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礦產資源開發分級管理暫行規定

1988-12-26發布的,關於海南省礦產資源開發分級管理的規定,主要是為加強本省礦產資源開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礦產資源開發分級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3002
  • 發布日期:1988-12-26
  • 生效日期:1988-12-26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2-26
【生效日期】1988-1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礦產資源開發分級管理暫行規定
(1988年1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礦產資源開發(包括辦礦和經營礦產資源開發業務,下同)的管理,明確省、市、縣環境資源部門採礦登記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除國家規定的礦產資源(黃金、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特定礦產)應當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外,其他產資源開發的審核(批)、採礦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均由省各級環境資源部門辦理。
第三條 省環境資源廳是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的主管部門,其礦產資源開發的審核(批)、採礦登記管理、頒發採礦許可證許可權: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開辦的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外資礦山企業,跨市、縣的礦山企業及具備中型以上規模的各種所有制礦山企業;
(二)經地質部門詳查或勘探,礦床規模為小型以上(含小型)的白銀、寶石、鈮鉭等礦山企業;
(三)經地質部門詳查或者勘探,礦床規模為中型以上(含中型)在砂鈦礦、鋯英石、獨居石、鐵、錳、鉻、銅、鉛鋅、鋁、鎢、錫、鉬、鈷、煤、油頁岩、優質石英砂、塗布高嶺土、耐火粘土、磷、水晶、稀土、大理岩、矽灰石、石墨、重晶石、沸石、膨潤土、硅藻土等礦山企業;
(四)經地質部門詳查或者勘探,礦床規模為大型的泥炭、石灰岩、白雲岩、矽石、粘土、石英(玻璃)砂、高嶺土、花崗岩、玄武岩、建築用砂石、火山渣等礦山企業。
第四條 市、縣環境資源局是市、縣人民政府地質礦產的主管部門,其礦產資源開發的審核(批)、採礦登記管理、頒發採礦許可的許可權:
(一)開辦小型以下(含小型)鄉鎮集體、私營、個體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與外資礦山企業;
(二)開採零星、分散的寶石、鈮鉭及其他礦產的小型礦山企業;
(三)開採經地質部門勘查,礦床規模為小型以下(含小型)的砂鈦礦、鋯英石、獨居石、鐵、錳、鉻、鎢、錫、銅、鉛鋅、鋁、鉬、鈷、煤、油頁岩、優質石英砂、塗布高嶺土、耐火粘土、磷、水晶、稀土、大理岩、矽灰石、石墨、重晶石、沸石、膨潤土、硅藻土等礦山企業;
(四)開採經地質部門勘查,礦床規模為中型以下(含中型)的泥炭、石灰岩、白雲岩、矽石、粘土、石英砂、高嶺土、花崗岩、玄武岩、建築用砂石、火山渣等礦山企業。
第五條 各級環境資源部門在審核(批)辦礦,進行採礦登記、頒發許可證時,必須按照下列必備條件嚴格審核:
(一)有開採礦區範圍內必要的地質礦產資料及相應的儲量保證;
(二)有明確開採礦種、地點和礦界,同鄰礦沒有爭議;
(三)有切實可行的開採設計方案及先進、合理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擁有與建礦規相適應的資金、人員、設備和技術;
(五)具備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措施;
(六)執有與採礦有關的征地及財物賠償等檔案;
(七)有懂得採礦知識,並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山安全條例》等法規考核的企業法人代表或採礦當事人;
(八)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企業從事礦產資源開發業務的審核(批),只需要審核以上第(四)、(七)項。
第六條 本規定由省環境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礦床規模劃分標準(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