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

《關於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是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9年05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
  • 發文字號:發改價格〔2019〕855號
  • 發布單位: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
  • 成文日期:2019年05月15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農業農村廳(局、委):
2018年,各地緊緊圍繞《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以下簡稱《意見》)確定的目標和任務,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強化組織領導,狠抓各項改革任務落實,加大力度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全年新增改革實施面積1.1億畝左右,累計超過1.6億畝,改革成效逐步顯現,改革呈現良好勢頭。同時,改革仍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如部分地區對改革重視不夠,計量設施短板制約改革措施落實,一些地區改革目標不清、底數不明,確定的最終改革面積明顯偏小等,影響了改革的深入推進。為貫徹落實中發〔2019〕1號檔案要求,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健全節水激勵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狠抓2019年改革計畫落實。根據各地2019年改革實施計畫,今年新增改革實施面積1.2億畝以上(各地計畫新增改革實施面積見附屬檔案1)。各地要充分認識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對於落實“節水優先”方針、保障國家水安全的戰略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將計畫新增面積分解到具體市、縣和灌區,落實到具體地塊。緊扣促進農業節水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根本目標,堅持“先建機制、後建工程”的基本原則,新建、改擴建農田水利工程要實施改革,抓住關鍵節點,解決突出問題,堅持目標導向,紮實有序推進改革,確保每年都有新進展。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2020年底前需完成改革任務的省份,今年要下大力氣,確保改革任務大頭落地。
二、鞏固改革成果。已實施改革的區域要對照《意見》要求,統籌推進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工程建設和管護機制、用水管理機制等四項機制建立,鞏固並擴大改革成效。僅建立部分機制的,要因地制宜,加快進度,切實補齊短板,推動各項改革措施全面落地。
三、提煉總結改革經驗。各地要系統梳理改革實踐,認真總結前期改革探索出的好經驗、好做法,把成功做法經驗化、系統化,提煉總結出適合當地特點、可複製、可推廣的一種或多種改革方式。通過召開現場會、印發改革典型案例等方式做好經驗交流,在更大範圍內發揮典型引領作用,力爭在全省(區、市)範圍內推廣。各省應於今年9月底前向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以下簡稱“四部門”)上報典型案例和改革方式有關材料。
四、合理確定改革實施範圍。改革實施範圍原則上應覆蓋中國水利統計年鑑公布的全部有效灌溉面積,各地要按照“應改盡改”的原則確定或調整最終改革面積。對個別有效灌溉面積因土地利用方式改變、種植結構調整,實際上不再實施灌溉的,可不納入改革範圍。各地要按此原則,全面梳理全省(區、市)有效灌溉面積的基本情況、灌區類型、水資源條件、種植結構等,進一步完善省級改革台賬(樣表見附屬檔案2),並逐級建立省內改革台賬,界定改革實施範圍,落實到相關市縣、灌區和具體地塊,明確序時進度、責任單位,因地制宜確定不同類型區域的改革路徑和具體改革措施。要做好改革台賬的更新維護,自2019年起每年7月底和12月底前將改革台賬更新報送四部門,每年12月底前向四部門報送全年改革進展情況和下一年度改革實施計畫,不再報送半年工作進展情況。
五、做好驗收準備。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2020年底前需完成改革任務的省份要研究制定本省(市)改革工作驗收辦法,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有序推進改革驗收工作。改革驗收工作根據工程管理許可權分級負責,具體由各省確定。驗收辦法要對標《意見》有關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和工程類型,明確基本實現改革目標的驗收標準。基本驗收標準包括:農田水利工程狀況良好,工程良性管護機制總體完備;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普遍實行,糧食等重要農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有保障;農業用水價格總體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建立,總體不增加農民負擔。不同類型工程要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確定驗收標準。(1)大中型灌區:骨幹工程與田間工程分界點實現供水計量,全面實施取水許可;末級渠系工程所有權和使用權明晰,管護責任落實,農業用水總量指標細化分解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水合作組織等用水主體,農業水價由相關部門按許可權制定或由供用水雙方通過協商確定,滿足工程運行維護需要。(2)小型灌區:工程所有權和使用權明晰,管護責任落實;農業水價由相關部門按許可權制定或由供用水雙方通過協商確定,滿足工程運行維護需要。(3)井灌區:實現取水計量、按量收費;全面實施取水許可;農業用水總量指標分配到用水戶;工程所有權和使用權明晰,管護責任落實;農業水價由相關部門按許可權制定或由供用水雙方通過協商確定,滿足工程運行維護需要。
六、完善改革工作績效評價制度。從2018年度起,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績效不再單獨進行評價,統一合併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各地每年底報送的全年改革進展情況中,應涵蓋年度考核內容涉及任務的落實情況。2019年度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當年改革實施面積、供水計量設施配套、農業用水總量控制、田間工程管護、水價形成機制、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6項重點改革內容。具體指標、方法、程式等按照上述兩項考核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分工。地方機構改革後,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各級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要切實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壓實相關部門責任,確保改革順利進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有關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政策;水利部門負責完善大中型灌區骨幹工程和供水計量設施,落實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加強用水管理,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建立健全田間工程管護機制等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完善田間工程和用水計量條件,指導調整最佳化種植結構和節水農業發展等工作。2019年,四部門將繼續發揮重點聯繫制度作用,發展改革委重點聯繫浙江、陝西,財政部重點聯繫江蘇、山東,水利部重點聯繫北京、海南,農業農村部重點聯繫上海、寧夏。
附屬檔案:1.2019年各省(區、市)計畫新增改革實施面積
2.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省級台賬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水  利  部
農 業 農 村 部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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