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監督管理
第三章 水環境保護
第四章 植被景觀與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五章 開發與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柳江流域生態環境,規範柳江流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水資源、植被景觀、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開發建設、旅遊觀光、科學研究、生產生活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柳江幹流以及向柳江幹流匯水的支流、湖泊、水庫、渠道等的集水區域。具體保護範圍見附屬檔案(見右圖)。
第三條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生態補償、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行統一領導,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等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系統修復和環境治理、促進資源高效合理利用、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維護柳江流域生態安全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法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鼓勵將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內容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拓寬參與途徑,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輿論宣傳和監督。
第八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系統修復、合理利用資源、促進綠色發展等活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和投訴污染、破壞柳江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
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網路舉報平台、電子信箱、通信地址等,明確受理範圍和職責,及時處理舉報信息,並對舉報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開展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工作。對涉及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公益訴訟案件,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章 規劃監督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編制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按照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制定分類保護的措施。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並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變更應當按照原編制、批准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根據保護範圍的生態功能、水資源狀況、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等科學合理編制。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江河湖庫的岸線管理、保護和利用,編制河道岸線保護和利用規劃,科學劃分河道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開發利用區。
河道岸線保護和利用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式,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江河湖庫管理保護實行河長制,各級河長按照工作職責組織開展工作。
河長制的工作機構、工作機制和工作職責,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每年度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和本級負有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市、縣(區)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將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納入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保護柳江流域生態環境需要遭受損失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跨縣(區)行政區域聯防聯控、聯合應急處置、監管信息共享等機制。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柳江流域上下游的市、自治州聯防聯控合作,開展跨行政區域水污染的聯合監測、聯合檢查和聯合執法,建立健全監測數據共享、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警和聯動等機制,共同排查環境風險源,建立風險源名錄,落實應急防控措施,保護流域生態環境。
第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破壞柳江流域生態環境的違法信息記入環保信用評價系統,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作為有關部門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環境保護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柳江幹流和主要支流的水質控制目標,並向社會公布。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柳江主要支流的水環境質量監測,並提出水質控制目標。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柳江主要支流水質負責,水質監測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並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的考核評價內容。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柳江幹流和主要支流水環境情況開展調查評估,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調查評估情況,開展水環境綜合治理,改善、提升柳江水環境質量。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合理規劃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產業布局,根據水資源承載能力、水環境容量、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生態功能區劃等因素,嚴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項目和建設規模,並根據環境質量變化狀況適時進行調整。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產業項目和建設規模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指導目錄和環保準入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在柳江幹流和主要支流岸線外側五百米範圍內,禁止新建下列設施、項目:
(一)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固體廢物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項目;
(二)造紙、製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滌用品、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鉛鋅、煉油、電鍍、釀造、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等生產項目;
(三)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施、項目。
在現有工業園區內新建符合產業規劃和環境控制要求的前款規定的生產項目除外。
改建、擴建本條例實施前已合法建成、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第一款規定的設施、項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二十二條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水環境。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並達標排放。
第二十三條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有條件的城鎮將其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逐步推進,將農村社區和城鎮周邊村莊納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體系。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建設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時,柳江幹流和主要支流沿岸村屯應予以優先考慮。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應當因地制宜採用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工程措施與生態措施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建設模式和處理工藝,推廣低成本、低能耗、易維護、高效率的污水處理技術,鼓勵採用生態處理工藝,實施農村廁所改造,統籌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定期開展地下水資源狀況調查評估,並根據地下水保護需要,採取改善生態環境、涵養地下水水源等措施,保障地下水資源安全。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林業和園林等主管部門應當在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有機肥以及可降解、無污染農用薄膜,指導農業、林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推行廢棄農業投入品及其包裝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建立或者指定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廢棄農用薄膜的資源回收筒點,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開展工作。農業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將廢棄農業投入品及其包裝送資源回收筒點回收、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收集的廢棄農業投入品及其包裝進行無害化處理,可以對具體回收者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七條 柳江幹流岸線外側二百米範圍內、柳江主要支流岸線外側一百米範圍內為畜禽養殖禁養區,禁養區內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業,原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應當關閉或者搬遷。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和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場所和設施,接收、處理染疫的畜禽屍體和畜禽產品。
染疫畜禽以及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鼓勵和支持畜禽散養戶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種植業消納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實現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的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第二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水上保潔工作職責區以外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水域的漂浮物和水葫蘆等污染水環境的水生植物,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打撈。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水利樞紐壩址前的漂浮物和水葫蘆等污染水環境的水生植物,由水利樞紐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清理。
港口、碼頭作業範圍內水域的漂浮物和水葫蘆等污染水環境的水生植物,由港口、碼頭的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打撈。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以及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
在柳江流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標準和交通運輸部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規定的船舶污染物應當交由港口、碼頭、裝卸站或者有資質的單位接收處理。
對上述不符合排放規定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轉運、處置實施聯單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協調屬地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船舶錨地、停泊區、作業區,並在上述區域建設相應的錨泊和助航設施。
柳江流域內的水上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對長期停泊不用、無人管理的船舶應通過媒體發布公告限期認領,逾期未認領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船舶停泊地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統一處置。
第四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採取天然林和護堤護岸林保護、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種草以及預防火災、防治病蟲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蓋率,最佳化林種結構,涵養水源,改善柳江流域生態環境。
第三十三條 嚴格保護柳江幹流河道兩岸自治區級以上重點公益林,對於符合自治區級以上公益林區劃要求的森林資源,可作為公益林後備資源,逐步納入公益林管理,嚴格控制使用林地限額。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在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江河源頭、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公益林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和柳江幹流、主要支流兩岸,逐步實施林分改造,種植有利於涵養水源、保持水土、保護植被的林種。
在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
鼓勵在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種植鄉土闊葉樹種及觀賞性強、形態優美的林木。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石漠化的土地進行治理,因地制宜採取綜合治理措施,修復生態系統。
第三十六條 柳江幹流和支流河道整治應當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態,沿岸應當進行邊坡綠化,兼顧景觀與生態效益。
從事防洪堤等護岸護坡建設應當最大限度減少對植被的破壞,保持柳江河流沿岸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七條 保護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洲島景觀,對於適於遊覽的洲島應當以自然景觀為主,禁止與自然景觀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第三十八條 嚴格控制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山體開採及洞穴、石山景點的開發利用。對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各類岩溶洞穴景觀,應當採取嚴格保護措施,規範科學研究和遊覽活動,保證其不受破壞。
山體開採和石山景點的開發應當符合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維護自然山體的完整性。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受保護石山的範圍,並向社會公布。對受保護的石山,應當實行封山育林,未經批准,禁止進行山體開採和景點開發。對受保護石山範圍內破損的石山山體應當實行修復治理。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環境的保護,採取就地保護、遷地保護等措施,維持生物多樣性,有效保護生態系統。
對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特有或者破壞較為嚴重、瀕臨滅絕的物種,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或者植物基因庫。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柳江土著魚類和水生生物的調查研究和保護,並採取科學組織增殖放流,監測監管外來水生物種等措施,保護水生生物多樣性,維持水生態平衡。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開放性水域釋放或者丟棄巴西龜、福壽螺、牛蛙等外來物種。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漁業資源保護的需要,在柳江幹流和主要支流實行嚴格的捕撈管理,引導漁民退捕轉產,並做好漁民的補償安置、社會保障工作。
禁止使用地籠、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第五章 開發利用
第四十二條 開發利用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水資源、土地、森林、溶洞、山嶺、洲島、濕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應當符合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河道岸線保護和利用規劃,不符合規劃的,不得批准建設。
第四十三條 經批准在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修路、水利和電力工程等作業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景觀及周圍的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進行生態修復。
第四十四條 因開發建設造成柳江流域生態環境破壞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治理;開發建設單位逾期不治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止開發建設。
第四十五條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禁止經營性河道采砂活動,本條例實施後不再辦理河道采砂許可;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的,有效期限屆滿後,不再續期。
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等活動進行河道采砂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所采砂石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處置。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打擊非法采砂行為。
第四十六條 禁止在柳江幹流以及匯入柳江幹流大埔電站至紅花電站河段支流的水體從事網箱養殖。
市、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從水產養殖區域設定、養殖密度控制、生態飼料使用等方面加強指導和監管,鼓勵水產養殖戶進行科學養殖、綠色養殖,防止和減少水體污染。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河流沿岸餐飲項目布局,劃定重點保護河段。禁止在重點保護河段的河堤、河灘、洲島經營餐飲。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河流沿岸餐飲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處置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河流。
第四十八條 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發展旅遊業應當以生態環境承載力為前提,旅遊景點、線路、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百里柳江景區範圍內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並實行總量控制。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引導、監督和服務,維護旅遊秩序,保障遊客安全。
在法律法規禁止的區域以外的水體開展旅遊、水上體育運動等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污染水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從事柳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柳江幹流和主要支流岸線外側五百米內新建、改建、擴建重污染設施和項目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或者拆除。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禁養區內建設、經營畜禽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市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者拆除。畜禽養殖專業戶在禁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活動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者拆除。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開放性水域釋放或者丟棄巴西龜、福壽螺、牛蛙等外來物種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柳江幹流以及匯入柳江幹流大埔電站至紅花電站河段支流的水體從事網箱養殖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柳江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因與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磋商未達成一致或者無法進行磋商的,可以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屬於經國務院決定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柳江幹流包括經貴州自三江縣梅林鄉石碑屯入境至老堡鄉與潯江匯合的都柳江段、自老堡鄉至柳城縣鳳山鎮與龍江匯合的融江段、自鳳山鎮至魚峰區白沙鄉水山村出境的柳江段。
柳江主要支流包括古宜河、西坡河、泗維河、保江河、浪溪河、貝江、陰江、中回河、沙埔河、東泉河、龍江、鳳山河、新圩河、浪江、大橋河、洛清江、石榴河、洛江。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由7章59條組成:分別是總則、規劃與監督管理、水環境保護、植被景觀與生物多樣性保護、開發與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柳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條款的設定始終堅持“保護優先、綠色發展”的理念,以問題為導向,緊扣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和管理的薄弱環節予以規範,符合保護工作的現實需求。
《條例》的主要特點和亮點可以用“更高、更強、更嚴”來概括,即以更高的要求和標準劃清保護“邊界”,明確對柳江的全流域和環境全要素進行保護;以更強的措施和手段劃定保護“紅線”,對管理體制、水質控制目標、產業項目布局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產養殖、生態保護補償、重點保護對象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以更嚴的法治和懲戒築牢保護“防線”,呵護柳江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