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是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5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
- 發文字號:財會〔2018〕10號
- 成文日期:2018年05月19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是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5月19日。
《關於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是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5月19日。檔案全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是為了規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制定。2018年5月19日,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財會〔2018〕10號印發通知,公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
通知內容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全面提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質量,不斷提高會計人員能力素質和專業水平,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 號)、《會計改革與發展“十四五”規劃綱要》(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在1999.12.29由北京市財政局頒布。中文名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 頒布時間 1999.12.29 實施時間 1999.12...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在2007.03.01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頒布。中文名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頒布時間 2007.03.01 實施時間...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規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促進會計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財會字[1998]4號),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根據財政部《會計改革與發展“十四五”規劃綱要》《會計行業人才發展規劃(2021-2025年)》《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有關精神,制定的實施方案。發布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
《關於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財會﹝2018﹞10號)、《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會計法》(2017修訂版)、《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關於...
繼續教育的管理,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3號令)、《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要推動實現會計領軍人才培養與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職務)制度、會計專業學位教育制度的有機銜接。各地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要比照全國會計領軍(後備)人才培養工程做法,大力培養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會計領軍人才。(八)強化總會計...
關於修改等十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於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修改了相關...
在繼續鞏固發展傳統審計業務的基礎上,大力開展管理諮詢、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稅務諮詢、司法會計和財稅法律服務等非審計業務的研究工作,重點研究非審計業務對註冊會計師專業勝任能力和執業技術規範的要求,逐步構建非審計業務指導系統。
第九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期間,按照四川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結合專業技術工作實際需要,參加繼續教育並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條 對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第三章 答 辯 ...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及專業技術人員在學時認定工作中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有關人員相應年度學時認定分值,並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整改或處理。第十五條 衛生、中國小教育、會計、...
為了完善審計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制度,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審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我們對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有關政策進行了調整,現將修訂後的《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及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制定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行業職業(從業、執業)標準;指導和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業(從業、執業)資格培訓、考試等管理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犯有關規定從事代理記賬工作。第五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
完善行業人才能力發展指引,面向未來經濟社會發展對行業的需求,著眼於提升行業人才誠信道德水平和專業技能水平,適時更新我國註冊會計師勝任能力指南,指導資格前教育、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等環節的工作。做好行業人才職業...
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學生及殘疾人貧困戶子女雜費的通知2001年6月15日 關於編報2002年市教委直屬單位部門預算的通知2001年6月18日 轉發市財政局關於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中專(含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人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十條 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符合本條件第四條、第五條基本申報條件的,按程式由正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認定其正高級會計師職稱。第十一條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按照國家和省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附錄10 關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學歷與會計工作年限問題的通知 附錄11 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附錄12 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通知 附錄13 關於開展中央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有關...
文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通知 檔案10 財政部國家教委關於印發《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的通知 檔案11 財政部國家教委關於印發《中國小校財務制度》的通知 檔案12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檔案13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
第六條 取得會計證並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可以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和優秀會計人員的評選,可以按規定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非會計人員所取得的預備會計證,其證自簽發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內,可作為各...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附錄二 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的通知 附錄三 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 附錄四 企業內部控制套用指引(徵求意見稿)參考文獻 後記 後記 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