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公告

根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於2016年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國發〔2015〕34號)和四川省、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發〔2015〕54號、樂府函〔2015〕107號)精神,樂山市人民政府在2016年發布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公告。

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公告
根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於2016年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國發〔2015〕34號)和省、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發〔2015〕54號、樂府函〔2015〕107號)精神,現將我市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我市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登記對象是樂山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經營戶、農業經營單位、居住在農村且有確權(承包)土地的住戶;填報對象是列入農業普查範圍的村(居)民委員會、鄉鎮(街道)。
二、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內容包括:農業從業者情況,土地利用和流轉情況,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情況,農業現代化進展情況,農業生產能力和結構情況,糧食生產安全情況,農產品銷售與農村市場建設情況,村級集體經濟與資產狀況,鄉村治理情況,鄉鎮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農民生活狀況,建檔立卡貧困村與貧困戶情況,主要農作物種植等空間分布情況。
三、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24時,時期資料為2016年度資料。2016年8月至12月,進行普查準備工作;2017年1月至5月,開展入戶現場普查登記和普查數據採集工作;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開展數據處理髮布和資料開發套用工作。
四、農業經營戶、居住在農村且有確權(承包)土地的住戶,在鄉鎮普查區範圍內居住的,以居住地為原則登記;不在鄉鎮普查區範圍內居住,但在普查區內從事農業經營活動的,以生產地為原則登記。農業經營單位,以在地原則登記,地域範圍為縣城。
五、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將佩戴省農業普查機構統一製作的普查證件執行普查登記工作。所有普查對象都應依法接受普查登記,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將依法追究、嚴肅處理。
六、農業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農業普查的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對在農業普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應履行保密義務。
七、我市各級農業普查機構接受社會各界對農業普查的諮詢以及對農業普查中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
特此公告。
樂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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