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版掛曆的管理規定

二、對掛曆出版品種實行總量調控。凡屬美術、攝影專業出版社,每年安排掛曆品種不限;凡屬新聞出版署核准出版書範圍允許出版掛曆的出版社,每年安排掛曆品種不得超過5種;其它出版社,每年可以安排掛曆1-2種。所有出版社出版掛曆使用的書號必須在我署核定的該社書號總量之中。(名單附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出版掛曆的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 頒布時間:1995.03.21
  • 實施時間:1995.03.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出版社主管單位),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全國各出版社:
近幾年,我署針對掛曆出版中的問題,曾多次發過檔案,對掛曆的出版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對掛曆進行有效的巨觀調控和規範化管理,控制總量,提高質量,根據當前掛曆出版的實際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經中央宣傳部同意,現作出有關規定如下:
一、商品掛曆屬於美術類出版物,只能由國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
二、對掛曆出版品種實行總量調控。凡屬美術、攝影專業出版社,每年安排掛曆品種不限;凡屬新聞出版署核准出版書範圍允許出版掛曆的出版社,每年安排掛曆品種不得超過5種;其它出版社,每年可以安排掛曆1-2種。所有出版社出版掛曆使用的書號必須在我署核定的該社書號總量之中。(名單附後)
三、掛曆畫面和文字均不得有禁載內容。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選用裸體攝影作品;選用人體美術作品,限於世界古典藝術名作;選用比基尼泳裝攝影作品,限於游泳、健美等體育比賽畫面,格調必須健康。
四、商品掛曆必須使用標準書號和條形碼,並註明掛曆名稱、作者、出版者、責任編輯、印刷單位、總發行單位、定價等事項,不得缺項。否則,按非法出版物查處。嚴禁以任何名義買賣書號出版掛曆。
五、掛曆印製前製作的用於征訂的樣張、樣本,須報送新聞出版署圖書司備案。掛曆出版後一個月內,須按圖書樣本繳送管理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繳送樣本。
六、對商品掛曆實行最高限價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由新聞出版署商國家計委價格管理部門發布當年商品掛曆的最高限價標準。各出版社對掛曆的定價,必須在最高限價之內。
七、印製掛曆必須到定點書刊印刷廠。跨省印製掛曆、出版社必須到所在地新聞出版局開具出省印刷證明,註明掛曆名稱、作者、出版者、書號、出版方式、印數、定價等;經印刷地的新出版局同意,發給準印證扣才可安排印製。印刷單位在承印掛曆時,必須事先查出版社的付印手續是否齊全,手續不全,不得承印。
八、具有總發行權的新華書店(出版發行集團)可以從事掛曆的一級批發業務;出版社可以從事本版掛曆的一級批發業務;二級批發單位和零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經營方式從事掛曆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實物或其它手段進行不正當的促銷活動。
九、銷售和印製掛曆必須嚴格按照國辦發(1987)14號文《關於堅決制止國內互贈掛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用公款印製、購買掛曆贈送國內單位和個人。
十、廣告宣傳掛曆,只能用於向國外贈送。任何單位不得印製向國內贈送的廣告掛曆。印製廣告宣傳掛曆必須經當地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內容並辦理準印證,然後到當地工商局廣告管理部門辦理廣告審批手續。違反規定的按非法出版物處理。
十一、對違反上述規定出版的掛曆,各地出版管理部門有權實行暫時封存,再由新聞出版署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違規情節對出版社給予處罰。處罰包括:取消掛曆出著作權、沒收利潤、罰款、銷毀內容不好的掛曆等;情節嚴重的,除進行上述處罰處,將對出版社予以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社號或營業執照。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以往有關出版掛曆的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新聞出版署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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