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總體規劃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民用機場發展規劃的管理,保障機場安全運行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機場總體規劃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2000-12-18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 發布文號:民航總局令第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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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發布文號】民航總局令第96號
【發布日期】2000-12-18
【生效日期】2000-12-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民用機場總體規則管理規定
(2000年12月18日民航總局令第96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機場發展規劃的管理,保障機場安全運行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民用機場及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機場總體規劃(簡稱總體規劃)管理。
機場總體規劃包括機場總平面規劃。
第三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定的要求編制和報批本機場總體規劃。
新建機場的總體規劃必須經審批後方可進行初步設計工作;運行中的機場總體規劃必須經審批後方可進行改、擴建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經審定批准的機場總體規劃是機場建設及發展必須遵循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機場總體規劃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二章
機場總體規劃的編制要求和內容
第五條機場總體規劃應統一規劃,分期建設,滿足近期和遠期發展的要求;機場總體規劃目標年,近期為10年,遠期為30年。
第六條機場總體規劃在滿足機場安全正常運行,提高服務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區為主,行政區劃為輔的原則;功能分區及設施系統應當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滿足航空業務量的發展需要。
第七條機場總體規劃應符合國家及民航行業的有關標準及規範的要求。
第八條機場總體規劃應符合國家國防要求。
第九條編制機場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飛行區設施和淨空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二)航站區位置適中,並具備分期實施建設的方案;站坪機位與航站樓相協調,航空器地面運行順暢;陸側交通便捷、有序;
(三)空域規劃可行,飛行程式設計合理,目視助航、通信、導航、航管、雷達和氣象設施配置適當;
(四)航空器維修、貨運、供油等輔助生產設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衛設施布局合理,直接為航空器運行、客貨服務的設施靠近飛行區或站坪;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製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設施與城市公用設施相銜接,各系統規模及路由能夠滿足機場發展需求;
(六)機場與城市間的交通連線順暢、便捷;機場內供旅客、貨運、航空器維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設定合理,避免相互干擾;
(七)根據機場噪聲影響預測,做好機場內及鄰近地區的土地使用規劃,保持機場與周邊地區協調發展;
(八)在滿足機場運行和發展需要的前提下節約用地,儘可能少占耕地,減少拆遷;
(九)結合場地條件進行規劃布局,豎向設計結合地形,公用設施管線布置合理;注意建築群的相對集中和群體效果。
第十條機場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依據,包括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檔案、採用的主要標準和規範;
(二)機場場址的基本情況,包括機場地理位置、空域、淨空條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氣象、電磁環境、礦藏、地震、地面交通、與周圍城市及鄰近機場的關係;
(三)機場航空業務量預測及相關數據分析;
(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飛行區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區的位置範圍、相互關係及平面規劃布局,機場分期發展規劃及分期建設用地範圍,空管設施規模及導航台站的位置,機場建設和生產運行對周圍環境影響的評價,場內外交通及公用設施系統,公用設施乾管走向及機場控制點高程;
1、飛行區規劃,包括跑道、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地區、滑行道系統、機坪、目視助航系統設施、機場圍界及巡場路、淨空障礙物限制等設施的規劃;
2、空中交通管理系統規劃,包括航道、通信、導航、氣象等設施的規劃;
3、航站區規劃,包括航站樓構型及布局、站坪機位布置、航站樓前道路系統、停車場(樓)等設施的規劃;
4、貨運區規劃,包括貨運機坪、生產用房、業務倉庫、貨櫃庫(場)、停車場等設施的規劃;
5、航空器維修區規劃,包括機庫、維修機坪、航空器及發動機修理車間、發動機試車台、外場工作間、航材倉庫等設施的規劃;
6、工作區規劃,包括機場管理機構、航空公司、各聯檢單位、公安、武警、安檢等駐場機構的辦公和業務設施,地面專用設備及特種車輛保障設施,機上供應及配餐設施,消防及安全保衛設施,應急救援及醫療中心,旅客過夜用房等設施的規劃;
7、供油設施規劃,包括油品接收、中轉、儲存、加油及管網等設施的規劃;
8、公用設施及交通系統規劃,包括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製冷、排水、防洪、通信等設施的規模及路由,場內外道路及其他交通方式的規劃;
9、環境保護工程規劃,包括噪聲影響控制、鳥害防治、污水處理、航空垃圾及機場污物處理、環境監測、綠化等規劃;
10、土地使用規劃,包括各期機場建設用地規劃、本期占用土地範圍及拆遷情況、機場周圍地區的土地使用規劃和建設控制原則;
11、機場豎向設計及管(線)網綜合規劃;
12、專業技術培訓設施、公務航空飛行等通用航空設施的規劃;
(五)規劃方案的分析及比選,包括對各功能分區、子系統或設施間的工藝流程及相互關係,分期實施的可能性等進行多個完整方案比選;
(六)技術經濟指標分析,包括闡明上述各方案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並進行分析、對比;
(七)在工程技術及經濟效益的綜合論證基礎上,提出推薦方案;
(八)機場總體規劃圖,包括:
1、機場與周圍城市及鄰近機場關係圖,其比例尺應採用1∶100000或1∶200000;
2、機場外部交通及公用設施系統規劃總體布置圖,其比例尺應採用1∶50000或1∶100000;
3、機場近期總平面規劃圖,其比例尺應採用1∶5000或1∶10000,並在地形圖上繪製;
4、機場遠期總平面規劃圖,其比例尺應採用1∶5000或1∶10000,並在地形圖上繪製;
5、通信、導航、雷達台站布置圖,其比例尺應採用1∶50000或1∶100000;
6、機場淨空障礙物限制圖,其比例尺應採用1∶50000;
7、機場周圍地區土地使用規劃控制圖,其比例尺應採用1∶10000或1∶25000;
8、機場豎向設計及管(線)網綜合規劃圖,其比例尺應採用1∶5000或1∶10000;
(九)附屬檔案,包括:
1、機場空域規劃和空管設施規劃圖;
2、飛行程式設計方案;
3、機場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有關資料及批覆檔案,包括噪聲影響等值線圖,其比例尺應採用1∶50000;
4、與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協調後的機場內、外地面交通及各公用設施的規模和路由。
第三章
機場總體規劃的報審程式及其管理
第十一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負責機場總體規劃的審批管理。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根據民航總局授權對所轄地區內的機場總體規划進行審批。
民航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地區機場總體規劃的監督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本機場總體規劃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新建機場的總體規劃由其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編制。運行中的機場的總體規劃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三條編制機場總體規劃應由經民航總局批准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在境外註冊的設計諮詢機構不得獨立承擔國內機場的總體規劃設計工作;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與境外設計諮詢機構合作承擔機場總體規劃設計的,應當報民航總局認可。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機場管理機構在組織編制機場總體規劃時,應當與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駐場單位充分協商,徵求意見。各駐場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建設單位或機場管理機構做好編制工作,及時反映本單位的意見、要求,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機場總體規劃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機場管理機構上報所在地區民航地區管理機構審核,由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民航總局審批。
第十六條機場總體規劃經批准之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於30天內將有關檔案、規劃圖紙報送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備案,以便於機場總體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機場總體規劃,為各駐場單位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各駐場單位在機場總體規劃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在立項之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徵得機場管理機構的同意。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機場總體規划進行覆核,並在15天內作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經批准的機場總體規劃的實施予以嚴格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應委託有資質的單位每五年對機場總體規划進行一次覆核,並及時將覆核意見上報所在地區民航地區管理機構,並由民航地區管理機構報民航總局備案。
因重大情勢變遷確需變更機場總體規劃,須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式報審,經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製定本機場總體規劃實施細則,報所在地區民航地區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通用航空機場總體規劃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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