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南通市司法局車輛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維護局機關正常工作秩序,進一步加強車輛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南通市市局制訂了《南通市司法局車輛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南通市司法局車輛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時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職責: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 地點:中國南通
概述,詳細內容,

概述

市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維護局機關正常工作秩序,進一步加強車輛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市局制訂了《南通市司法局車輛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局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率,實現車輛管理的規範化,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公用車輛按照安全第一、優先保障、統一調度、定人定車、誰駕駛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條 私人車輛按照有序停放、規範停放、責任自負的原則,納入機關秩序管理。
第四條 計財裝備處是局機關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交通安全法律和車輛管理的規定,科學管理、合理調派公用車輛,提高車輛使用效率。
(二)開展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聘用駕駛員的技術水平進行審核把關。
(三)對局機關車輛停放秩序實施統一管理,及時糾正亂停亂放的行為。
(四)按照優先保證重要的司法行政活動用車、局領導公務用車、緊急情況公務用車的原則,統一調度公用車輛。
(五)對公用車輛的維護保養實行統一管理。
(六)協調處理本系統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五條 車輛管理員在處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車輛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擬定車輛配置和管理的年度工作計畫,承辦司法警車採購中的各項手續。
(二)對局機關駕駛員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和駕駛技術交流。
(三)負責車輛派譴和用車調度工作。
(四)對車輛用油情況進行登記和管理,對車輛維修保養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五)建立和完善車輛管理檔案。
(六)指導門衛加強對機關院內車輛停放的管理工作。
(七)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六條 駕駛員在處長和車輛管理員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學習、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局有關規章制度,做遵紀守法的模範。
(二)對負責保養的車輛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車況良好,保持車容整潔美觀。
(三)按照車輛派譴和局領導的指示,安全高效完成出車任務。
(四)協助車輛管理員做好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工作。
(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七條 機關工作人員和機動車駕駛人員,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和規章制度,嚴禁無證和酒後駕駛機動車輛。
(二)司法警車必須專車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未經派譴,不得私自開車外出。
(三)未經批准,不得利用行政用車辦理私人事務。
(四)未經批准,不得將本局車輛借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
(五)規範停車,維護機關正常工作秩序。
第八條 行政用車按照確保重點、先遠後近、先外後內、先領導後處室、先拼車後單派的原則,實行車輛派譴制度。
(一)優先安排局領導公務用車。
(二)確保司法行政重要事項用車和緊急情況下的公務用車。
(三)合理安排處、室、協會的公務用車。
駕駛員出車必須經計財裝備處車輛管理員統一調度。用車部門根據用車性質,進行用車登記,填寫“派車單”,註明用車部門、人員、出車時間、地點等。
非正常情況下領導緊急用車的,由計財裝備處指定駕駛員出車,任務完成後,由駕駛員到車輛管理員處補辦“派車單”。
第九條 部門用車應當提前到計財裝備處進行登記,由車輛管理員統一調度。
除局領導外,其他人員出本市的,一般不單獨安排公務用車,特殊情況酌情處理。
第十條 非特殊情況,車輛使用結束後應當將車輛停放在車庫或機關院內,不得私自在外停放過夜。遇特殊情況,經請示同意可以停放在外過夜,停放時應當選擇安全地點,確保停放安全。
第十一條 車輛需要保養和修理的,由駕駛員提出保養或維修的項目,經計財裝備處審核並報分管局長同意後,由車輛管理人員選擇質量信譽好、費用較低的修理廠進行保養或維修。
駕駛員私自將車輛送到修理廠維修或保養的,其費用由駕駛員自付。
第十二條 駕駛員應當加強車輛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並做好維護保養記錄。
車輛保潔應當到指定的洗車場進行。
第十三條 車輛外出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報警,並及時向分管領導和計財裝備處報告,積極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駕駛員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駕駛技術精湛,全年未發生安全事故且車況良好的。
(二)緊急避險措施有力,避免了重大傷亡或重大損失事故發生的。
(三)車輛維護保養工作成績突出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對駕駛員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賠償損失或作辭退處理。
(一)累次違章被交通管理部門處罰的。
(二)對發生的交通事故隱瞞不報,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
(三)拒不服從管理的。
(四)明知車輛存在技術故障而不及時處理,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
(五)因駕駛員本人或他人私人事務,未經車輛管理部門或相關人員同意而出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六條 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或人民法院認定負全責的,肇事的駕駛員應當酌情承擔部分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 安排在直屬單位的專用車輛,由部門負責人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駐局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機關車輛使用、管理和維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視情進行通報。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計財裝備處和駐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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