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促進農業節水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意見
一、試點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立足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區域發展戰略,圍繞保障糧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實節水優先方針,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農業用水需求管理,堅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按照“統籌兼顧、兩手發力,積極穩妥、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原則,以配套完善水利工程體系為基礎,以明晰工程產權和水權為前提,以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動力,逐步建立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提高農業用水效率,促進實現農業現代化。
(二)改革目標及試點範圍。用10年左右時間,建立健全充分體現我市水資源供需狀況、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於節水和農田水利體制機制創新、與投融資體制相適應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農業用水價格總體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普遍實行,可持續的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農業水權交易和政府回購機制基本建立,先進適用的農業節水技術措施普遍套用,農業種植結構實現最佳化調整,促進農業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約化轉變。2016―2018年,選擇條件成熟大足區、榮昌區、梁平縣先行試點,率先實現改革目標;其他區縣(自治縣)選擇有條件的區域,積極探索、穩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推廣試點經驗,到2025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務。
二、紮實做好推進農業水價改革的基礎性工作
(三)完善供水計量設施。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改造,完善大中小微並舉的農田水利工程體系。加快供水計量體系建設,新建、改擴建工程要同步建設計量設施,已建工程要加快改造、配套計量設施,大中型灌區骨幹工程全部實現斗口及以下計量供水,小型灌區和末級渠系根據管理需要細化計量單元,由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負責管理和計量。鼓勵高效農業灌區實行智慧型化精確計量。
(四)推進工程確權頒證。鞏固農村集體水利資產清產核資成果,按照“誰投資、誰所有”原則,明晰農田水利設施所有權和使用權,建立“兩證一書”(所有權證、使用權證和管護協定書)制度。建立工程產權移交制度,將使用權、管理權移交給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益農戶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明確管護責任,落實管護經費。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五)建立農業水權制度。修訂完善《重慶市農業用水定額》,建立農業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以供定需、定額灌溉,推動農村水權制度建設,逐步形成節約轉讓、超用加價的節水激勵機制。以區縣(自治縣)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為基礎,按照灌溉用水定額將農業初始水權指標細化分配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受益農戶等用水主體,核發水權證。鼓勵用水主體將節約水量用於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有償轉讓或結轉使用,政府或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灌區管理單位可利用節水獎勵基金等對節約水量進行回購。在滿足區域內農業用水的前提下,推行節水量跨區域、跨行業轉讓。
(六)提高農業供水效率和效益。建立農業灌溉用水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工程維修養護,保障工程良性運行。強化供水計畫管理和調度,提高水管單位運行效率,強化監督檢查,加強成本控制,建立管理科學、精簡高效、服務到位的運行機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七)加強農業用水需求管理。推進農業灌溉實驗站建設,科學確定土壤墒情和農作物需水定額。在穩定農業生產能力的基礎上,建立與區域水資源條件、氣候條件、產業規劃相匹配的農業種植結構和耕作制度。按照“以水定產”原則,在水資源短缺地區適度調減高耗水作物種植面積,鼓勵種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經濟作物,努力發展設施農業。推廣管灌、滴灌等節水技術,集成發展水肥一體化、水肥藥一體化技術,推廣農機農藝相結合的深松整地、覆蓋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開展節水農業試驗示範和技術培訓,提高農民科學用水技術水平。
(八)探索創新終端用水管理方式。鼓勵發展農民用水自治、專業化服務、水管單位管理和用戶參與等多種形式的終端用水管理模式。推進鄉鎮水利站(片區或流域站)、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建設、初始水權配置、定額管理、水量分配、水費計收等方面的作用。
(九)鼓勵民間和社會資本參與。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財政貼息以及村民自建等方式,加大對農戶、村組集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施農田水利項目的支持力度。在不改變農田水利設施用途前提下,鼓勵其所有權、使用權轉租、抵押融資。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管護。
三、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
(十)加強農業供水成本測算。供水管理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06〕310號)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核算規範(試行)》(水財經〔2007〕470號)等要求,建立供水成本定期測算制度,科學測算水利工程供水成本,逐步實現成本定價。
(十一)明確農業水價定價許可權。農業水價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大型水利工程、跨區縣(自治縣)水利工程、市屬及主城區中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小型水利工程、非市屬及主城區外中型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農村集體所有、用戶自建自管自用、供方與終端用戶簽訂供水價格協定的水利工程供水,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
(十二)合理核定農業水價。綜合考慮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以及農業用水戶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環節水價並適時調整。供水價格原則上應達到或逐步提高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確有困難的地區要儘量提高並採取綜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運行;水資源緊缺、用戶承受能力強的地區,農業水價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地理位置相鄰、水資源條件相似的小型灌區探索實行區域統一水價。對糧油作物、經濟作物、養殖業等不同用水類型,在終端用水環節實行分類水價。實行農業用水定額管理,逐步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合理確定階梯和加價幅度,促進農業節水。用水量年際變化較大的,因地制宜探索實行由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構成的“兩部制”水價。
(十三)加強水費徵收監管。完善水價公示制度,由供水管理單位公開用水指標、實用水量、水價標準、水費額度,增強水費徵收的透明度,堅決防止亂加價、亂收費。加強水費的使用監督,嚴禁亂挪用、亂開支,切實提高水費使用效益。
四、建立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
(十四)建立精準補貼機制。在完善水價形成機制的基礎上,建立與節水成效、調價幅度、財力狀況相匹配的農業用水精準補貼機制。補貼標準根據定額內用水成本與運行維護成本的差額確定。重點補貼種糧農民定額內用水,超定額用水部分不予補貼。
(十五)建立節水獎勵機制。逐步建立易於操作、用戶普遍接受的農業用水節水獎勵機制。對積極採用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和水肥、水肥藥一體化技術,積極實施種植結構調整將高耗水作物改種耐旱作物的規模經營主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農戶,給予節水獎勵,提高用戶主動節水的意識和積極性。
(十六)多渠道籌集獎補資金。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籌各級財政安排的水管單位公益性人員基本支出、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補助經費、收繳的加價水費、上級補助的專項資金以及社會捐助等,落實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來源。具體補貼、獎勵標準、對象和方式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五、建立健全保障機制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把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納入農業農村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積極推進落實,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明確改革時間表和分步實施計畫,如期完成改革任務。
(十八)明確部門職責。發展改革、物價部門要強化對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逐步完善供水價格管理政策,建立農業水價形成機制。財政部門要多渠道籌集市級及以上補助資金,加強資金管理。水利部門要配套完善工程體系和供水計量設施,推進確權頒證,建立健全農業水權制度。農業部門要大力推廣節水技術,加強農業用水需求管理。民政、工商部門要做好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註冊、登記和管理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加大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督促指導。
(十九)加強宣傳引導。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做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強化水情教育,引導農民樹立節水觀念、增強節水意識、提高有償用水和節約用水的自覺性,營造良好的農業水價改革環境。
(二十)建立獎懲機制。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信譽+競爭”立項機制,農田水利資金重點向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積極性高、工作成效突出的區縣(自治縣)傾斜,做到與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同步安排、同步實施、同步考核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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