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空軍軍民合用機場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見》是中國民航局與中國空軍聯合下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空軍軍民合用機場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見
- 發文機構:民航局與空軍
- 發文時間:2015年7月
《關於加強空軍軍民合用機場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見》是中國民航局與中國空軍聯合下發的意見。
《關於加強空軍軍民合用機場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見》是中國民航局與中國空軍聯合下發的意見。簡要介紹為深入貫徹落實習主席關於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重大戰略思想,日前民航局與空軍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空軍軍民合用機場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見》...
是中國空軍和中國民航聯合出台的規定。《空軍民航軍民合用機場運行保障規定》於2016年7月31日發布,共六章八十五條,自2016年8月15日起實施。近幾年來,中國空軍和民航先後聯合出台了《關於加強空軍軍民合用機場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見》《空軍民航軍民合用機場運行保障規定》等多項制度。
2015年,民航局與空軍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空軍軍民合用機場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見》,構建軍為民用、民為軍備、協調順暢、優勢互補新體系,建立聯合維修、聯合保障、聯合管理新機制,提高空軍軍民合用機場平時飛行安全管控能力和戰時飛行作戰保障能力,共同開創軍地協調、需求對接、資源共享的融合發展新局面。2016年,民航局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安全保衛工作,與機場安全保衛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則。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機場航空安保工作實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包括:(一)督促和指導機場實施《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劃》,建立...
中國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區管理局派出機構具體負責民用機場的保護工作。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政府職能部門、民用機場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和中國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民航管理機構)做好民用機場保護工作。第八條 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劃定的民用機場規劃用地保護區域、淨空...
在機場發生突發事件時,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和計畫生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通信、氣象、水利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保障工作。第二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專項預案,組織機場應急救援演練和人員培訓。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機場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
二000年12月1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不停航施工的管理,保障飛行安全、航班正常以及機場內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條、第六十五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不停航施工是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山東省內空軍機場(含保留舊機場、應急起飛跑道、公路跑道、野戰機場)、民用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內的淨空管理。淨空保護區外的淨空管理按軍民航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海航、陸航、警航、通用機場的淨空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機場的淨空保護區範圍是指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保護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場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機場的建設、管理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並對保護經費予以保障。機場所在地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切實加強軍民合用機場的安全保衛工作,決定自1984年7月1日起,軍民合作機場的設施和飛行哨,凡民航與軍隊能分開的,民航部分一律交由武裝警察部隊負責警衛;與軍隊無法分開的部分,仍由所在機場的空、海軍部隊負責警衛武警部隊所需兵力,儘量在武警部隊現有員額內調整解決,實在不能解決的,由公安部向國務院提出增編...
一九八八年九月七日吉政文〔1988〕49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軍民合用吉林市二台子機場的請示》悉。現批覆如下:一、同意軍民合用吉林二台子機場。二、機場的使用、管理等均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機場使用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國發〔1985〕143號)執行。三、有關機場保障與建設、使用,由當...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工作,保障飛行安全,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民用機場 (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的淨空...
(九)林業竹業部門負責配合處置機場淨空保護區內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圍界安保設施的植物,協助機場管理機構開展鳥擊防範相關工作;(十)氣象部門負責以機場淨空保護區和航路附近區域為重點,加強對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管理;(十一)其他相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承擔機場淨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節 機場運行安全信息報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民用機場安全、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的運行安全管理。民用機場航空安全保...
民用機場總體規則管理規定 (2000年12月18日民航總局令第96號發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機場發展規劃的管理,保障機場安全運行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民用機場及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機場總體規劃(簡稱總體規劃)管理。機場總體規劃包括機場總平面規劃。第三...
2021年4月28日,對《遼寧省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辦法》作出修改。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有關軍事機關通報可能影響軍用機場淨空保護的當地有關國土空間規劃和高大建築項目建設計畫。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護措施,督促有關單位對軍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高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設定飛行障礙標誌。第三十一條 軍民合用機場以及由軍隊管理的保留舊機場、直升機起落坪的淨空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