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南通市司法局行政執法程式制度》的通知
- 發文單位:南通政府
- 日期:二OO九年三月九日
- 類別:通知
概述,詳細內容,
概述
各處室: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的水平,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國家賠償法》、《律師法》、《公證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執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程式是指由法律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時所必須遵循的步驟、方法、期限和可以採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套用範圍和對象的總稱。
第四條 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及人員的職責
第五條 行政執法由行政執法職能部門具體實施,法制工作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對行政執法進行監督。
第六條 職能部門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執法職責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予以公示。行政相對人要求職能部門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職能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可靠的信息。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持有《行政執法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亮證執法。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迴避制度。
第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一條 對在行政執法活動中違法違紀的部門及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章 行政許可程式
第十二條 南通市司法局對律師事務所設立與變更、對公證處設立具有初審權,對審查合格的申請材料應提交省司法廳,由省司法廳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依法向職能部門提出申請,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職能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職能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辦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職能部門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南通市司法局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五條 職能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職能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六條 職能部門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職能部門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十七條 職能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出具初步審查意見。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司法廳。
第四章 行政處罰程式
第十八條 職能部門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律師法》、《公證法》、《法律援助條例》、《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管轄、適用、種類、程式、執行的相關規定進行,不得越權。
第十九條 職能部門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各個階段,應當依照規定製作標準的執法文書,均應加蓋南通市司法局印章。
第二十條 職能部門應指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對依法立案處理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執法人員在調查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由被詢問人簽字或蓋指印予以確認。
第二十一條 職能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職能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二條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職能部門擬定處罰意見,報局辦公會議討論。處罰意見經討論通過,並由局領導簽署意見後,職能部門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依照規定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由職能部門會同法制部門依照《行政複議法》或《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參加行政複議或行政應訴。
第五章 其他行政行為程式
第二十四條 其他行政行為由職能部門依照職權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承辦。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期限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職能部門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進行初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對材料不全的,要求當事人補齊材料,然後決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七條 職能部門決定受理後,應對相關材料進行實質審查,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並出具審查意見,報分管領導決定。
第二十八條 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職能部門將處理意見依照規定以書面形式送達當事人。
第六章 行政執法檔案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檔案實行一事一檔制。一式兩份,一份交辦公室保管,一份由職能部門保管。
第三十條 職能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行政執法檔案的製作、保管。
第三十一條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職能部門製作的執法文書等應全部歸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