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是為規範全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的認定管理工作,持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放心消費創建工作的有關規定等,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11日,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發布《江西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認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規範全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的認定管理工作,持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等規定,我局草擬《江西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建議。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
2023年7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的認定管理工作,持續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放心消費創建工作的有關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西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的指導、規範和認定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是指積極參與、有效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在行業系統內具有領先和示範效應,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標準的企業或有關單位與組織。
第四條 放心消費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創建辦)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消費者協會)組成。省創建辦負責全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認定和指導管理工作。設區市創建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心消費創建示範申請複審、評估複審和政策指導。縣(區)創建辦本行政區域內放心消費創建示範申請初審、評估初審、培育引導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放心消費創建示範遵循政府主導、行業自律、自願申報、自主創建、嚴格認定、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社會監督。鼓勵各地將放心消費創建納入當地政府重點工作,充分發揮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作用,通過抓放心消費創建來促進消費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 申報創建
第六條 參與創建放心消費示範單位,是指取得營業執照以及相關許可,提供與生活消費相關的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企業(包含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和大中型電商),以及具備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七條 申報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合法主體資格,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開業已滿3個會計申報年度且經濟效益良好,商品或服務與生活消費密切相關;
(二)設有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組織機構和人員,有創建工作方案,創建工作機制健全;
(三)積極參加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有退貨處理機構並有專人負責,消費維權機制完善;
(四)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近3年無行政處罰記錄且無較大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無區域性的負面消費維權輿情和重大消費維權事件;
(五)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公開並自覺踐行服務承諾,熱心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服務滿意度在省內同行業處於領先。
第八條 申報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的,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縣(區)創建辦提交下列申報資料:
(一)放心消費創建申報表;
(二)主體登記證明檔案、相關行政許可或備案憑證複印件;
(三)申報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報經辦人授權委託書;
(四)政府及有關部門頒發的黨建、放心消費創建、產品質量、信用監管、維權服務等方面的榮譽證書、資質證書複印件;
(五)放心消費創建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 縣(區)創建辦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進行創建資格初步審查,並於每年4月30日前上報所在地設區市創建辦。
第十條 設區市創建辦收到申報材料後,應當進行創建資格複審,符合條件的,於每年5月31前上報省創建辦。
第十一條 經省創建辦同意後,創建對象開始創建活動。創建活動周期一般不超過1年。
第三章 創建認定
第十二條 省創建辦制定《江西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認定評估細則》(以下簡稱《評估細則》),用於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的評估驗收。《評估細則》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設區市、縣(區)創建辦應當對創建對象加強政策指導和培育引導,推動其在評估周期內達到《評估細則》要求。
第十三條 條件成熟的,創建對象可以對照創建方案和《評估細則》進行自評。自評合格的,填寫《江西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評估申請表》,並將申請表、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於同意創建活動的次年6月30日前報所在地縣(區)創建辦。
第十四條 縣(區)創建辦收到評估申請後,應當組織初審。評估申請材料齊全、初審合格的,應當於7月31日前將評估申請及相關材料上報設區市創建辦。
第十五條 設區市創建辦收到評估申請後,應當組織複審和實地檢查。複審、檢查合格的,於同年9月30日前將評估申請及相關材料上報省創建辦。
第十六條 省創建辦收到評估申請後,通過組織開展資料審核、專家評估和實地抽查等方式,對照《評估細則》進行打分,得出評估分值,同時徵求有關成員單位和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意見,形成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評估合格的,省創建辦將合格創建對象名單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省創建辦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公示期滿,社會無異議或者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經省創建辦批准,認定為江西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發放獎牌,並向社會公布。鼓勵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其政策扶持和激勵。
第十九條 對未通過評估驗收的,創建對象可在下一年度6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再次申請評估。仍未通過的,取消創建資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被認定為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的,應當切實履行放心消費公開承諾,持續深化放心消費創建,主動接受監管部門、消費者及社會各方監督,不斷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努力提升消費維權效能。每年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放心消費創建工作情況報送所在地縣(區)創建辦。
第二十一條 縣(區)創建辦應當加強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工作資料收集、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提煉先進制度經驗,經所在地設區市創建辦審核後報省創建辦。各級創建辦要大力宣傳推廣創建示範經驗做法,帶動其他對象對標先進、積極參與創建。
第二十二條 省創建辦對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建立動態管理機制,不定期組織檢查指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創建辦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約談、警示,直至公開撤銷示範認定:
(一)弄虛作假、干擾認定工作的;
(二)有違法違規行為被政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發生安全生產、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及生態破壞事件、公共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等事故的;
(四)放心消費創建工作明顯下滑、不再具備示範引領作用,或者存在其他突出問題的。
(五)其他需要撤銷認定情形的。
撤銷認定的,向社會公告,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江西省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單位申報表、評估申請表樣式和標識(含電子標識),由省創建辦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各設區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和相關要求,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創建管理辦法,提升本地區消費者權益保護能力和放心消費創建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放心消費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