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規範全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工作開展,持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放心消費創建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2年7月15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發布《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 發文字號:蘇市監規〔2022〕1號
  • 發布時間:2022年7月15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通知,內容全文,

發布通知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關於印發《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市監規〔2022〕1號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省局各處室(局)、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2年7月13日省市場監管局第29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內容全文

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工作開展,持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放心消費創建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放心消費創建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認定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放心消費創建示範是由與生活消費密切相關的單位、行業、區域等參與,通過完善創建工作機制、提高消費維權水平,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帶動消費環境整體最佳化的活動。
第四條 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活動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放心消費創建辦)負責全省放心消費創建工作的統一組織和協調。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全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認定和指導管理工作。
設區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心消費創建示範申請複審、評估複審和政策指導。
縣級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心消費創建示範申請初審、評估初審、培育引導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放心消費創建示範遵循政府主導、行業自律、自願申報、自主創建、嚴格認定、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社會監督原則。
鼓勵各地將放心消費創建示範納入當地政府重點工作,充分發揮放心消費創建活動辦公室、消保委(消協)組織作用,以放心消費創建示範為抓手,促進消費升級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申報創建
第六條 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分為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行業和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區域。
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申報主體為本省區域內登記的、與生活消費密切相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線下市場主體、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網路交易平台內經營者等。
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行業申報主體為本省區域內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
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區域申報主體為本省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街區、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等。
第七條 申報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合法主體資格,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開業已滿3個會計申報年度且經濟效益良好,商品或服務與生活消費密切相關;
(二)設有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組織機構,創建工作機制健全;
(三)積極參加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有退貨處理機構並有專人負責,消費維權機制完善;
(四)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近2年無行政處罰記錄且無較大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五)誠實守信,自覺公開、主動兌現經營和服務承諾,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商業信譽良好。
第八條 申報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行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組織機構、工作機制健全,行業屬性與生活消費密切相關;
(二)行業組織自律與政府橋樑紐帶作用突出,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積極制定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規劃;
(三)放心消費氛圍濃厚,積極組織會員單位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推進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
(四)行業協會商會及會員單位均建立消費投訴快速處理機制;
(五)會員單位誠實守信,依法經營,近2年行業協會商會及會員單位無較大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消費糾紛和群體投訴、群訪事件。
第九條 申報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區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建引領,設立創建工作管理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
(二)區域內消費維權網路和投訴處理機制健全,建有專門的消費維權和投訴處理站(點);
(三)區域內建有食品藥品安全責任網路和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置、消費風險預警提示等工作機制,近2年無較大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消費糾紛和群體投訴、群訪事件;
(四)區域內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放心消費創建活動和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建立消費糾紛和解機制;
(五)區域內市場主體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經營管理和服務質量口碑好、社會美譽度高。
第十條 申報放心消費創建示範的,應當於每年4月15日前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局提交下列申報資料:
(一)放心消費創建申報表;
(二)主體登記證明檔案、相關行政許可或備案憑證複印件;
(三)申報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報經辦人授權委託書;
(四)政府及有關部門頒發的黨建、放心消費創建、產品質量、信用監管、維權服務等方面的榮譽證書、資質證書複印件;
(五)放心消費創建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報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行業的,還應當提供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推薦意見書。
第十一條 縣級市場監管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進行創建資格初步審查,並於每年4月30日前上報所在地設區市市場監管局。
第十二條 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進行創建資格複審,符合條件的,於每年5月31前上報省市場監管局。
第十三條 經省市場監管局同意後,創建對象開始創建活動。創建活動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三章 創建認定
第十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制定《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認定評估細則》(以下簡稱《評估細則》),用於放心消費創建示範的評估驗收。《評估細則》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設區市、縣級市場監管局應當對創建對象加強政策指導和培育引導,推動其在評估周期內達到《評估細則》要求。
第十五條 條件成熟的,創建對象可以對照創建方案和《評估細則》進行自評。自評合格的,填寫《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評估申請表》,並將申請表、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於同意創建活動的次年6月30日前報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局。
第十六條 縣級市場監管局收到評估申請後,應當組織初審。評估申請材料齊全、初審合格的,應當於7月31日前將評估申請及相關材料上報設區市市場監管局。
第十七條 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收到評估申請後,應當組織複審和實地檢查。複審、檢查合格的,於同年8月31日前將評估申請及相關材料上報省市場監管局。
第十八條 省市場監管局收到評估申請後,通過組織開展資料審核、專家評估和實地抽查等方式,對照《評估細則》進行打分,得出評估分值,同時徵求省放心消費創建辦有關成員單位和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意見,形成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 評估合格的,省市場監管局將合格創建對象名單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省市場監管局組織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 公示期滿,社會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經省市場監管局批准,認定為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行業、區域),發放獎牌,並向社會公布。鼓勵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其政策扶持和激勵。
第二十一條 對未通過評估驗收的,創建對象可在下一年度6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式,再次申請評估。仍未通過的,取消創建資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被認定為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行業或區域)的,應當切實履行放心消費公開承諾,持續深化放心消費創建,主動接受監管部門、消費者及社會各方監督,不斷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努力提升消費維權效能。每年4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放心消費創建工作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三條 縣級市場監管局應當加強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工作資料收集、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提煉先進制度經驗,經所在地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審核後報省市場監管局。
省市場監管局應當總結創建示範經驗做法,組織宣傳推廣,充分發揮創建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十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建立動態管理機制,不定期組織檢查指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場監管局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約談、警示,直至取消其認定:
(一)弄虛作假、干擾認定工作的;
(二)認定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放心消費創建工作明顯下滑、不再具備示範引領作用,或者存在其他突出問題的。
取消認定的,向社會公告,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申報表、評估申請表樣式和標識(含電子標識),由省市場監管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起1年內,對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獲得省級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認定的,視同取得創建資格。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7月14日。省放心消費創建辦2020年7月28日印發的《江蘇省放心消費創建誠信品牌企業、示範街區和先進示範企業、行業、區域、品牌消費集聚區認定管理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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