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掛曆出版管理規定的通知

《關於調整掛曆出版管理規定的通知》在1992.11.17由新聞出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掛曆出版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 頒布時間:1992.11.17
  • 實施時間:1992.11.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聞出版局,全國各出版社:
近年來,掛曆這種民眾喜聞樂見的美術圖書的出版發展較快,需求逐年有所增加,各地出版社紛紛要求出版。為了滿足廣大民眾的需求,適應當前改革開放的新形勢,通過更大範圍的競爭,促進掛曆出版質量的提高和發行量的擴大,經研究決定對掛曆的出版管理規定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國發(1987)65號檔案第一條的規定,“除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違者屬非法出版活動。”掛曆屬於圖書類,凡用於公開發行的必須由國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其它單位一律不得出版,違者按違法出版活動查處。
二、掛曆主要由美術、攝影專業出版社出版。美術、攝影專業出版社要充分發揮自己在專業人才、技術等方面的優勢,在提高質量、擴大發行上下功夫,通過競爭,使掛曆出版達到新水平。
三、其它專業出版社可以安排出版適當數量的、宣傳本行業、本部門改革開放和事業發展面貌的掛曆。
四、嚴禁買賣書號出版掛曆。違反者應追究責任。
五、具有總發行權的新華書店可以從事掛曆的一級批發業務;出版社可以從事本版掛曆的一級批發業務;其它發行單位和個人按照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方式從事掛曆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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