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內容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海南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總體方案
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是為了解決我省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礦山及選礦廠數量多、規模小,布局不合理,經營粗放,集約化程度低,開發利用水平低等影響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礦業經濟健康發展的問題,進而推動我省礦產資源管理方式和開發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實現規模開發、集約發展,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為全面開展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8號)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的實施意見》(瓊府〔2007〕22號)的部署,結合我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經濟效益、資源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過收購、參股、兼併等方式,結合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按照礦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礦山企業依法開採的礦產資源及其生產要素、選礦廠的生產要素進行重組,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骨幹,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的礦產開發新格局,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礦山開發合理布局,提升礦產資源管理和開發利用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總體目標
(一)礦業權設定科學合理,礦山企業產權明晰,礦區範圍明確。按照一個礦床(礦體)原則上只設定一個採礦權的要求,調整礦山採礦範圍,合理確定開採規模,逐步解決大礦小開、一礦多開的問題。整合後的礦山企業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礦山開採規模與資源儲量規模相適應,除了建築用砂石粘土礦山生產規模須達到市(縣)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最低開採規模標準外,其餘礦山的生產規模應達到《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08號)規定的最低標準。
(二)礦山及選礦廠的數量明顯減少,生產規模明顯擴大,布局基本合理,“多、小、散、亂”的局面得到扭轉。原則上整合後的礦業權及選礦廠數量要比整合前減少20%以上。
(三)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不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礦山的開採回採率及選礦廠的選礦回收率達到經批准的設計要求,共生、伴生礦產得到綜合利用,廢石、尾礦等得到妥善存放或二次開發利用。原則上整合後整合區域內礦產資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
(四)安全生產條件明顯改善,礦山生態環境進一步最佳化,選礦廠排污狀況明顯好轉, 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原則上整合後整合區域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起數、礦山安全事故發生起數和傷亡人數下降10%以上。
三、整合的方法及任務
(一)打擊非法採礦,創造整合條件。繼續保持打擊非法採礦的高壓態勢。對無證開採的礦山和無照經營的選礦廠堅決取締;對污染嚴重、破壞生態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浪費能源、開採加工工藝落後、技術設備陳舊的礦山及選礦廠,須限期淘汰、退出,依法予以關閉。被關閉、取締的礦山及選礦廠,不參與整合。對已取締、關閉的礦山,要做到 “不留人員,不留設備,不留建築物,毀閉井硐”,並及時進行礦山環境治理,為整合工作創造良好條件。
(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按照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統一要求,全面完成市(縣)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查清整合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儲量、資源開採現狀及選礦廠現狀,並在此基礎上,依據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市(縣)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河道采砂規劃和有關產業發展規劃,按照生產規模、服務年限與資源儲量匹配的要求,科學編制礦業權設定方案和整合方案,合理設定礦業權,確定礦區最小採選規模,引導礦山企業向鼓勵開採區聚集,在限制開採區收縮,從禁止開採區撤出,調整礦山企業的空間布局,使礦山布局基本合理。對禁採區內的礦山,要逐步關閉;對限制開採區內的,要逐步減少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數量,嚴格控制資源開採總量;對達不到最小採選規模的礦山及選礦廠,要責令限期整改,達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關閉。
(三)重點整合,方式多樣。重點整合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小礦密集區、選礦廠密集區。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堅持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鼓勵和支持採選企業以大並小、以優並劣,促進規模開發,集約經營。整合方式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整合方式可以多樣化:一是通過自願投資入股、企業兼併、聯合重組、股份制改造等手段對礦山企業進行重新整合;二是關閉整合區內的礦山,重新劃定礦區範圍(原則上不得將非原發證範圍劃入),通過市場機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競爭出讓,由競得的單位或個人,組建新的符合資質條件和規模的礦山企業;三是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機制,推進礦產資源整合工作順利進行。整合後礦山只能有一個法人主體、一個採礦權人,只能保留一套完整的生產系統,嚴禁出現一證多坑、非法掛靠等現象。整合後的選礦廠也只能有一個法人主體,不得掛靠。
(四)規範操作,依法推進。對整合後的礦山及選礦廠,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把關,依法辦理有關手續。要嚴格審查編制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安全生產評價報告等相關材料,按照規定的許可權進行審批。整合前未進行有償處置的礦山,整合時要按規定進行處置。新辦礦山及整合後的礦山,必須符合規定的最低開採規模標準,達不到標準的,不得頒發採礦許可證及其他有關證照。新辦的選礦廠及整合後的選礦廠,必須具有合法的礦石來源,具有相當的生產規模。整合期間,整合區域及其毗鄰地區暫停新設礦業權和新建選礦廠。符合整合條件但拒不參加整合的礦山和選礦廠,其有關證照到期後,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證照延續、變更手續,由市縣政府依法予以關閉或納入整合範圍。
四、整合範圍及重點
(一)整合範圍。
主要包括:國有重點大礦周邊地區;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礦山布點過密、生產規模過小等布局不合理地區;採選方法和技術設備落後,資源利用與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隱患,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差的礦山及選礦廠;選礦廠集聚區。
(二)整合重點。
1.文昌市及萬寧市境內沒有固定的合法礦石來源,或是生產規模小、工藝落後、資源浪費嚴重,或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污染環境的鋯鈦砂礦選礦廠。
2.昌江縣石碌礦區周邊沒有固定的合法礦石來源,或是生產規模小、工藝落後、資源浪費嚴重,或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污染環境的鐵礦選礦廠。
3.各市、縣建築用砂、石、粘土資源。重點包括南渡江、昌化江及萬泉河的河道采砂,海口市建築用玄武岩及磚瓦用粘土,三亞市建築用花崗岩及磚瓦用粘土,瓊海市建築用花崗岩及玄武岩,儋州市建築用花崗岩及玄武岩、磚瓦用粘土,澄邁縣磚瓦用粘土,昌江縣建築用花崗岩。
五、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
(一)工作步驟。全省整合礦產資源調整礦山布局工作分五個階段進行,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
第一階段(2007年7月底前),為制定方案階段。各市縣要依據省整合總體方案、市縣礦產資源規劃和相關規劃,編制本市(縣)礦產資源整合實施方案(含具體礦區整合方案),萬寧市、文昌市、昌江縣還要編制選礦廠整合實施方案,並於7月30日前上報省政府。
第二階段(2007年8月至2007年11月),為方案實施階段。各市、縣要完成實施方案制定的2007年礦山整合目標,其中海口市、三亞市、瓊海市、儋州市要完成本行政區內2個以上建築用砂石粘土礦區的資源整合工作,其它市縣要完成本行政區內1個以上建築用砂石粘土礦區的資源整合工作,萬寧市、文昌市、昌江縣還應完成本行政區內選礦廠的整合工作。
第三階段(2007年11月至12月),第一期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檢查驗收階段。
第四階段(2008年1月至10月),繼續開展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各市、縣全部完成實施方案制定的各項任務。
第五階段(2008年11月至12月),第二期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檢查驗收階段。
(二)工作安排。
1.制定市縣整合實施方案。各市縣人民政府要依據本方案組織市縣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本行政區內的礦山企業、無證採礦點和選礦廠進行全面清理,明確鼓勵開採區、允許開採區、限制開採區以及禁止開採區,確定整合範圍,並根據採礦權出讓許可權,制訂本行政區內不同礦種最小開採規模和開採總量,在此基礎上編制市縣礦產資源整合實施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目的意義;
(2)整合礦山目標、關閉礦山目標;
(3)分述整合礦區礦產資源概況,已有礦業權設定情況、礦山名稱,整合礦山名稱,整合後擬設定礦業權方案,整合工作進度安排;
(4)關閉礦山名稱、生產規模、人員等,存在的問題,解決辦法,關閉礦山的進度安排,關閉礦山後的具體措施,礦山復墾建議,復墾資金來源等;
(5)保障措施,明確各部門的責任,解決問題的措施等,內容要具體。
選礦廠整合實施方案參照上述內容編寫。
2.方案實施。首先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省政府批准的礦產資源整合實施方案(含礦區整合方案),對方案確定關閉的礦山(選礦廠)實施關閉,並對被整合礦山(選礦廠)下達停產指令。然後通過公開方式確定整合後的主體,完成簽訂資產整合(處置)協定手續。整合後礦山(選礦廠)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選礦廠須編制生產技術改造設計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安全生產評價報告等相關資料,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當整合後礦山(選礦廠)生產系統改造完畢,並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能恢復生產。
3.檢查驗收。各市、縣政府對當地整合工作分階段進行自查,並向省政府提交自查報告。省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全省整合工作分階段進行檢查驗收,並及時向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部際聯席會議提交報告,同時迎接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我省整合工作的聯合檢查驗收。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整合工作涉及資源分配、利益調整和社會穩定,政策性強、矛盾突出、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任務十分艱巨。各市、縣政府是整合工作的責任主體,必須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整合工作納入政府議事日程,明確責任,積極穩妥地推進整合工作;各市、縣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一定要加強責任制的落實,加強與成員單位的協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全省各有關部門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整合後新成立礦山及選礦廠的審批和發證,加強對市縣的指導和協調,及時解決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嚴格執法,確保整合工作順利進行。各有關部門要將整合工作情況及時報告給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要及時將相關信息予以通報。國土環境資源部門負責對整合區域內的資源和礦業權設定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部門組織審查市縣整合方案。國土環境資源部門還負責劃定礦區範圍,依法辦理採礦許可證,對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山及選礦廠,依法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的礦山及選礦廠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批。工商部門負責對擬設礦山企業及選礦企業依法辦理企業名稱預核准和註冊登記手續。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及選礦廠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礦山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安部門負責整合礦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時依法處置關閉礦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後礦山的爆炸物品用量。電力部門負責整合礦山的用電監管,嚴禁向違法生產礦山供電和轉供電。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國有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整合有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監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健全制度、加強督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礦產資源管理的各項法規、規章和制度,建立長效機制,提高礦產資源管理水平。省有關部門要不定期對各區縣的礦產資源整合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把目標任務落實到部門,落實到礦山和選礦廠,落實到人。對工作不力、未完成整合工作任務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完成整合任務好的市、縣,要總結推廣經驗,通報表彰;對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務的市、縣,要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暫停採礦權等相關證照的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