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意見

2022年2月,經黨中央同意,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
記者提問
《意見》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總體要求、責任內容、工作機制、實施保障等作出明確。
問:請介紹一下制定《意見》的背景和重要性。
  答: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巡視發現問題的目的是解決問題,巡視整改不落實,就是對黨不忠誠、對人民不負責;要把整改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從嚴治黨、融入班子隊伍建設,強化巡視成果綜合運用,以巡促改、以巡促建、以巡促治。黨中央對制定《意見》作出部署安排,列入了《2021年中央檔案制定計畫》。中央巡視工作突出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推動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主體責任,明確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承擔巡視整改日常監督責任,發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巡視辦”)統籌協調、跟蹤督促、匯總分析作用,促進巡視整改落實和巡視成果運用,取得明顯成效。但要清醒看到,不同層級、不同領域在落實巡視整改、用好巡視成果方面還存在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有的被巡視黨組織有“過關”思想和應付心態,有的搞紙面整改、虛假整改;有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抓巡視整改日常監督的主動性不強、辦法不多;有的制度機制不夠健全、責任落實不夠有力、持續整改不夠到位,影響和制約了巡視工作效果。制定出台《意見》,是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於巡視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是全面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化政治巡視的內在要求,也是加強巡視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的具體舉措,對推動新時代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您談談起草《意見》的總體考慮。
答:制定《意見》突出政治性、實踐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貫徹中央精神。全面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充分體現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部署要求。二是總結實踐經驗。系統梳理黨的十八大特別是十九大以來,中央和省(區、市)黨委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寶貴經驗,把經過實踐檢驗的成熟做法上升為規範要求,並注重與已有制度規定相銜接。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效補短板、強弱項,重在釐清各方職責任務,壓實巡視整改責任,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四是堅持實事求是。立足當前巡視工作實際,對能夠做到的,提出明確要求、推動落實執行,對需要深入探索的,提出原則要求、不搞“一刀切”。
  問:《意見》要求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應遵循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答: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落實政治巡視要求,重點遵循以下工作原則:一是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相關責任主體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形成合力。二是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精準把握政策,推動解決問題。三是堅持標本兼治,堅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懲治震懾、制度約束、提高覺悟一體發力,促進巡視監督、整改、治理有機銜接。四是堅持貫通融合,推動巡視與其他監督發現問題集成整改。五是堅持民眾路線,以巡視整改成效促進全面從嚴治黨成果鞏固發展、淨化黨內政治生態,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問:《意見》對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主體責任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和剛性約束
  答:《意見》從5個方面提出要求,督促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主體責任。一是明確巡視整改責任。分別明確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提出被巡視黨組織要全面整改、突出重點,建立健全巡視整改工作機制,定期聽取巡視整改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突出問題;主要負責人履行巡視整改第一責任人責任,對巡視整改負總責,帶頭領辦重點難點問題,督促提醒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落實整改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推動職責範圍內巡視整改任務落到實處。領導班子成員抓巡視整改落實工作情況納入述責述廉和年度民主生活會內容。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調整的,要做好巡視整改交接工作,持續落實整改責任。二是抓好巡視集中整改。提出被巡視黨組織自收到巡視反饋意見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開展集中整改。主要負責人要加強組織推動,明確有關負責同志牽頭抓好巡視整改日常工作,指定相關機構承擔巡視整改綜合協調和督辦落實工作,建立問題清單、任務清單、責任清單,認真處置巡視移交的領導幹部問題線索以及民眾反映的信訪事項。集中整改期內,應召開領導班子巡視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對照巡視反饋意見剖析原因、明確責任、強化舉措,提升整改質量。三是報告巡視整改進展情況。這是被巡視黨組織履行整改主體責任的重要方式。結合黨的十九大以來巡視工作實踐,《意見》對報告時間、報告內容和後續報告工作作出規範。在報告時間上,提出巡視反饋後3個月內,被巡視黨組織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報送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抄送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的組織部門、巡視辦。在報告內容上,將以往被巡視黨組織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合併為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主要報告被巡視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整改情況、集中整改期內已完成的整改事項、對長期整改任務採取的重要舉措和取得的階段性成效。對於集中整改期後的後續報告工作,《意見》中也作了明確,要求被巡視黨組織根據工作實際適時報告後續整改情況,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級紀檢監察機關視情對被巡視黨組織後續整改情況報告工作提出要求。四是公開巡視整改情況。為增強巡視整改公開的時效性和嚴肅性,《意見》對公開時間、責任、程式等提出要求。被巡視黨組織自收到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對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的審核意見之日起1個月內,向黨內通報、向社會公開巡視整改情況,接受黨員、幹部和民眾監督。五是建立巡視整改長效機制。巡視整改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勞永逸。要按照“四個融入”要求,持續推進常態化整改。《意見》要求,對已完成的整改任務,要著力鞏固拓展整改成果、防止問題反彈,對需要長期整改的任務,要分階段明確目標,緊盯不放、久久為功。要堅持舉一反三,把解決突出問題與提升治理能力結合起來,創新思路舉措,健全制度機制,推動各項工作高質量發展。
  問:《意見》對強化紀檢監察機關巡視整改監督責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提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全面監督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任務,把督促巡視整改作為強化政治監督、做實日常監督的重要抓手。一是抓好自身任務落實。對巡視移交的領導幹部問題線索,依規依紀依法分類處置。把巡視發現的問題和領導幹部問題線索作為研判被巡視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生態等情況的重要參考,對全面從嚴治黨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可督促推動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治理。二是加強巡視整改日常監督。要求派員參加巡視反饋會議,指導制定巡視整改方案,列席指導巡視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建立健全整改監督台賬,綜合運用召開推進會議、調研督導、約談函詢、紀檢監察建議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推動提升整改成效。集中整改期結束3個月內,通過巡視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巡視整改監督情況。三是推動巡視整改監督貫通融合。強調要深化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推動形成巡視整改的監督合力。牽頭對被巡視黨組織集中整改進展情況報告進行審核,綜合組織部門、巡視機構的審核意見,對集中整改工作作出總體評價、指出存在的差距不足、提出進一步加強整改的要求,向被巡視黨組織書面反饋審核意見。同時,要指導派駐(派出)機構和被巡視地區(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協助、推動被巡視黨組織落實巡視整改任務,督促處置巡視移交的領導幹部問題線索。結合地方巡視工作實際,提出省(區、市)紀委監委應指導市(地、州、盟)紀委監委配合做好對被巡視縣(市、區、旗)黨委巡視整改的日常監督。
  問:《意見》對強化組織部門巡視整改監督責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從3個方面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的組織部門加強巡視整改監督提出要求。一是抓好自身任務落實。依規處置巡視移交的領導班子建設、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人才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建設、幹部擔當作為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把巡視發現的問題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監督管理的重要參考。二是統籌督促選人用人工作專項檢查整改。審核專項檢查整改進展情況報告,對專項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要重點督促整改,必要時可組織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治理,健全相關制度。三是結合職責加強巡視整改日常監督。把巡視整改落實情況納入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重要內容,結合職責重點督促被巡視黨組織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方面問題的整改,派員參加巡視反饋會議,指導制定巡視整改方案,列席指導巡視整改專題民主生活會,綜合運用幹部考察、任職談話、調研督導、約談函詢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確保問題整改到位。集中整改期結束3個月內,通過巡視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巡視整改監督情況。
  問:《意見》要求有關職能部門在巡視成果運用中承擔哪些職責。
  答:巡視既要著力推動被巡視黨組織解決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也要注重推動上級黨組織或其他部門解決共性問題,促進標本兼治。《意見》明確,有關職能部門對同級巡視機構移交的建議,應結合職責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改進措施,完善制度機制;有關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對同級巡視機構通報的專題報告或行業領域普遍性、系統性問題,應認真分析研判,加強日常監管,深化系統治理,推動解決相關行業領域的深層次問題;有關部門結合巡視工作對被巡視黨組織相關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的,要加強對專項檢查整改情況的監督,對專項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可組織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治理。
  問:《意見》要求巡視機構在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中承擔哪些職責。
  答:《意見》把握巡視機構在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中的定位、責任,明確巡視機構要強化統籌督促責任,分別對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組和巡視辦提出要求。一是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強化組織實施。在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領導下,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督辦黨組織作出的有關決定事項,推動相關機關和部門加強整改監督、深化成果運用。將被巡視黨組織巡視整改情況納入下次常規巡視監督內容,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巡視“回頭看”。二是巡視組做好巡視反饋和移交相關工作。根據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向被巡視黨組織反饋巡視意見,聚焦被巡視黨組織職能責任指出主要矛盾和重點問題,深入、具體、鮮明地提出整改建議,按要求移交領導幹部問題線索和工作建議等。三是巡視辦發揮統籌協調、跟蹤督促、匯總分析作用。根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協調巡視組做好巡視反饋、移交等工作,向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及其職能部門通報巡視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督促巡視巡察工作專項檢查問題整改,審核專項檢查整改進展情況報告。跟蹤了解每輪巡視反饋意見整改落實、問題線索處置、移交建議辦理等情況,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完善巡視整改公開協調機制,統籌做好巡視整改公開工作。健全與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宣傳、財政、審計、統計、信訪等部門的協作機制,增強巡視整改監督合力。
  問:《意見》在實施保障方面有何具體要求。
  答:《意見》主要從3個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加強對本級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領導,督促指導相關責任主體落實責任,定期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本級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綜合情況匯報。領導班子成員要結合職責分工,統籌抓好分管領域的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二是開展巡視整改評估。整改評估是檢視巡視整改成效的重要手段。《意見》明確,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探索建立巡視整改評估機制,評估工作可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結合巡視整改日常監督情況牽頭開展,組織部門、巡視機構以及有關職能部門參與。對評估發現的突出問題,要督促被巡視黨組織限期整改。三是嚴格問責追責。強調對組織領導巡視整改不力,落實巡視整改要求走過場、不到位,敷衍應付、虛假整改的,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其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要及時約談提醒被巡視黨組織相關負責同志,造成嚴重後果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問:請談談如何抓好《意見》的貫徹落實。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黨中央對貫徹落實《意見》提出了明確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抓好在本地區本系統的宣傳解讀,切實增強貫徹落實《意見》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對照《意見》要求,完善措施機制,推動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中央巡視辦將通過實地調研、指導督導、專題輔導、座談交流等方式,加強對各地區各單位落實《意見》情況的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推動各級黨組織紮實做好巡視“後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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