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

《山西省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23〕9號)要求,推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穩步擴大山西省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制定的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4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晉政辦發〔2023〕78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3〕7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2月14日

內容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23〕9號)要求,推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穩步擴大我省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動貨物貿易創新發展
1.對原產地證明微小差錯或細微差異實行容錯。海關在審核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明時,不能僅因原產地證明存在微小差錯或細微差異而拒絕給予貨物優惠關稅待遇。具體情形包括:一是印刷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字母拼寫錯誤但不影響執法、文字語法錯誤、證書列印錯位、非關鍵信息列印模糊難以辨認、上傳的原產地證明掃描件的尺寸與備案的紙質檔案尺寸不相符等;二是缺少背頁說明;三是證明填制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於生產商、出口商/發貨人、收貨人/進口商等欄目漏填國別,商品項號漏填,商品描述欄的結尾未打上協定規定的標識符等。(責任單位:太原海關)
2.提高通關時間可預期性。在符合我國海關監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檢疫程式的前提下,海關對已提交必要海關單據的空運快運貨物,正常情況下在抵達後6小時內放行;在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且完成必要檢疫程式的前提下,海關對已抵達並提交通關所需全部信息的貨物,儘可能在48小時內放行。海關每年向關區企業宣講“提前申報”“兩步申報”政策不少於1次,引導企業在貨物到達前提前報關,貨物抵達後海關立即辦理查驗或放行手續。提供7×24小時預約通關服務。公開各海關業務現場聯繫電話,對需在工作日上班時間以外辦理通關手續的空運快運貨物,企業提前預約,貨物抵達後,海關安排專人辦理通關驗放手續。(責任單位:太原海關)
3.符合條件的貨物提供擔保後放行。除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外,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在確定貨物的商品歸類、估價和提供有效報關單證或辦結其他海關手續前先放行貨物的,按照海關初步確定的應繳稅款向海關提供足額稅款擔保,海關依擔保放行。(責任單位:太原海關)
二、促進數字貿易健康發展
4.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禁止對線上商業活動消費者造成損害或潛在損害的詐欺和商業欺詐行為。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規範網購糾紛案件裁判標準、舉證責任,並簡化審理程式。市場監管部門圍繞與消費者生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行業領域,以“安全、質量、價格、服務、維權”五個消費放心為主要內容,大力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積極培育一批放心消費創建示範對象。持續推進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鼓勵引導廣大線下實體店積極參與,建立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公示機制,發揮公示機制對承諾單位的宣傳和監督作用。建立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制度,推動經營者落實消費維權主體責任,更好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充分發揮全國12315平台作用,不斷完善消費糾紛線上解決機制建設,促進消費糾紛源頭治理。(責任單位:省法院、省市場監管局)
三、加大最佳化營商環境力度
5.便利外國投資者與投資相關的收益轉移自由匯入匯出。簡化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國投資者出資確認登記管理,外國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含跨境現匯和人民幣)出資的,開戶銀行在收到相關資本金款項後直接通過業務系統辦理出資入賬登記。便利境外投資者在境內依法取得的投資收益自由匯出,對於境外投資者在境內依法取得的利潤、股息等投資收益,銀行按規定審核相關證明材料後辦理人民幣跨境結算,確保境外投資者利潤所得依法自由匯出。放寬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外匯資金結匯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境內股權出讓方接收外國投資者股權轉讓對價款時,可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賬戶開立、資金匯入和結匯使用手續。實施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銀行直接辦理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跨境融資及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等跨境人民幣收入在境內的依法合規使用。(責任單位:人行山西省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6.對智慧財產權救濟請求快速保全。人民法院對經營主體提出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救濟請求,在申請人提供了可合理獲得的證據並初步證明其權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即將受到侵害後,依照有關司法規則先行快速採取相關保全措施。對相關類型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從證據保全、訴訟保全、案件審理程式、審理時間上均應力求快速高效。(責任單位:省法院)
7.對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給予指導。市場監管部門在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對被調查的經營者給予指導,引導經營者依法規範經營。經營者作出相關承諾並按承諾及時糾正、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8.實行便利企業的環保審核機制。探索實施差別化清潔生產審核,對環境影響小、能耗低的企業適當簡化審核程式,鼓勵企業提升環保水平。持續推進重點行業環保績效分級工作,對績效分級清單實施動態管理,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環保績效等級評價“創A升B”行動。(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四、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
9.建立健全人民法院風險識別和防範制度。人民法院參與多部門風險研判的事前法律分析和研判。結合外部環境變化和國際局勢走勢,及時對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分析評估,涉外案件審理執行要力求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在人民法院網路安全防控、重大社會影響案件輿情科學處理、外商投資案件的公正審理和合法保護等領域,強化風險防範化解,細化防控舉措,構建制度、管理和技術銜接配套的安全防護體系。參與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配套措施,對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法律價值引導和監督,對相關類型的案件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加強案件審理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完善監督規則,推進審判程式的公開公平公正。(責任單位:省法院)
10.加強工業產品獲證企業和特種設備監管。加強工業產品獲證企業證後監管,開展年度工業產品獲證企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嚴格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確保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強化特種設備事中事後監管,實施特種設備分級管理和風險管控。(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
11.依法依規及時處置跨境資金異常流動風險。加強對短期高頻密集發生外匯業務的市場主體以及大額、期限較長或頻繁調整貿易信貸報告業務的監測核查,強化跨境交易事前事中事後的關聯分析。動態監測重點企業、重點業務、重點項目跨境資金收支變化,強化對超長期延期收款和預付貨款、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大額交易等高風險渠道的監測預警。(責任單位:人行山西省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12.建立海關風險防控機制。制定海關防範化解重大、系統性風險實施方案,明確關區防範化解重大、系統性風險中的重大疑難問題。(責任單位:太原海關)
13.對出口騙稅開展聯合監管。針對出口騙稅風險,省稅務局與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監管,不定期將虛假貿易、不實申報等信息通報發放財政補貼的部門。(責任單位:省稅務局)
各市、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落實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各項措施,並與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結合,不斷提升我省制度型開放水平。省商務廳要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加強部門協同,提升各項措施的系統集成水平。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積極推動解決措施推進中的問題,把各項任務落實落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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