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南通市司法局行政效能投訴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了規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效能投訴工作,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建設高效、廉潔、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根據有關法規法規,制定了《南通市司法局行政效能投訴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南通市司法局行政效能投訴暫行辦法》的通知
  • 規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效能投訴工作
  • 違規行為:向南通市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 提出:正當要求和意見置之不理
引言,詳細內容,

引言

為了規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效能投訴工作,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建設高效、廉潔、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根據有關法規法規,我局制定了《南通市司法局行政效能投訴暫行辦法》。現將此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效能投訴工作,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建設高效、廉潔、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發生的涉及司法行政業務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以及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向南通市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第三條 發現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的,可以進行投訴:
1、對向南通市司法行政機關投訴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委、市政府決定、命令的事項拖延不辦的;
2、對待前來辦事的民眾態度生硬粗暴,違反有關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3、對民眾提出的正當要求和意見置之不理,推諉扯皮的;
4、擅離職守,影響業務工作正常開展的;
5、工作效率低下,不負責任,致使民眾利益受到損害,或其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6、執行公務過程中舉止不文明的;
7、利用職權吃拿卡要,影響機關幹部形象的;
8、有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制度規定的其它行為的。
第四條 投訴人可採用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投訴,也可以委託他人投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攔、壓制投訴人的投訴和打擊報復投訴人。
第五條 負責辦理投訴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做好投訴件的受理、登記、自辦、轉辦、催辦、督辦、反饋、歸檔、立卷等工作。
對於來訪或來電投訴的,要熱情禮貌,做好記錄等接待工作;對不屬受理範圍的,應耐心向投訴人作出說明,並引導投訴人到相關單位或部門反映。
第六條 負責辦理投訴工作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投訴事項的保密工作:
1、未經批准,嚴禁將投訴材料轉給被投訴人;
2、需要將投訴事項轉給被投訴單位核實、處理時,應摘要轉出,原則上不得將投訴原件照轉;
3、在辦理投訴過程中,非屬必需,不得泄露投訴人真實姓名、單位情況,同時,要做好被投訴單位和個人有關資料、信息的保密工作;
辦案人員違反保密規定和辦案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七條 對經領導批示的自辦投訴案件,應按照紀檢監察案件調查和審理程式辦理。一般投訴案件,自受理後15個工作日辦理完畢;情況較為複雜的,經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不得無故拖延、敷衍塞責。
第八條 對被投訴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1、情節顯著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
2、情節一般、影響不大的,給予誡勉談話;
3、情節較重的,責令寫出深刻檢查,取消各類評先資格,並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
4、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年終考核將其評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等次,並將有關情況在全系統進行通報。
有關責任人行為惡劣、影響較大的,視情追究其所在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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