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管理辦法

《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管理辦法》是為保障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高質量實施,規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運行管理,根據《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號),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發布信息,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7月1日,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高質量實施,規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運行管理,根據《江西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地域和行業發展需要,採取分期分批建設和分級分類管理的方式建設繼續教育機構。根據“誰確定、誰管理”的原則,由繼續教育機構的確定單位進行業務指導和評估考核,監督繼續教育機構的正常運行。
第三條 繼續教育機構包括公需科目繼續教育機構和專業科目繼續教育機構,採取競爭性方式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推薦機構目錄。
公需科目繼續教育機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定;
專業科目繼續教育機構由設區市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確定;
通過網路方式開展培訓的繼續教育機構,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定。
第四條 獲準設立繼續教育機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業,承擔繼續教育機構的日常建設職責和具體工作,負責建立健全繼續教育機構管理機制,配備專門人員,制定本機構的運行管理辦法。
第五條 繼續教育機構是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業的培訓實體,不改變原有隸屬關係,在繼續教育業務上接受管理單位的指導,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
第六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所承擔的專業技術人員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專門機構、固定教室、教學設備、專業圖書資料及相應的硬體設施;
(二)具有能滿足培訓需要、相對穩定、教學經驗豐富的高水平專兼職師資隊伍,以及高素質的管理服務人員;
(三)有健全的教學組織管理、學員考核管理、培訓登記管理以及規範的培訓經費管理、培訓效果評估反饋等制度。
承擔網路培訓的機構還應具有開展大規模網路培訓所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有信息化、網路化的培訓及管理平台。
第七條 繼續教育機構申報認定程式:
(一)符合條件的機構填寫申報材料,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報繼續教育機構申報受理單位;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組織繼續教育和相關領域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論證,通過考察、論證等形式,予以評審確定;
(三)經確定的繼續教育機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統一公布,實行清單式管理。
第八條 繼續教育機構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一)按照專業技術人員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學習指南,突出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為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繼續教育培訓服務;
(二)發揮學科優勢和專業特色,積極申報舉辦國家級、省級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高級研修項目;
(三)為全省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積極承辦相關領域高層次、急需緊缺和骨幹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培訓任務,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和研修班;
(四)積極開發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培訓項目與培訓課程。
第九條 繼續教育機構實施繼續教育培訓項目,應根據管理關係提前一個月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經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報備內容包括培訓科目、學習方式、課程安排、收費標準、時間場地安排、師資、教學管理要求、培訓學時等。
第十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認真考核參加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時報送參培人員學時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遴選培訓質量高、社會效益好、起引領和示範作用的繼續教育機構,建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基地”)。
繼續教育基地包括省級繼續教育基地和市級繼續教育基地。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省級繼續教育機構中遴選產生。市級繼續教育基地由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市級繼續教育機構中遴選產生。
第十二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除應具備繼續教育機構的基本條件和師資要求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師資隊伍應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在本行業領域具有較高影響力和公認度;
(二)能為基地基本建設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經費保障,有健全的後勤保障體系和制度;
(三)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年度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安排,每年培訓不少於1500名專業技術人才。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基地申報認定程式:
(一)符合條件的繼續教育機構,按照要求自願申報,將申報材料報送相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繼續教育和相關領域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通過考察、論證等形式,予以評審確定。原則上,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從省級繼續教育基地中擇優推薦;其他繼續教育基地原則上從同級繼續教育機構中評審確定。
(三)經評審確定的繼續教育基地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統一公布。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基地實行三年一周期動態調整。對確定為繼續教育基地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將從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
第十五條 繼續教育機構每年底應將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繼續教育機構應按照年度工作計畫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活動,培訓結束後要認真做好培訓情況的總結登記、效果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 未經繼續教育機構(基地)管理單位同意,繼續教育機構(基地)及其建設單位不得以繼續教育機構(基地)的名義開展繼續教育培訓活動。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採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對繼續教育機構(基地)進行檢查考核和評估,並將考核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考核評估結果作為繼續教育機構動態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機構名稱、聯繫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須及時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前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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