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辦法》(鄂發〔2016〕9號,簡稱《實施辦法》),是中共湖北省委結合湖北實際,貫徹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的重要舉措,是《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細化拓展,是湖北省完善省委巡視制度、規範巡視工作、強化黨內監督的重大舉措。

2016年3月18日,中共湖北省委正式印發《湖北省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辦法》(鄂發〔2016〕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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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著眼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對巡視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2015年8月3日頒布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從湖北實際情況來看,十八大以來湖北巡視工作積累了許多新經驗,取得了一些新成效,但同時也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認真加以研究解決。

發展歷程

2015年8月28日,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印發《關於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通知》(鄂辦發〔2015〕41號),要求加快研究制定湖北省貫徹落實《巡視條例》的實施辦法。9月底,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准成立《實施辦法》起草組。起草組先後赴武漢、宜昌、荊州、十堰、襄陽、黃岡等地進行調研,於10月底形成初稿;在與省委各巡視組開展一系列研討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後,書面徵求中央巡視辦、省紀委機關、省委組織部,17個市州黨委、紀委、組織部,11個省直單位和3所高校的意見,共收到修改意見137條;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再次修改後形成送審稿,於2016年1月份提請省委審議。
2016年2月29日,省委常委會審議並原則通過《實施辦法》,3月18日正式印發施行。在起草過程中,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省紀委書記侯長安同志先後多次進行審改,全程進行指導,保證了起草工作的順利進行。

主要內容

《湖北省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辦法》遵循《巡視條例》體例,分5個板塊,共7章、48條。
第一個板塊為第一章“總則”,明確巡視工作總體要求、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二個板塊為第二章“機構和人員”,規定巡視機構設定及其職責、巡視人員構成和條件。
第三個板塊為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規定巡視範圍和內容,工作方式、許可權以及工作程式。重點突出了巡視對象和範圍、巡視監督內容。巡視對象和範圍主要是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州)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省委各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人大常委會機關、省政府各部門(單位)、省政協機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級各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巡視監督的內容是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廉潔紀律、組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方面的問題。
第四個板塊為第六章“紀律與責任”,強化巡視機構、被巡視黨組織以及相關部門應嚴格遵守的紀律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個板塊為第七章“附則”,規定巡視工作經費保障、解釋權、生效時間。

內容解讀

指導思想

《湖北省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辦法》的起草制定,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以黨章為依據,落實中央和省委對巡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認真總結湖北省開展巡視工作以來形成的好經驗,學習借鑑各省市先進做法,突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深化政治巡視,著眼於強化對各級黨委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監督,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提高黨組織的戰鬥力。

基本原則

在起草過程中,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政治性。對巡視工作的重要方針政策予以強調,如在指導思想中強調了巡視工作要“聚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深化政治巡視”;對省委巡視工作對象、範圍和重點內容、領導責任、被巡視黨組織的整改責任等,按中央要求予以重申。二是堅持法定性。嚴格遵循上位法,不超越《巡視條例》的規定,維護黨內法制的統一。如省委巡視機構的設定、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式等方面,嚴格按《巡視條例》的規定執行。三是堅持操作性。對《巡視條例》中規定比較巨觀、比較原則,而實踐中又需要細化的條款,《實施辦法》結合實際作了進一步細化。如,要求“省委組織部明確相關內設機構,負責協調配合巡視工作”、“被巡視黨組織設立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明確規定7種具體情形需要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對巡視移交事項的辦理、巡視整改督查等進行了細化。四是堅持創新性。對近年來,我們按中央和省委要求,實行的一些創新性的做法,在《實施辦法》中予以明確和規範。如向上級黨組織、向被巡視黨組織前任主要負責人反饋巡視發現的問題、向省委省政府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通報有關巡視情況等做法。

實施亮點

一、突出了巡視工作主體責任。《實施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省委實行巡視制度,承擔省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這意味著省委既是領導主體,也是工作主體、推進主體。對巡視工作,省委要堅決負責,主要領導帶頭盡責,班子成員積極擔責。省委書記是巡視工作主體責任第一責任人,省委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要配合落實好巡視各項工作。按照中央要求,湖北建立和完善了省委常委會定期研究巡視工作、省委“五人小組”會議聽取巡視情況匯報、省委書記聽取巡視情況匯報的講話向中央巡視辦報備等制度,這些都是省委承擔主體責任的具體措施。《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明確了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的責任。領導小組組長必須堅決貫徹中央和省委關於巡視工作的部署,及時解決巡視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組織領導省委巡視組深入了解問題,做到指導督導到位、組織力量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協調推進到位、運用成果到位。
二、對巡視全覆蓋作出了明確規定。按照中央巡視全覆蓋的要求,在《巡視條例》規定的巡視對象和範圍基礎上,湖北省巡視覆蓋範圍更廣,《實施辦法》增加了省人大常委會機關、省政協機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省委每屆任期內,對這些對象的巡視,必須開展1至2次。鑒於市(州)、縣(市、區)兩級在國家政權中的重要地位,省委將把市縣兩級作為巡視的重中之重,做到部署上重點安排、力量上重點保障、成果上重點運用,加強對市縣領導班子監督,推動市縣黨組織建設再上新台階,鞏固黨的基層政權,確保國家長治久安。
三、巡視內容聚焦全面從嚴治黨。《實施辦法》第三條開篇明義,提出“省委巡視工作要聚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第二十一條進一步明確規定,要對巡視對象執行黨章黨規黨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進行監督,緊扣黨的政治、組織、廉潔、民眾、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盯住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嚴格用紀律尺子衡量黨員幹部行為,切實把巡視的過程作為推進紀律建設的過程,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沿,確保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巡視工作通過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增強黨的意識和規矩,強化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為依紀依規治黨、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證。
四、強化巡視成果運用。巡視成果運用事關巡視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和生命力。《實施辦法》對強化巡視成果運用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明確了省委職責,第三十一條規定“省委五人小組會議應當及時聽取有關巡視情況匯報,研究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二是改進巡視反饋,第三十三條規定“經省委同意後,省委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為督促相關人員和上級單位認領責任,《實施辦法》創造性提出,巡視發現的問題屬前任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的,可向時任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對縣(市、區)的巡視情況,省委巡視組應當向市(州)黨委進行通報。同時,對行業和領域的普遍性、傾向性、突出性問題,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可以向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及相關職能部門通報。三是加強分類處置,第三十六條對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線索後如何辦理進行規定,並明確要求“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未辦結的,每2個月報送1次辦理情況”。四是強化巡視中立行立改,第二十六條規定“巡視期間,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省委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涉及選人用人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處理,構成違紀的,同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對民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並督促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及時報告辦理情況。”五是加強巡視後的全面整改,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巡視黨組織收到省委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及時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檯賬,明確整改具體任務、責任領導和責任單位,落實整改要求,並於2個月內分別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落實整改主體責任情況報省委巡視組審查後,以檔案報送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明確“被巡視黨組織承擔巡視整改的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六是加強巡視公開,第三十九條規定“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黨內和社會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民眾監督”。七是充分發揮巡視成果在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方面的作用,第三十七條規定“各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巡視期間,對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調整的,應當聽取省委巡視組的意見。”省委還根據《巡視條例》和《實施辦法》制定了《湖北省巡視成果運用暫行辦法》(鄂辦發〔2016〕18號),對加強巡視成果運用作出了具體細緻的規定。

修訂信息

修訂背景

2017年7月1日,黨中央印發《中共中央關於修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決定》並全文發布了修改後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隨著管黨治黨的不斷深化和巡視實踐發展,省委與時俱進修改《實施辦法》,深入推進巡視工作,對於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湖北省巡視工作堅持中央巡視工作方針,不斷在創新中向縱深發展,積累了寶貴經驗,對於加強黨內監督,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發揮了利劍作用。對照新修改的《條例》,結合湖北省實際,及時修改湖北省《實施辦法》,有利於將巡視實踐創新成果以制度形式固化下來,為推動湖北省巡視巡察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修訂內容

一是明確了政治巡視定位。《實施辦法》與新修改的《條例》保持一致,修改了立規目的,在第一條增加了“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淨化黨內政治生態”的內容;在第三條中將“深化政治巡視”寫入其中,明確提出“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在巡視“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基礎上,增加了“推動改革、促進發展”,寫入“四個自信”“尊崇黨章”,充分體現了巡視工作從緊扣“六項紀律”,到聚焦全面從嚴治黨,深化政治巡視,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的第三次深化,由治標為主向標本兼治轉變的指引。這是《實施辦法》新精神的核心和要義所在。
二是明確了巡視全覆蓋要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制度性規範的形式,在黨內法規層面第一次提出在黨委一屆任期內實現巡視全覆蓋,新修改的《條例》對此也進行了明確。《實施辦法》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新修改的《條例》保持一致,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委實行巡視制度,承擔省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省委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三是增加了省直單位及省屬企事業單位巡察工作的規定。《實施辦法》比照新修改的《條例》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開展巡視工作的有關規定,在第二條中增加第二款:“省委有關部委、省級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省屬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實行巡察制度,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同時,修改第五條第四款,明確了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委有關部委、省級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省屬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巡察工作的領導。
四是增加了市縣建立巡察制度的規定。《實施辦法》貫徹落實新修改的《條例》精神,在第二條中增加第三款:“黨的市(州)、縣(市、區)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將原第二款修改為第四款:“開展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對市縣巡察工作制度、機構、對象、職責進一步予以明確,從黨內法規層面完善了我省巡視監督體系、填補了我省巡視監督在基層的空白。
五是修改了巡視監督的內容。《實施辦法》對照新修改的《條例》,修改了第二十一條關於巡視監督的內容,將“著力發現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寫入,並在違反“六項紀律”問題的具體表現中增加了“結黨營私、團團伙伙”、“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六條意見不力”等內容,體現了紀嚴於法,將政治紀律政治規矩挺在最前面。

社會影響

制定《湖北省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辦法》,將湖北省巡視實踐中的創新成果和解決巡視工作有關問題的辦法措施用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為加強和改進湖北省巡視工作提供法規依據和制度遵循,是貫徹中央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強化黨內監督、規範巡視工作、發揮巡視利劍作用的重要舉措,對於進一步提高湖北省巡視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更好地發揮巡視的震懾、遏制和治本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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