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認定辦法

《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認定辦法》是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管理,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辦法》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1日,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認定辦法》(試行),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號)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規範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管理,促進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技能、提高專業水平、增強創新能力,現將《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7月1日

辦法全文

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認定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管理,構建專業技術人員終身學習體系,提升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素質,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的登記、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的登記、認定和管理(以下簡稱學時認定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逐級審核的工作機制。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學時認定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
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專業科目學時認定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
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學時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繼續教育學時認定實行信息化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用人單位及繼續教育機構應通過“繼續教育信息綜合服務平台”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的登記、認定、核定等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機構,是指符合《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辦法》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第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90學時,其中公需科目不少於30學時,專業科目不少於60學時。
第七條  按照天數計算繼續教育學時的,可以按每45分鐘1個學時、每天8學時計算,不足一天的,按照實際學時進行計算。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以下形式的繼續教育活動,由用人單位按以下標準核定學時:
(一)參加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以面授、遠程教育等方式開展的繼續教育培訓活動,考核合格的,按照實際學習時間計算學時。
(二)參加國家級、省級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高級研修項目,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舉辦的各類專業能力提升培訓項目,考核合格的,按照實際學習時間計算學時。
(三)參加本單位舉辦的專業能力提升培訓計畫的,按照實際學習時間計算專業科目學時,每年不超過10學時。
(四)參加研修訪學,及脫產到教學、科研、生產等單位進修,按照實際學習時間計算專業科目學時,每年不超過30學時。
(五)參加國內(境)外學術會議、學術講座的,按實際參會天數計算專業科目學時,每年不超過10學時。
(六)參加更高層次的學歷(學位)教育,年度考試、考核合格,每門課程按10學時計算(視課程內容分別折算公需科目或專業科目),合計每年不超過30學時。
(七)參加所從事專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初級、中級、高級分別按10、20、30學時計算專業科目學時。
(八)學習強國年度積分,每1000分折算為公需科目1學時,折算學時合計每年不超過10學時。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年度內完成的以下形式的專業業績(不區分排名),由用人單位按以下標準折算並核定專業科目學時:
(一)論文(譯文)
在核心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按每篇10學時計算。每年總計不超過30學時。
(二)學術著作(譯作)
出版學術著作(譯作),獨著按20學時,編著按10學時計算,每年總計不超過30學時。
(三)專利
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授權。每項發明專利,按5學時計算;每項實用新型專利,按3學時計算;每項軟體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按1學時計算。每年總計不超過10學時。
(四)課題項目
結題的相關研究課題、科研項目。每項國家級課題、項目,按30學時計算;每項省部級課題、項目,按20學時計算;每項市廳級課題、項目,按10學時計算。每年總計不超過30學時。
(五)科研成果獲獎
每項國家級獎勵,按60學時計算;每項省部級獎勵,按40學時計算;每項市廳級獎勵,按20學時計算。每年總計不超過60學時。
第十條 擔任國內(境)外學術會議、學術講座等的報告人,專題研修班、繼續教育培訓的授課人,可以按照實際報告(授課)時間的2倍折算計算學時,每年折算學時總計不超過20學時;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時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同一項內容,按最高級別認定,不重複計算學時。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形式的繼續教育培訓活動並經考核合格的,由承辦單位在“繼續教育信息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學時並上傳,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予以認可,並在系統中核定個人總學時完成情況。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本單位自主開展的專業技術業務能力提升培訓,由單位在“繼續教育信息綜合服務平台”登記考核合格人員的學時;參加其他形式繼續教育的,由個人登入“繼續教育信息綜合服務平台”申報,按要求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單位人事部門負責登記認定相應學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具有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認定的終審權。
第十三條 學習任務原則上按年度完成,因傷、病、孕及其他原因未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學時的,應當及時補學,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補學的,用人單位應在其申報高一級職稱、聘任高一級崗位時延長相應年限。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及專業技術人員在學時認定工作中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有關人員相應年度學時認定分值,並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整改或處理。
第十五條 衛生、中國小教育、會計、新聞、出版等專業,行業主管部門對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習形式或學時(學分)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鼓勵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領域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學時認定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前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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