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格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規定

關於嚴格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規定

《關於嚴格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規定》是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和省、市政府投資管理相關要求,制定的規定。

2021年3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寧政發〔2021〕22號公布《關於嚴格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嚴格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2日 
  • 發文字號:寧政發〔2021〕22號 
發布通知,規定全文,

發布通知

市政府印發關於嚴格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規定的通知
寧政發〔2021〕2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關於嚴格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規定全文

關於嚴格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和省、市政府投資管理相關要求,制定如下規定。
第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分別對概算管理負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項目概算控制效果與年度績效考核掛鈎。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擅自調整建設內容、擴大規模、提高標準等行為的,除按規定處理外,對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在當年績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條 審批部門必須嚴肅開展項目立項審批,功能設定、建設規模、造價標準等要嚴格遵照規範和政策檔案規定;沒有相應規定的,不得超出同等城市同類項目的標準;均無參照的,建設方案需按程式報市政府審定後才能進行審批。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限額設計,經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開展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的依據。施工圖預算不得突破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項目決算也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
第四條 需審批概算的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未經批准原則上不得進行工程施工招標和開工建設。特殊情況需提前開工建設的,需經市政府同意。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等特殊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對招標控制價進行有效監管,防止招標控制價超過經批准的單項或單位工程概算現象發生,如發現招標控制價高於批准的概算,應暫停招標行為,並及時告知概算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招標投標交易服務機構應當為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管理和監督提供條件,並接受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需對諮詢、代建、設計、監理、施工、審計等參與項目建設的企業,在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綜合評價,並在項目竣工前梳理上報審批部門,由審批部門銜接信用管理部門,將相關單位的執業表現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台。
第七條 申請概算調增額度超過原批准概算1000萬元的,在報概算審批部門申請調整前,需經市長辦公會議同意。其中,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項目申請調增幅度達10%及以上的,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和監管的意見》(寧委發〔2016〕18號)和《關於印發南京市人民政府議事決策規則的通知》(寧政發〔2018〕20號),經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後,方可履行調概手續。
第八條 對監管中發現違規超概算嚴重、性質惡劣的,項目主管部門必須如實認定責任、嚴肅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市政府。如發現涉嫌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應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九條 關於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具體要求,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制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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