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辦法

《重慶市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辦法》是為了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淨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進一步規範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所制定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辦法
  • 發布單位:中共重慶市委
實施時間,法規全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實施時間

2017年12月,中共重慶市委印發《重慶市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全市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黨組織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重慶市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辦法》全文如下:

法規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淨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進一步規範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巡視工作條例》)等黨內有關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委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區縣、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進行全面巡視。區縣黨委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單位黨組織進行全面巡察監督。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巡察工作的領導。
第三條巡視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巡視工作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四個自信”,尊崇黨章,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巡視工作條例》,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不動搖,推動改革、促進發展,推動黨內政治生態實現根本好轉,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提供堅強保證。
第四條巡視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民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市委巡視工作接受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市委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市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由市紀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書記,聯繫巡視工作的市紀委副書記、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和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巡視辦)主任、副主任組成。
第六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巡視辦為市委工作部門,設在市紀委。
第七條市委設立巡視組。市委巡視組(以下簡稱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廳(局)長級巡視專員、處級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八條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九條巡視辦應當會同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及有關市級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巡視組組長庫和專業人才庫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十條巡視機構工作人員的選配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突出政治標準,同時應當具備相應崗位所需的專業素質和能力。巡視幹部配備嚴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採取固定加抽調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健全優秀年輕幹部到巡視機構掛職鍛鍊的工作機制,把巡視機構作為培養鍛鍊幹部的平台。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巡視幹部,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保持隊伍的整體活力。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

第三章

職能職責
第十一條市委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傳達貫徹中央、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巡視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
(二)加強巡視工作的領導,統籌謀劃巡視工作,研究決定有關巡視工作的重要事項,選好配強巡視幹部;
(三)加強巡視過程的組織協調和工作指導,及時了解進展情況,解決突出問題;
(四)建立聽取巡視情況匯報工作機制,採取市委常委會會議、書記專題會議等方式,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
(五)市委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應當落實“一崗雙責”,對管理範圍內單位的巡視整改承擔督促指導責任,對巡視發現的涉及全市共性問題承擔牽頭整治責任。
第十二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履行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職責,向市委負責並報告工作。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中央和市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市委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畫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市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提出巡視工作人員選配意見,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巡視辦在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履行統籌、協調、指導、服務、督辦等職責:
(一)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巡視辦)和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和要求,辦理中央巡視辦交辦的事項;
(二)傳達貫徹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對相關議定交辦事項進行督查督辦;
(三)統籌、協調、指導巡視組開展工作;
(四)承擔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五)會同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等有關機關和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履行發現問題、反映問題、推動問題解決的職責,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負責全面工作,副組長、廳(局)長級巡視專員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為臨時抽調的,巡視間隙期間日常工作由固定的副組長或廳(局)長級巡視專員負責。
巡視組實行組務會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組內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巡視組組長的職責是:
(一)主持巡視組工作,及時組織研究巡視中的有關重要事項,負責組織對有關重要情況進行了解;
(二)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問題導向,組織開展巡視監督,深入了解被巡視黨組織相關情況,有效發現問題和線索;
(三)按規定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
(四)對巡視期間形成的巡視報告、專題報告、線索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把關;
(五)嚴格巡視組日常管理制度,負責對組內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加強巡視組隊伍建設;
(六)完成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支持配合巡視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巡視前,應當向巡視組通報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有關情況,特別是執行黨的紀律的情況;
(二)巡視中,應當配合巡視提出的政策諮詢、商請協助、人力支持等工作,及時處置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移交的領導幹部問題線索;
(三)巡視後,應當對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辦;
 (四)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事項。
政法機關和審計、信訪、國資委、教委、國土房管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承擔支持配合巡視工作的責任,應當為巡視組開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員、專業等支持。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落實主管責任,對管理範圍內單位的巡視整改工作進行指導和督促。市國資委黨委、市委教育工委應當分別建立市屬國有企業和高等院校巡視工作聯絡組,明確相對固定人員,負責與巡視辦、巡視組日常聯絡,辦理交辦事宜,指導督促做好管理範圍內單位的巡視整改工作。
有關機關和職能部門對巡視移交的事項,應當及時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辦。
第十七條被巡視黨組織承擔配合巡視工作的責任,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黨員有義務如實向巡視組反映情況。
被巡視黨組織承擔巡視整改的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是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落實分管領域巡視整改工作的組織實施責任。相關紀檢機關以及其他紀檢組織承擔巡視整改監督責任。
被巡視黨組織應當成立巡視工作聯絡組,負責與巡視辦、巡視組日常聯絡,辦理交辦事宜,聯繫協調有關巡視整改工作。

第四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
第十八條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區縣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區縣人民法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及其成員、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區縣審計局局長;
(二)市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黨工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主要負責人除外)、中級人民法院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市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五)市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九條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結黨營私、團團伙伙、拉幫結派,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許可權
第二十條創新巡視方式方法,堅持常規巡視和專項巡視相結合,對區縣以常規巡視為主,對部門、企事業單位以專項巡視為主。
根據工作需要,針對被巡視區縣(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巡查式”“點穴式”“回訪式”“機動式”等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第二十一條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區縣(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匯報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的專題匯報,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聽取有關部門的情況介紹;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民眾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製有關檔案、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區縣(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到被巡視區縣(單位)的下屬單位、部門或被巡視對象上一任職地及相關區縣(單位)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市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下列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通過巡視辦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
(一)被巡視區縣(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嚴重妨礙、干擾、對抗巡視工作;
(二)被巡視區縣(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的問題;
(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幹部民眾反映強烈、影響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事項;
(四)被巡視區縣(單位)、巡視組發生重要突發事件;
(五)巡視組認為應當及時請示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特殊情況下,巡視組可以直接向市委書記報告。

第六章

工作程式
第二十三條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巡視組應當結合巡視對象的行業特點和歷史文化特徵多渠道收集情況,根據了解的情況和問題,研究制定巡視工作方案,並報巡視辦備案。
第二十四條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區縣(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許可權,開展巡視了解工作。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以及市委管理的其他幹部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巡視組應當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五條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匯報,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委決定。
第二十七條市委應當及時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運用。
第二十八條經市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向主要負責人反饋時,明確黨委(黨組)書記的第一責任。
巡視組應當向調離被巡視黨組織時間不長,但問題突出的黨政負責人反饋巡視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
第二十九條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民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市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後,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市紀委;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市委組織部;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三十條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市紀委、市委宣傳部和巡視辦應當加強巡視宣傳工作,營造有利於巡視監督的濃厚氛圍。

第七章

成果運用
第三十一條巡視前,被巡視黨組織應當對照《巡視工作條例》規定的巡視內容和已巡視黨組織發現的問題,主動開展自查自糾,做到未巡先改。巡視中,被巡視黨組織對巡視組交辦的民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尤其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四風”問題,應當立行立改。
巡視後,被巡視黨組織應當針對巡視反饋意見,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或者黨委(黨工委、黨組)會議專題研究整改工作,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對反饋問題作對照檢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落實責任,進行全面深入整改,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辦。整改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列出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主體、目標要求和整改時限,落實整改措施,逐一進行有針對性的整改;
(二)以巡視反饋的問題為基礎,開展專項檢查,深入查找和糾正巡視組尚未指出的類似問題,拓展深化巡視整改;
(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巡視反饋問題或者移交線索涉及的有關當事人的違紀行為,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深入排查發生問題的管理缺陷和制度漏洞,完善制度機制,深化標本兼治,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落實到黨員幹部監督管理的各個環節,從源頭上防止問題重複發生。
第三十二條巡視辦應當會同巡視組採取報告審核、檢查考核、“回頭看”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視黨組織整改落實工作,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對突出問題較多或者巡視整改不力的被巡視黨組織,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指出存在的問題,督促落實整改責任。
紀檢機關以及其他紀檢組織應當深入整改巡視反饋的自身問題,督促被巡視黨組織深入整改巡視反饋的突出問題,對巡視移交的問題線索認真調查處置,並於3個月內將有關情況形成報告報送巡視辦。
第三十三條市紀委應當從以下方面運用巡視成果:
(一)運用巡視成果加強監督。對巡視移交的被巡視黨組織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存在的問題,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約談履責不力的領導幹部,督促“兩個責任”落實到位。對巡視移交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應當開展約談、函詢、提醒談話等工作,督促黨員幹部及時警醒。對被巡視黨組織存在的全面從嚴治黨方面突出問題,應當督促其開展專項治理,深化標本兼治。
(二)運用巡視成果加強執紀。針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突出紀律審查重點,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嚴肅查處違紀問題,鞏固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奪取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
(三)運用巡視成果加強問責。對巡視發現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四風”問題突出、發生頂風違紀,出現區域性、系統性腐敗等問題以及該問責沒有問責的,堅持“一案雙查”,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
第三十四條市委組織部應當從以下方面運用巡視成果:
(一)運用巡視成果嚴格黨內政治生活。對巡視發現的不守紀律不講規矩等問題,督促被巡視黨組織嚴守黨章黨規黨紀,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嚴肅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堅持按原則、按規矩、按程式辦事。
(二)運用巡視成果加強幹部管理。把巡視結果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日常管理的重要依據,考察擬任人選時,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機構的意見。根據巡視發現的問題,對市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分析研判,運用巡視成果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管理監督。
(三)運用巡視成果完善幹部工作機制。對被巡視黨組織選人用人工作和幹部管理工作存在突出問題的,加強指導,督促整改。對巡視發現的幹部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幹部隊伍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完善相關制度機制。
第三十五條對巡視發現的共性問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根據市委研究的意見,及時移交相關責任部門,提出整治要求。相關責任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開展專項整治,改革體制機制,推進制度創新。
第三十六條對市委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巡視辦應當建立管理台賬,及時移交有關機關和職能部門,採取適當方式跟蹤了解、督促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保證巡視成果運用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第八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市委和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對領導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堅持打鐵必須自身硬,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許可權,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利用巡視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條被巡視區縣(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區縣(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檔案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民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六)其他干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被巡視區縣(單位)的幹部民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巡視辦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的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廳會同市委巡視辦承擔。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2月26日市委印發的《中共重慶市委巡視工作實施辦法》(渝委發〔2016〕10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