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方案

《南平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方案》是一部福建省南平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7年10月1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平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方案
  • 發布單位:南平市
  • 發布文號:南政綜〔2007〕272號
  • 發布日期:2007-10-19
  • 生效日期:2007-10-19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檔案來源福建省
工作要求,方案內容,

工作要求

南平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方案
(南政綜〔2007〕27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南平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已經省國土資源廳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根據省上批覆精神,整合和關閉工作由各有關縣(市、區)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並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有關縣(市、區)要組織聘請有相應資質的地勘單位對整合後礦區範圍內的資源儲量重新進行核實,原礦區範圍內的保有資源儲量、新增資源儲量以及擴大範圍的新增資源儲量都要進行分算。新增資源儲量按協定有償方式配置給整合後的開採主體,採礦權價款按規定進行評估確認,已經繳納的部分不再重複繳納。
二、在明晰資源、資產等產權關係的基礎上,儘快確定資源整合方式。要注重運用經濟手段以及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協調各方抓緊實施採礦權的收購、兼併、轉讓、聯合或重組工作。
三、有關縣(市、區)在整合過程中,要依法責令列入整合的開採礦山停止生產活動,當地國土資源、安監、工商等部門應暫扣或注(吊)銷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電力、公安等部門要根據整合需要嚴格控制電力及火工材料。
四、整合後的開採主體要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開發利用方案設計單位,對整合後的礦山重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原開採礦山的井巷及採礦工程可以利用 的予以保留,不能利用的,必須全部封閉。同時按照礦山基本建設程式,依法履行“三同時”手續並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取得相關證照後方可組織生產。
五、各縣(市、區)整合後採礦權數量要比整合前減少20%以上,礦山生產能力要達到省定最小開採規模要求。對達不到省定最小開採規模又無法整合的開採礦山,2007年底前要予以關閉。同時對位於禁採區範圍、列入省市淘汰落後水泥產能企業的配套石灰石礦山、資源即將枯竭的小礦,不得納入資源整合對象,不得擴大礦區範圍和開採規模,要限期予以關閉。關閉工作要按照“三不留、一毀閉”的要求進行。
六、要加強整合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能部門工作職責,落實責任,確保整合方案順利實施。要高度重視整合礦山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整合企業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同時嚴防整合對象弄虛作假、超能力生產等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對整合期間發生的違法違規開採行為要從快從重查處,確保整合工作的平穩進行。

方案內容

附屬檔案:《南平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方案》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附屬檔案
南平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方案
為全面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規模化、集約化、科學化水平,切實加強礦山環境和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高礦產資源對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現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實施意見》(閩政文〔2005〕490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7〕99號)和省國土資源廳、發改委、經貿委、公安廳、監察廳、財政廳、工商局、環保局、安監局聯合下發的《福建省非煤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方案》(閩國土資綜〔2006〕21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南平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方案》。
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的指導思想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礦業開發的經濟效益、資源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協調統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過收購、參股、兼併、聯合等方式,對礦產資源及礦山企業的資產、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進行重組,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骨幹,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的礦產資源開發新格局,提升礦產資源管理和開發利用水平,緩解資源環境壓力、增強礦山安全保障能力、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礦山開發合理布局,為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資源保證,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整合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是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依據礦產資源規劃、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規劃,結合礦區的資源條件,按照生產規模、服務年限與資源儲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學編制資源整合方案,合理布局,最佳化資源配置。
二是集約開發、規模辦礦。一個礦床原則上只能設定一個採礦權主體,堅決杜絕大礦小開、一礦多開和低水平重複建設,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減少小礦數量,提升辦礦規模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鼓勵大中型礦山企業通過聯營、兼併、參股、控股、收購等形式整合小礦;對於生產小礦相對集中的礦區,通過聯合聯並等方式進行整合,淘汰生產規模低於省定標準的小礦。
三是突出重點、分類指導。重點整合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小礦密集區、對國民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重要礦種和優勢礦產;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礦種和礦山企業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地做好礦產資源整合工作。
四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資源儲量為基礎,以礦業權為紐帶,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進資源整合工作。
五是統籌兼顧、公開公正。資源整合要與礦產資源規劃、國家的產業政策、產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建設等相銜接,堅持公開公正,處理好國家、地方和礦業權人三者的利益,處理好當前和長遠的利益關係,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三、整合的目標任務
(一)礦山開發集中度得到提高。一個礦區原則上只設定一個採礦權,由一個採礦主體開採,使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等問題得到根本解決。對確因地質條件限制、開採技術限制和歷史形成的開採條件限制不適宜設定一個採礦權的,經過規劃論證後,可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採礦權。促進資源向開採技術先進、開發利用水平高、安全生產裝備條件好和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的優勢企業集聚,提高產業集中度。
(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通過資源整合,鉛、鋅、硫鐵礦、透輝石、建築石料、飾面石材、石灰石、螢石、高嶺土、石英等我市優勢非煤礦產,礦山生產規模普遍達到省定標準。礦產資源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達到設計要求,共生、伴生礦產得到綜合利用,廢石、尾礦、邊角礦等得到二次開發或妥善保存,開採回採率和資源利用率得到提高。
(三)生產小礦數量明顯下降。採取資源整合、礦產安全生產檢查、環境保護達標、限採區礦產清理、地質災害防治等措施,減少生產小礦數量,使大、中、小型礦山保持合理的比例,至2008年末,全市礦業權數量比整合前減少20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