例。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公共再生水設施,逐步擴大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範圍。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後循環使用,提高再生水用戶規模,擴大再生水利用範圍。景觀綠化、工業生產、建築施工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第三十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城鄉老舊供水設施和管網改造,推廣普及節水型器具,開展公共機構節水技術改造,控制高耗水服務業用水,完善農村牧區集中供水和節水配套設施。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節水獎勵機制,營造全社會節約用水的濃厚氛圍。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條 流域內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除國家規定的重點污染物之外,對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第三十九條 流域內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排污口的設定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廢水、污水。
第四十條 流域內河湖、溝渠的水質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烏梁素海湖心斷面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四十一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的規劃和建設,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旗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建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及人工濕地、氧化塘等,就近處理和淨化農村生活污水。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向近郊鄉村地區延伸。
第四十二條 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正常運行。新建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鼓勵發展優勢特色產業項目,嚴格限制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項目,限期關停列入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的淘汰類項目。
第四十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牧、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開展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控制農業污染源。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水肥一體化、病蟲害綠色防控、統防統治等技術,推廣使用有機肥、高效肥、生物可降解農膜,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理、回收處置、綜合利用廢舊農膜、秸稈等農業廢棄物。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採用先進適用技術,進行秸稈、落葉等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綜合利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產業化發展格局。
第四十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生態保護需要,依法科學劃定和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並向社會公布。
禁養區內禁止建設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已建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的,給予合理過渡期,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現有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或者達標排放。
鼓勵和引導散養密集區畜禽養殖戶建設糞污收貯設施,科學堆漚畜禽糞污,就近就地還田利用。
第四十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流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聯治機制,強化分區管控,實施精細化管理,提升流域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和預警水平。
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流域聯合預警、預報會商、信息發布以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
第四十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烏梁素海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因地制宜建設生態溝道、污水淨塘、人工濕地等形式的高效生態攔截淨化工程,減少農田退水、經處理達標排放的工業及生活污廢水中的有機污染物和氮磷總量,防止富營養化。
第四十八條 流域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違法取用水資源;
(二)圍湖造地;
(三)違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
(四)在河湖、溝渠、水庫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五)開(圍)墾、排乾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六)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採礦、取土;
(七)破壞、侵占、毀損灌排渠(溝)道等灌區水利工程設施或者擅自移動和使用測流量水、水文水質監測、信息化等其他相關設施;
(八)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
(九)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十)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十一)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十二)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十三)隨意棄置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
(十四)丟棄農藥、農藥包裝廢棄物或者在水體清洗施藥器械;
(十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九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河湖保護和流域生態保護治理規劃要求,依法劃定流域河湖管理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生態保護需要建立健全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支持流域內旗縣區人民政府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
第五十一條 市、旗縣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執法協調機制,對影響和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依法開展聯合執法。
第五十二條 流域生態保護工作應當實行領導責任制和目標責任考核制,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績效考核體系。
第五十三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烏梁素海流域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生態環境事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以及負有流域生態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烏梁素海流域生態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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