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出版管理的暫行規定

《關於加強出版管理的暫行規定》在1986.08.0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出版管理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08.04
  • 實施時間:1986.09.01
為保障本市出版事業健康發展,促進首都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有關規定,作如下規定:
一、凡本市從事圖書出版業務的,須經國家出版局批准;從事報刊編輯出版業務的,須經上級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批准,並經市文化局核發登記證。未經批准領證,任何單位不得從事圖書、報刊出版業務,印刷、裝訂單位不得為其承印、承裝。但依照本規定第三條準許印製的書冊、資料除外。
二、圖書、報刊出版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出版管理的規定,不準出版已經取締的書刊;不準擅自出版限制出版的圖書或在限制額以外擅自增加印數。報刊出版單位不得編印圖書出售。
三、非圖書、報刊出版單位因業務、教學、科研等工作需要,必須編印教學參考書、講義、教材和業務、科研資料以及專業檔案彙編等書冊的,中央單位須先經主管部、委同意,市、區、縣屬單位須先經區、縣局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均報市文化局核准。印刷單位憑市文化局的準印通知單承印。
上項書冊、資料只限編寫單位本系統內部使用,可以收取工本費,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渠道向社會銷售。
四、非圖書出版單位印製年曆、掛曆、年曆卡,中央單位須先經主管部、委同意,市、區、縣屬單位須先經區、縣局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均報市文化局核准。印製單位憑市文化局的準印通知單承印。印刷帶有廣告的年曆、掛曆、年曆卡,還須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五、印刷、裝訂單位不得自編、自印、自銷書刊、年曆、掛曆等。對出版單位委託印刷的書刊和非出版單位經批准委託印刷的資料,不得擅自增加印數。
六、違反下列規定的,由市文化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1、出版單位擅自出版禁止或限制出版的圖書,或對限制印數的圖書自行加印的,沒收擅自出版的全部圖書或自行加印的圖書,沒收非法所得,並可加處圖書總定價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罰款。
2、非出版單位擅自編印書刊出售的,或對經批准印刷的圖書、資料擅自增加印數的,沒收全部書刊或擅自加印的圖書、資料,已售出的書刊,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加處書刊總定價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罰款。
3、偽造、盜用、假冒出版單位名義或書號編印書刊的,沒收全部書刊,已售出的書刊,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加處書刊總定價兩倍以內的罰款。
4、印刷、裝訂單位擅自承印、承裝非法出版物的,沒收非法所得,並可加處非法所得兩倍以內的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除對單位予以處罰外,可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出版、印刷反動、淫穢內容書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責任人員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拒不執行市文化局的處罰決定或應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市文化局移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
七、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出版事業管理局《關於加強年畫、年曆、掛曆、年曆卡印製管理的報告》的通知同時廢止。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