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實施意見

《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實施意見》是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根據《省政府》(蘇政發〔2005〕101號),結合實際,現就全市開展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重要意義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整頓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合理開發管理機制,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進一步提高對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的認識,將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作為一項事關全局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推動我市礦業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率高、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路子。
  二、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一)嚴厲打擊無證勘查、開採等違法行為。各轄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公安、電力、工商、安全監督等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所有勘查項目、生產礦山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持勘查許可證、過期採礦許可證採礦或開採礦種與採礦許可證不符的,均為無證開採。對於無證勘查、開採的,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公安部門不予批准購買、使用民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予供電;工商部門不予發放營業執照;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拒不停業違法開採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強制執行;情節嚴重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
  (二)全面查處越界開採、非法轉讓礦業權等違法行為。各地要組織力量,對轄區內越層越界開採、非法轉讓探礦權和採礦權等違法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凡涉及越層越界開採的,要責令其開採活動退回本礦區範圍,並依法進行處罰;對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開採的,依法吊銷其採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各地國土、經貿、工商、安全監督等部門,對轄區內探礦權和採礦權主體、生產經營主體要進行逐一核實,凡未經相關部門批准擅自變更探礦權、採礦權主體,非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要沒收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吊銷其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和其他相關證照。對沒有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環境整治方案的,未按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環境整治方案進行開採、整治的,要責令限期停產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地方政府要堅決予以關閉。
  (三)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各地環保、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要切實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力度。對嚴重污染環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企業,要依法收回有關證照並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對拒不停產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銷相關證照,堅決予以關閉。
  (四)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各地政府及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經貿、安全監管、環保、公安、工商等部門,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探礦權和採礦權審批、項目核准、企業設立、生產許可、環保審查、證明頒發等行政行為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和失職瀆職行為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徇私舞弊等腐敗現象依法進行查處。
(五)全面開展新一輪限制開山採石工作。各轄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限制開山採石的決定》,結合當地實際,對劃定的禁採區(帶)及時進行補充、調整,並納入當地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於2005年底前報經省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對補充、調整後禁採區(帶)內的開山採石企業,要逐一進行清理登記,建立台帳。凡採礦權許可證到期的,必須立即予以關閉。對採礦許可證未到期的,要抓緊制定禁採區關閉計畫,採取有效措施,確保2008年底前關閉,其中嚴重影響景觀的要立即予以關閉。各轄市區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關閉企業的善後工作,積極幫助關閉的礦山企業轉產轉業,安置好因礦山企業關閉而下崗的職工。
  (六)組織開展對磚瓦粘土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整治。各地要以禁用粘土實心磚為重點,進一步開展對開採磚瓦粘土資源的專項整治,加快淘汰粘土實心磚。要堅決關閉毀田、毀堤、毀林的磚瓦企業,堅決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小土窯、小立窯;對城市規劃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蹟和地質遺蹟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區域內的磚瓦企業,要制定專項計畫,儘快實施關閉。同時,要加大平窯復墾力度,大力發展環保、節土、利廢的新型牆體材料。
  三、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一)嚴格實施礦產資源規劃,重點解決資源開發集約化、規模化問題。按照“禁採區內全面禁止、限採區內總量控制、可採區內科學規劃”的總體要求,嚴格控制開山採石礦山總數和開採總量,調整最佳化礦業結構和布局。通過關閉、淘汰、聯合、改造等方式,進行綜合整治,加快建立礦產資源最佳化配置新機制,促進礦山企業開發的規模化、集約化。對違反礦產資源規劃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對在禁採區內未經省政府批准而頒發採礦許可證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嚴格探礦權、採礦權管理。各地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探礦權、採礦權設定、審批管理許可權和程式進行清理,凡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一律廢止。要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礦產資源規劃設定探礦權、採礦權。要嚴格探礦權、採礦權審批許可權,規範審批程式,完善探礦權、採礦權的申請、延續、變更、註銷等管理制度。
  (三)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範礦業權市場。要按照礦產資源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以建築砂石、粘土等非金屬礦產為重點,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使用制度建設。嚴格執行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規定,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
  (四)健全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機制。各地要把整頓和規範開發秩序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建立落實工作目標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位。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完善開發項目審核、企業設立、礦業權審批、生產許可、環境評價等各項管理制度。要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以及執行情況的檢查,加強對編制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的監管。探索建立全市露採礦山現場監理模式,為露採礦山開發利用動態化監督管理提供有效手段。積極探索對儲量進行動態監管的有效辦法,完善年度報告制度,切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水平。
 (五)建立完善礦山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和整治投入機制。各地人民政府負責對本地區礦山生態環境進行監督管理,按照“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明確治理主體和治理責任,保證治理資金和治理措施落實到位。新建和已投產開山採石企業,必須認真落實《江蘇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收繳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蘇政發〔2002〕146號),足額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新建開山採石企業未繳納保證金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批准辦理採礦登記手續,不得頒發採礦許可證;已投產的採石企業拒絕繳納保證金的,依法註銷採礦許可證。各地政府要加大廢棄露採礦山環境整治的財政支持力度,全面推進以開山採石禁採區內關閉礦山為重點的廢棄露採礦山環境整治。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抓好廢棄露採礦山環境整治規劃和項目的組織實施,加強對露採礦山環境整治項目實施的指導、檢查、驗收等監督管理。
  四、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時間安排
  根據全省統一部署,按照依法推進、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全市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排查清查階段(2005年11月—2005年12月底)。對本地區所有生產礦山、礦產資源勘查項目進行排查,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開採、勘查行為;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階段:集中整頓階段(2006年1月—2006年12月底)。基本完成整頓任務,開展相關規範工作。嚴厲打擊無證勘查、採礦等違法行為,全面查處越層越界開採、非法轉讓等違法行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糾正礦產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第三階段:規範完善階段(2007年1月—2007年9月)。全面完成整頓規範任務。嚴格探礦權、採礦權管理,解決開採礦山布局不合理問題,規範礦業權市場,嚴格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準入,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責任制。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階段(2007年10月—2007年12月底)。在各地完成整頓規範任務,進行自查總結的基礎上,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檢查驗收,並向江蘇省人民政府作出報告,並接受檢查驗收。
  通過以上四個階段的集中整治,確保2007年底前,我市全面完成整頓和規範的各項任務,使無證勘查和開採、越界開採、非法轉讓探礦權和採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礦山企業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開採礦山布局不合理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監管到位,投資環境改善,基本建立規範的礦產開發秩序。
  各地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各階段任務完成情況要進行檢查驗收,分階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報告。在各階段工作中,市政府將組織督查組,對各地整頓規範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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