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關於舉辦國內圖書展銷活動的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於發布《關於舉辦國內圖書展銷活動的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6.03.11由新聞出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關於舉辦國內圖書展銷活動的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 頒布時間:1996.03.11
  • 實施時間:1996.03.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
現發布《關於舉辦國內圖書展銷活動的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舉辦國內圖書展銷活動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圖書展銷活動的管理,維護圖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證出版發行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舉辦國內出版單位出版的各類圖書(含書籍、畫冊、掛曆、年曆、年畫、檯曆等)的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活動(以下通稱“展銷活動”)。
港台版圖書和進口圖書的展銷,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圖書展銷活動分為全國性展銷活動和地方性展銷活動,分別冠以“××××年全國圖書××會”和“××××年××省(自治區、直轄市)圖書××會”字樣。全國性的圖書展銷活動每一年可以舉辦一次;地方性的圖書展銷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一年可以舉辦一次。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聞出版局和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可以申請主辦全國性的圖書展銷活動。
具有圖書總發行權的出版、發行單位,省級出版、發行業協會,可以申請主辦本省的地方性圖書展銷活動;可以接受委託承辦全國性的圖書展銷活動。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的地方性圖書展銷活動,原則上限於主辦省的出版、發行單位參加,經當地省級新聞出版局批准,可適當邀請鄰省的國有書店參加。
第六條 舉辦圖書展銷活動,主辦單位應提前六個月向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舉辦。
(一)全國性的圖書展銷活動,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二)地方性的圖書展銷活動,須經主辦單位的主管機關同意,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批,並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七條 申請舉辦圖書展銷活動應向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展銷活動方案;
(三)主管機關意見;
(四)參展單位名單;
(五)組織機構及負責人名單;
(六)相關的管理措施;
(七)審批機關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舉辦圖書展銷活動,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針,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二)展銷的圖書不得有違背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
(三)嚴格遵守出版發行的有關規定,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批發折扣,嚴禁收授回扣或贈送錢物和以任何名義搞公費旅遊等活動,禁止場外交易。
(四)實事求是地宣傳和評介展銷的圖書。
(五)講信譽,守契約,收費合理,熱忱服務。
第九條 舉辦圖書展銷活動,原則上不評選優秀暢銷書,因特殊需要而進行評選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評選出的優秀暢銷書,不得冠以“全國”或“中國”字樣。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者,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舉辦或參加展銷活動的資格、罰款、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會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依照有關法規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5月28日發布的《舉辦國內圖書展銷活動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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