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基地的建設和管理,促進我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的有序開展,更好地為提高我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服務,根據《雲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和《關於加強玉溪市培訓教育工作管理的通知》(玉人事字[2002]8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繼續教育培訓基地是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更新、拓展專業知識,改善知識結構,提高創新能力的重要場所。經政府人事部門認定的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不改變其原來的行政隸屬關係,業務上接受政府人事部門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 繼續教育培訓基地的主要任務: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按照一定分工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政府人事部門做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公共科目培訓的組織管理、考試考核等工作。
??(二)在政府人事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承擔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有條件的基地經批准可接受其他地區、其他單位委託的繼續教育培訓任務。
??(三)除做好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外,培訓教育基地應充分發揮各自在師資、硬體、教學科研等方面的優勢,積極創造條件,以多種形式為非公有制企業及其他各類所有制經濟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繼續教育培訓、科研信息服務等,更好地為我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服務、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四)結合各自實際,積極探索和創新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教育新模式,不斷強化和規範基地的軟硬體建設和管理。認真做好繼續教育培訓情況的建檔登記及培訓效果評估等工作。按要求及時向政府人事部門報送有關繼續教育培訓情況,協助人事部門做好我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資料庫的建設工作。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基地接受經批准的培訓的形式、內容、學時和考試(考核)成績可記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作為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人才流動等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五條 鼓勵我市各類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以及專業技術人員較多的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積極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有條件的可申報繼續教育培訓基地。
??第六條 各基地應結合自身實際,體現行業特點,明確專業方向,力爭發展成為行業特色鮮明、專業優勢明顯的繼續教育培訓基地。
??第七條 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主要承擔初、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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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地應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繼續教育培訓基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具備社會力量辦學資質和條件的培訓機構;
??(二)基地應有相對固定用於開展繼續教育活動的場所。每個基地至少應有一間能容納50人以上的大教室;
??(三)培訓基地應有一支相對穩定、具備實際任課能力和教學經驗的專職及兼職教師隊伍。每個培訓基地應有與所承擔的專業、級別教學任務相適應的一名以上專職教師和兩名以上兼職教師。市級培訓基地的教師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其中取得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應占20%以上;縣(區)級培訓基地的教師必須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其中取得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應占10%以上;教師應具備一定的跟蹤世界新科學、新知識、新技術的能力,並能從理論到實踐傳授給專業技術人員;
??(四)基地應有與所承擔的專業、級別任務相適應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所有基地必須配備有教學投影儀、錄音機、錄像機、電視機、計算機以及與所承擔的專業、級別任務相適應的實驗儀器設備。必須要有與所承擔的專業、級別任務相適應的各類圖書以及專業性較強的各種報刊資料。
??(五)基地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學組織管理、學員考核管理、培訓經費管理、後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訓效果跟蹤反饋等制度。應配備一至二名專職的繼續教育管理人員。
??第九條 市級繼續教育培訓基地,可申報玉溪市繼續教育協會會員單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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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地的審批
??第十條 凡具備申報繼續教育培訓基地條件,有能力承擔繼續教育任務的單位均可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時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自身的軟硬體進行自查,符合條件的按以下程式進行審批:
??(一)填寫《玉溪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基地申報審批表》,由其主管單位審查並簽署意見;
??(二)以書面形式向市直各部門或各縣(區)人事部門提出申請;
??(三)經市直各部門或縣(區)人事部門審核後報市人事局審查;
??(四)市人事局組織有關人員對所報材料進行審議,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確定是否批准。
??第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繼續教育培訓基地,市人事局將發文予以認可,授予《玉溪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基地》牌匾和證書,並按省人事廳要求統一編號登記。未經認可的施教機構,不得以繼續教育的名義開展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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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培訓基地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市人事局及各縣(區)人事(人事勞動)局、各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別是:
??(一)市人事局綜合管理全市繼續教育培訓基地。制定有關基地的管理辦法,檢查、指導、監督本《辦法》的實施;確定繼續教育培訓公共必修課,組織基地管理人員培訓,提高業務工作水平;根據有關規定指導培訓基地組織開展繼續教育活動;統一對全市繼續教育培訓基地進行認證管理和年度檢審;總結交流各基地的管理經驗,表彰、獎勵先進基地和管理人員。
??(二)各縣區人事(人事勞動)局根據市人事局授權,負責做好本縣(區)各單位繼續教育培訓計畫的審批備案,協助市人事局對本縣(區)繼續教育培訓基地進行管理考核和業務指導。
??(三)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業繼續教育專業課的培訓科目;指導隸屬本部門的培訓基地做好本行業繼續教育培訓的計畫編制和組織申報工作;協助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指導培訓基地進行相關專業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的培訓與探索。
??第十三條 凡經批准成立的基地應嚴格按照所審批的繼續教育專業內容、施教範圍開展繼續教育培訓活動,不得超範圍培訓。確需增開新專業、擴大培訓範圍的,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和市人事部門申報審批,未經批准的培訓專業、範圍不得以繼續教育的名義招收學員,也不得將學習內容和成績記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
??第十四條 各基地應做好繼續教育培訓的年度規劃和計畫。每年年底應將下一年度的培訓計畫按照有關繼續教育培訓辦班審批制度的規定,報政府人事部門審批和備案。應嚴格按照批准的計畫開展培訓活動,未列入計畫的培訓活動一般不得進行。
??第十五條 各基地在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時,應提前15天向其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申報備案。備案時應按要求填寫《玉溪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申報備案表》。應加強對每期培訓班的教學管理,做好對參訓學員的考勤考核,每期培訓班結束時,應向各級政府人事部門上報《玉溪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學員考核登記表》,作為證書登記的依據。
??第十六條 各基地應組織繼續教育管理人員、專兼職教師跟蹤世界最新的科技知識,根據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科研生產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需要,及時編寫開展繼續教育所需要的講義和資料,供專業技術人員學習參考。
??第十七條 各基地要積極開展繼續教育的理論研究,總結繼續教育活動中的新理論、新方法,並將這些理論和方法及時地套用到繼續教育的實踐中,努力解決繼續教育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推動我市的繼續教育工作不斷地向前發展。
??第十八條 各基地每年年中和年底應將繼續教育規劃和計畫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給市直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各縣(區)人事局,並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九條 各基地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培訓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建立繼續教育培訓基地評估制度。各繼續教育培訓基地每年底要進行一次自查總結,向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培訓教育工作計畫。市人事局每年年底對全市繼續教育培訓基地進行一次檢查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基地的培訓情況、管理情況、建設發展情況、培訓效益跟蹤等。並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繼續保留其繼續教育培訓基地的資格。對開展繼續教育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不按規定開展繼續教育、培訓目標不明確、教學管理混亂、教學質量較差的,將要求其限期進行整改。
??無特殊原因,基地一年內沒有開展繼續教育活動的將取消其繼續教育培訓基地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