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管理辦法

《山西省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規範、引領和推動山西全省放心消費創建工作,持續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山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關於放心消費創建工作有關要求,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6月7日,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山西省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管理辦法(試行)》。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規範、引領和推動全省放心消費創建工作,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要求,省市場監管局研究起草了《山西省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信函和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意見。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引領和推動全省放心消費創建工作,持續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山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關於放心消費創建工作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西省放心消費示範創建的培育、申報、認定、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放心消費示範創建是指與生活消費密切相關的參創主體圍繞消費安全放心、質量放心、價格放心、服務放心、維權放心主要內容,通過完善創建工作機制,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推動消費環境整體最佳化的活動。
第四條 放心消費示範創建工作,按照“先培育、後評估”的方式開展,創建評估周期為2年。
第五條 山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放心消費示範創建工作的統一組織和協調。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全省放心消費示範創建工作的認定、公示和指導管理等。
設區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心消費示範創建工作的政策指導、組織協調、培育指導、申報複審、評估複審、實地核查、審核推薦和監督管理等。
縣級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心消費示範創建工作的政策宣傳、組織協調、培育引導、申報初審、評估初審、消費體驗、初審推薦和日常管理等。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業領域放心消費示範單位(行業或區域)創建的組織、實施、培育、推薦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放心消費示範創建遵循政府主導、行業自律、自願申報、自主創建、嚴格認定、公平公開、動態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 鼓勵各地將放心消費示範創建納入當地政府重點工作,充分發揮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作用,通過組織開展創建活動,營造“放心消費、誠信經營”的營商環境和消費常態,促進消費升級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創建範圍
第八條 山西省放心消費創建活動分為山西省放心消費示範單位、山西省放心消費示範行業和山西省放心消費示範區域的創建。
第九條 放心消費示範單位創建範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以及取得相關許可,與生活消費密切相關的市場主體,包括線下市場經營主體、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網路交易平台內經營者等。
第十條 放心消費示範行業創建範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與生活消費密切相關的行業協會商會。
第十一條 放心消費示範區域創建範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一定規模和組織形式,從事與生活消費密切相關的商品生產、經營和服務的商超、商圈、街區、園區、景區、商品集中交易市場、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等。
第三章 申報創建
第十二條 申報放心消費示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合法主體資格,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經營滿3年以上且經濟效益良好,商品或服務與生活消費密切相關;
(二)放心消費創建的組織機構、工作機制健全;
(三)參加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不適用於無理由退貨的除外),有退貨處理機構並有專人負責;
(四)建立線上線下消費糾紛解決機制,落實消費糾紛解決制度;
(五)投訴處理制度機制健全、處理記錄和檔案資料齊備,投訴和解率≧95%;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主動公開、自覺踐行經營和服務承諾,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和消費維權主體責任,商業信譽良好;
(七)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近2年內無行政處罰記錄且無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產品質量、食品安全等事故。
第十三條 申報放心消費示範行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合法主體資格,具有固定辦公場所,行業屬性與生活消費密切相關;
(二)放心消費創建的組織機構、工作機制健全;
(三)行業組織自律與政府橋樑紐帶作用突出,圍繞規範行業生產經營和服務行為,積極制定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規範,指導行業內生產經營者踐約守約;
(四)放心消費氛圍濃厚,定期開展放心消費宣傳教育,所屬會員單位積極參加創建活動,對創建活動知曉率≧95%,參加創建率≧80%;
(五)建立有消費維權服務站和消費投訴快速處理機制,投訴和解率≧90%,對所屬會員單位消費維權和投訴處理情況監督、指導;
(六)會員單位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經營管理和服務質量口碑好、商業信譽良好;
(七)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近2年內行業協會商會及會員單位無較大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產品質量、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消費糾紛和群體投訴、群訪事件。
第十四條 申報放心消費示範區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合法主體資格,有管理機構和固定辦公場所,區域內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服務與生活消費密切相關;
(二)堅持黨建引領,放心消費創建的組織機構、人員、工作機制健全,定期組織開展放心消費宣傳教育;
(三)區域內市場經營主體積極參加創建活動,對創建活動知曉率≧95%,參加創建率≧80%;
(四)消費維權網路和投訴處理機制健全,建有專門的消費維權和投訴處理站(點),有完整的投訴舉報記錄,投訴和解率≧90%,對區域內市場經營主體消費維權和投訴處理情況監督、指導;
(五)區域內市場經營主體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經營管理和服務質量口碑好、商業信譽良好;
(六)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區域內建有安全責任網路和重大事故應急處置、消費風險預警提示等工作機制,近2年內無較大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產品質量、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消費糾紛和群體投訴、群訪事件。
第十五條 申報放心消費示範創建的,應當於每年7月31日前向屬地縣級市場監管局提交下列申報資料:
(一)放心消費示範單位(行業或區域)培育申請表;
(二)申報主體登記證書、相關行政許可或備案憑證等有效檔案複印件;
(三)申報主體放心消費示範創建承諾書;
(四)申報主體放心消費示範創建方案;
(五)政府及有關部門頒發的與放心消費示範創建、產品質量、信用監管、維權服務等方面有關的榮譽證書、資質證書複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申報放心消費示範行業創建的,還應當提供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推薦意見書。
第十六條 縣級市場監管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進行創建資格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於每年8月31日前上報屬地設區市市場監管局。
第十七條 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進行創建資格複審,符合條件的,於每年9月30日前上報省市場監管局。
第十八條 經省市場監管局同意後,申報主體進入“放心消費示範創建培育庫”,開始創建活動。
第四章 評估認定
第十九條 省市場監管局制定放心消費示範創建評估細則(以下簡稱評估細則),用於放心消費示範創建的評估驗收。評估細則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設區市、縣級市場監管局和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應當加強對創建主體的培育指導,推動其在創建評估周期內達到評估細則要求。
第二十條 創建主體進入“放心消費示範創建培育庫”期滿一年後,對照創建方案和評估細則進行自評。自評符合創建要求的,填寫放心消費示範單位(行業或區域)評估申請表,並將評估申請表、自評報告、創建消費安全、質量、價格、服務、維權放心的佐證材料及其他相關材料,於同意創建活動的次年10月31日前報屬地縣級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一條 縣級市場監管局收到評估申請後,應當組織初審和消費體驗評價。對申報及佐證材料齊全、初審合格的,應當於同年12月31日前將初審推薦名單、評估申請及相關材料上報設區市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初審推薦名單和評估申請後,應當組織複審和實地核查。複審、核查合格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於次年3月31日前將複審推薦名單、評估申請及相關材料上報省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收到評估申請後,通過組織開展資料審核、專家評估和實地抽查等方式,對照評估細則進行打分,得出評估分值,同時徵求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廳際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相關部門意見,形成評估結果。
第二十四條 通過評估符合條件的創建主體,由省市場監管局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省市場監管局組織調查核實。
第二十五條 公示期滿,社會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經省市場監管局批准,認定為山西省放心消費示範單位(行業或區域),授予證書、發放牌匾,並向社會公布。
獲得認定的示範單位(行業或區域)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認定稱號。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作用,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進行宣傳。鼓勵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其政策扶持和激勵。
第二十六條 對未通過評估驗收的,創建主體可在下一年度10月31日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式,再次申請評估。仍未通過的,可在下一年度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再次提出創建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獲得認定的示範單位(行業或區域),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圍繞質量、價格、計量、交易、安全、服務、糾紛處理等,做出不低於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要求的承諾,並在經營場所或網站顯著位置公開展示,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不斷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持續提升消費維權效能。每年7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放心消費創建工作情況報屬地縣級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八條 縣級市場監管局應當加強放心消費創建工作資料收集、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提煉先進制度經驗,經設區市市場監管局審核匯總後報省市場監管局。
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將創建工作中的成功做法、特色亮點、典型經驗,梳理形成常態長效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的基本經驗做法,組織宣傳推廣,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十九條 放心消費示範單位(行業或區域)名稱發生變更時,應向屬地縣級市場監管局提交申請,並提供備案變更後的主體登記證明檔案複印件,逐級審核,由省市場監管局予以變更。
第三十條 對獲得認定的,實行動態管理、隨機抽查制度。省市場監管局按照每個評估周期不少於20%的比例,組織對已認定的示範單位(行業或區域)進行不定期抽查,對發現問題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撤銷其命名,並向社會公示。
設區市、縣級市場監管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已認定的示範單位(行業或區域)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現問題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報省市場監管局撤銷其命名,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 放心消費示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場監管局撤銷其命名:
(一)申報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有違法違規行為被政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被政府監管部門列入黑名單的;
(四)被媒體曝光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引發重大消費糾紛或群體投訴、群訪事件的;
(六)放心消費創建工作明顯下滑、不再具備示範引領作用的;
(七)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產品質量、食品安全等事故的;
(八)註銷登記證書的;
(九)不再滿足放心消費示範單位創建條件的;
(十)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放心消費示範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場監管局撤銷其命名:
(一)申報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有違法違規行為被政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被政府監管部門列入黑名單的;
(四)放心消費創建工作明顯下滑、不再具備示範引領作用的;
(五)因商品和服務質量引發重大消費糾紛和群體投訴、群訪事件,社會影響較大的;
(六)行業內在生產經營和服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被媒體曝光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行業內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產品質量、食品安全等事故的;
(八)不再滿足放心消費示範行業創建條件的;
(九)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放心消費示範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場監管局撤銷其命名:
(一)申報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有違法違規行為被政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被政府監管部門列入黑名單的;
(四)放心消費創建工作明顯下滑、不再具備示範引領作用的;
(五)因商品和服務質量引發重大消費糾紛和群體投訴、群訪事件,社會影響較大的;
(六)區域內在生產經營和服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被媒體曝光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區域內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產品質量、食品安全等事故的;
(八)不再滿足放心消費示範行業創建條件的;
(九)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被撤銷放心消費示範單位(行業或區域)命名的,由屬地縣級市場監管局負責收回其證書及牌匾,由省市場監管局向社會公告,並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山西省放心消費示範單位(行業或區域)培育申請表、評估申請表、牌匾、標識(含電子標識)等,由省市場監管局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7月2日印發的《山西省放心消費示範單位創建評估公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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