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是由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各市質監局,崑山、泰興、沭陽質監局:
《江蘇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黨組會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何問題,請及時與省局標準化處聯繫。
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4年2月10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和《江蘇省標準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按以下要求進行備案:
(一)國家、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的企業產品標準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消防產品、消毒產品、農藥、飼料、煤礦產品、通信產品等產品的企業標準,可以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類企業產品標準報當地省轄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備案材料
第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複審備案申請表;
(二)標準批准發布檔案;
(三)企業產品標準紙質和電子文本;
(四)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
(五)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單(會議紀要);
(六)企業產品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符合性承諾,與相應的推薦性標準是否一致的聲明;企業產品標準採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提供采標的相關說明和材料;
(七)標準審查專家組成員資格證明。
第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單(會議紀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產品標準與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符合性;
(二)未涉及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三)標準內容合理、完善,技術指標能反映產品的主要特徵;
(四)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技術內容合理並且能夠實施;
(五)審查結論、審查專家的簽名。
第六條 標準審查專家組成員資格證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標準審查專家組成員不少於5人;
(二)半數以上(含)專家應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應提供職稱證明;
(三)其餘成員應具備3年以上(含)從事相關行業工作經歷,應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
第七條 企業應當對所提交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對備案後的企業產品標準的實施後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章 備案流程
第八條 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採取網上報備,具體程式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入口網站公示。
第九條 企業應按照網上備案的要求,網上提交備案材料、網上下載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文本。
第十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核對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文本進行編號和加蓋備案印鑑章。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編號的方法為: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順序號 年代號 分類號
第十二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有效期為3年,自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對備案後的企業產品標準定期進行複審,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複審周期不超過3年。
相關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後,企業應當及時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複審。
第十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複審後,企業應於備案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將複審結果報告標準備案部門。
繼續有效、修訂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備案。
第十五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後,企業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備案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註銷備案。
廢止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註銷備案。
第十六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註銷企業產品標準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註銷情況。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重新或取消備案。
第十八條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泄露、公開所備案企業產品標準的文本或內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從事標準備案監督、管理人員不得向備案企業提出與備案工作無關的要求,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檔案管理應當符合相關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2014年5月10 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