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印發《四川省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的通知
川財規〔2020〕5號
各市(州)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級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四川省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參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6月22日
四川省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職稱改革,促進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關於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委辦〔2018〕1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於全省範圍內取得會計師職稱,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 高級會計師職稱採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按照本條件規定,參加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合格並經評審通過者,表明其已具備擔任高級會計師的相應專業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及有關規定進行聘任。
第二章 基本申報條件
第四條 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要求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專業技術人員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用人單位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倡導科學精神,強化社會責任,堅守道德底線。
(三)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四)任現職以來,申報前規定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
(五)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1.申報規定任職年限以前考核年度每出現1次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遲1年申報。
2.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3.申報提交的學歷、學術論文、業績、經歷等證明材料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當年度評審資格,此後3年內不得申報。
4.在經濟活動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以上並定性為主要責任人的,在影響(處罰)期內不得申報。
第五條 考試成績要求
參加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達到國家或者省確定的合格(使用)標準,並在有效期內。
第六條 專業學識水平要求
在任現職期間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撰寫人,撰寫經實踐證明有重要指導意義或創造顯著社會、經濟效益,且被市州以上行業管理部門採納的會計政策制度性檔案或專項調查分析報告2篇以上。
2.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具有CN、ISSN刊號的經濟類、學術類專業期刊(不含增刊、論文集)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會計類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3.公開出版1部以上會計專業著作或者譯著,本人獨立完成的著作在3萬字以上,譯著在6萬字以上;或作為主要作者,編寫過1部以上會計專業教材,被大專院校選用。
4.作為主持人員或主研人員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1項、市州級2項會計專業課題研究(報告)。
5.艱苦邊遠地區人員,可提交被本單位採納,由本人主持並實施,具有一定學術價值,與會計崗位相關的分析報告、專題方案、財務案例等2篇以上。
第七條 專業工作經歷要求
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如下之一專業經歷:
1.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擔任單位財務負責人或財務機構負責人2年以上。
2.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成本、綜合、分析、稽核、審計、核算等多個崗位從事過專業技術工作,並擔任財務會計主管5年以上。
3.在艱苦邊遠地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財務會計工作15年以上。
4.在會計師事務所擔任股東或者合伙人;或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後從事註冊會計師業務8年以上,且最近3年連續擔任審計、財務會計諮詢項目負責人以上職位。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應當取得下列二項以上業績成果:
1.作為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承辦人,完成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經營(改制、上市、重組、清算)、資產管理、資本運作、資金管理、內部控制、預算管理等方面重大項目1 項;或者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措施2項以上,在實際工作中得到採納和運用,為單位創造良好經濟效益。
2.參與財務管理和決策,發揮好參謀作用,在增加收入、節約開支、降低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好財務會計服務、控制風險、避免經營決策失誤等方面,做出積極貢獻,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得到單位認可。
3.負責或者執筆擬訂、修訂的本行業、本地區、本單位的財會財稅制度、管理辦法、專業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2項以上,並得到推廣和實施。
4.主持國家、省或市重點工程、技術項目和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1 項以上;或者主筆完成本部門、本行業、本單位財務分析報告2篇以上,報告結論被有關決策部門或本單位採納。
5.參與並主持完成本行業、本地區、本單位多項會計監督檢查和財務審計工作,加強風險控制,為單位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直接參與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重大會計監督檢查工作或重大經濟案件的檢查,其工作成果具有重要作用,受到相關部門立功嘉獎或通報表揚。
6.組織本行業、本地區、本單位會計人員學習會計業務,具有會計業務學習授課經歷,具備指導和考核會計人員業務工作的能力。
7.具有較強的會計、審計技能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主持會計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工作或者指導註冊會計師進行鑑證和非鑑證業務,取得顯著成績。
8.在執行業務中能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獨立、公正、客觀、實事求是的原則,完成多項重大審計、驗證業務項目,執業規範、成果豐碩,出具的報告在業內具有較高公信力,取得一定社會信譽。
9.為中型以上企業、事業單位設計財務、會計、審計、稅務、內控等方面制度和工作方案2項以上並被採用實施;或者為客戶提供多項會計、財務、稅務和經濟管理諮詢,為委託人調解經濟糾紛或解決較為複雜的疑難問題,其實施效果被委託人認可的。
第九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期間,按照四川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結合專業技術工作實際需要,參加繼續教育並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條 對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第三章 答 辯
第十一條 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應組織同行專家進行面試答辯。對會計人員的專業學識水平、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和任現職期間所取得的業績成果進行考察。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以及基層工作的會計人員,重點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答辯(面試)成績應達到合格以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條件為申報評審高級會計師職稱的基本條件,各市州、各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實際,在此基礎上另行制定,但不得低於本標準條件。
第十三條 本條件中有關問題的特定解釋與說明
(一)取得會計師職稱,是指通過全國統一的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指會計師獨立負責的某方面財務會計工作。資歷年限及工作年限計算截止到評審年度的當年年底。
(二)本條件中所稱相關部門,是指省級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
(三)重大損失是指經濟損失在10萬元-100萬元。
(四)艱苦邊遠地區,是指國人部發〔2006〕61號和川人發〔2007〕8號檔案確定的範圍。
(五)本文中的“主持人員”,是指課題(項目)負責人;“主研人員”,是指在課題(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問題的研究人員。
(六)本條件中所稱“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
第十四條 本條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後施行,有效期5年。本條件中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執行。原《關於認真做好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試點工作的通知》(川人辦發〔2004〕102號)、《四川省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基本條件(試行)》(川財會〔2017〕8號)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條件由省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