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辦法,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全市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措施。貫徹執行中央、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 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貫徹國家、省關於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的實施辦法。
(八)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國家、省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 辦法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市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負責外國專家綜合管理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擬訂引進國外智力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 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落實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 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辦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辦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負責本局和局屬單位的對外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姓名
|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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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福洲
| 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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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然
| 局黨組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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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鋒章
| 局黨組成員(正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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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慧明
| 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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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洪
| 局黨組成員、醫保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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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悅明
|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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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鑒慶
| 局黨組成員、社保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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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鳳群
|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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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上富
| 局黨組成員、外專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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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明
| 局黨組成員、就業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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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大平
| 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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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祥優
| 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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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時明
| 副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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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福
| 副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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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世炳
| 副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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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稱璀
| 人才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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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溶
|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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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銘
| 副調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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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事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性檔案、材料的起草和綜合性會議的組織,負責文電處理、秘書事務、公共關係、機要交換、信息與宣傳、建議提案辦理、檔案管理、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公共事務和機關後勤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相關規定和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民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二)綜合業務科(法制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相關檔案起草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研判和審核工作:協調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相關發展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部門授權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具體審批辦理和服務工作;承擔本單位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和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職責;負責本單位其他審批事項的轉交審批或審批聯絡工作等。
(三)公務員管理科
負責公務員法貫徹實施工作;研究提出本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辦法,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考核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負責組織市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承辦市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工作。
(四)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科
貫徹執行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及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和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貫徹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綜合指導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贛州就業管理政策。
(五)軍官轉業安置科(贛州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擬定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直機關和中央、省駐市單位接收和選調軍轉幹部的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六)職業能力建設科
負責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貫徹實施國家關於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基本政策,擬訂就業前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以及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分類制度、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鑑定政策;擬訂全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指導相關師資隊伍建設。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各系列(專業)中級及部分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負責全市博士後工作站和博士後流動站的申報與推薦並做好配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的實施細則和辦法,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和推薦工作;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研究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各項規定的實施細則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核准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考核管理和新進人員的公開招聘工作。
(九)勞動監察科(勞動關係科、民工服務指導科)
貫徹實施國家勞動保障監察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統籌制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劃與制度的實施規範;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組織處理有關突發案件,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負責勞動關係管理;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貫徹落實民工有關勞動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規,擬訂並實施全市民工工作規劃,維護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貫徹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辦法,承辦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
(十一)工資福利科
研究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公傷殘、死亡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的實施辦法;承辦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具體工作;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制度的政策、標準;擬訂地方性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
(十二)基金監督科
貫徹實施國家、省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就業資金、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承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
(十三)調解仲裁管理科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本市範圍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科
貫徹執行中央、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實施工作。
(十五)醫療生育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險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的費率調整工作;貫徹執行職工疾病、生育、工傷期間的待遇政策;擬訂補充醫療保險和特殊人群醫療保障規定和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公務員醫療費用補貼政策;負責本級工(公)傷認定;組織全市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十六)人事科(離退休幹部科)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贛州市外國專家局(副處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外智力引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有關規定、措施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重點產業、企業的引智工作;編制引進國外智力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來我市工作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國外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負責引智成果的示範推廣,建立國外智力引進成果推廣體系,制定成果鑑定、評估、表彰獎勵及推廣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國外智力引進服務體系,開闢國外智力引進渠道,建立國外智力引進信息網路,建立並完善市級國外人才庫、引智項目成果庫及翻譯人才庫;承擔引進國外智力的宣傳工作,組織有關國外智力引進的經驗交流;協同公安、安全等部門和用人單位做好外國專家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負責對我市科級及其以下幹部因公出國的政審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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