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推進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是2003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快推進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3年
《關於加快推進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是2003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關於加快推進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是2003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自去年市委、市政府召開全市再就業工作會議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中發〔2002〕12號、蘇發〔...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 [2005] 3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就業是民生之本,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就業再就業工作,2002年下發了《關於...
《江西省政府關於大力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意在加快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強職業培訓、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工作之間的互相融合,儘快形成市場引導培訓、培訓促進就業的格局,形成就業促進保障、保障支持就業的...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是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和省政府《...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魯政發〔2001〕26號)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近年來,全省各級、各部門把確保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促進就業、再...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各市 、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近年來,我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於就業再就業的一系列方針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 皖政〔2006〕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精神,結合...
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的意見》(閩政[2006]5號)和《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龍政綜[2006]...
一、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一)指導思想。按照構建和諧廣州和建立城鄉平等就業制度的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堅持把就業再就業工作放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把促進就業再就業擺在各級政府工作的優先位置,堅持在...
通知內容 一、認清形勢,切實把就業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就業是民生之本,直接關係到千家萬戶,關係到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各部門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重要決策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部署上來,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
各縣(市)區要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榕委[2002]141號)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工作的決定》(榕委[2003]33號)精神,在年底前配齊...
四中全會及市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為本和科學的發展觀,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強化就業服務,增加就業總量,提高就業質量,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我縣三年內( 2003 年一一 2005年)基本解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預期目標,為推動我...
“十三五”期間,面對錯綜複雜的國際形勢、艱巨繁重的國內改革發展穩定任務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的嚴重衝擊,黨中央、國務院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優先位置,創新實施就業優先政策,推動就業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全國城鎮新增...
國務院關於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情況的報告是國務院於2009年12月24日發布,自2009年12月2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2009年12月24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的通知 (川府發[2009]13號)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就業再就業的方針政策,取得顯著成績。在當前形勢下,特別是在...
(四)鼓勵各類企業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的各項稅收政策繼續有效,審批截止日期為2008年年底。吸納登記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
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現有和新建服務業企業、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事業單位分流富裕人員而興辦的服務型經濟實體,可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和財政部、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