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切實做好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國發〔2015〕34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義
農業普查是全面了解“三農”發展變化情況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組織開展第三次農業普查,主要為查清我省農業、農村、農民基本情況,掌握農村土地流轉、農業生產、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規模化和產業化等新情況,反映農村發展新面貌和農民生活新變化,對於科學制定“三農”發展政策、推動我省現代農業建設邁上新台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全省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第三次農業普查的重要意義,加強宣傳發動,強化組織協調,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圓滿完成普查任務。
二、普查對象和範圍
第三次農業普查對象:農村住戶,包括農村農業生產經營戶和其他住戶;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村民委員會(涉農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普查的行業範圍:農作物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林牧漁服務業。
三、普查時間和內容
第三次農業普查標準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6年度資料。
普查主要內容:農業從業者基本情況;農業土地利用與流轉情況;農業生產與結構情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發展情況;新農村建設情況;農村人居環境與農民生活方式變化情況。
四、普查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
全國農業普查工作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參與部門多,普查任務重。為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蘇省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組織、協調和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統計局,具體負責農業普查的日常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抓緊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共同參與”的要求,突出重點,最佳化方式,統一組織,創新手段,認真做好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各級普查機構要充分發揮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從鄉、村幹部中選調現場組織和調查人員。地方有關部門應積極參與並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機構要根據工作需要,認真選調和落實普查力量,改善普查人員辦公條件,開展調查員培訓,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穩定普查工作隊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普查工作所需經費,特別是普查員和普查指導的工作補貼,由省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分擔。對地方財政較為困難的地區,省財政給予適當補貼,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到位。
五、普查工作要求
各級普查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有關規定,依法開展農業普查,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以及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予以查處。普查取得的農戶和單位資料,嚴格限定於普查目的,不得作為任何單位和部門對普查對象實施考核、獎懲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所獲取的普查對象個人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嚴格的保密義務。
各級普查機構要結合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普查方案,有力有序抓好宣傳動員、普查試點、清查摸底、入戶登記、數據處理、資料開發等工作。要層層建立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對普查各個環節實行嚴格的質量管理,確保數據真實可信。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手段,建立普查數據聯網直報系統,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減輕基層普查人員工作負擔。做好普查資料管理、開發和共享,及時向社會公布普查結果,利用普查資料進行分析研究,為科學制定“三農”政策提供可靠依據。
各級普查機構要認真做好普查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主動向新聞單位提供情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方式,深入宣傳普查的重要意義和工作要求,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引導廣大普查對象積極配合普查,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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