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若干政策的通知

關於促進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若干政策的通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49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現就促進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促進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若干政策的通知
  • 實質:通知
  • 性質:畢業生就業若干政策
  • 範圍:遼寧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49號)精神,切實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現就促進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事管理政策
1.對主動到遼西北地區和貧困縣的鄉(鎮)、村工作並紮根上述地區的畢業生取消見習期,可提前定級。對於到縣以下事業單位工作的,可參照到農林一線工作人員享受上浮工資檔次的政策。
2.進一步深化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最佳化農村中國小教師隊伍。各中國小要在核編定崗的基礎上,實行擇優聘任,競爭上崗。解聘不合格教師,清退頂編在崗代課教師,空出的崗位主要安排高校優秀畢業生。
3.用人單位要及時向省或市畢業生就業管理部門上報人才需求信息。錄用人員要取消不利於畢業生就業的內部選拔性考試,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畢業生就業競爭機制。
4.對畢業離校時尚未落實就業單位的高校畢業生,本人要求人事檔案保留在學校的,學校要按規定免費保管兩年。兩年後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可將畢業生檔案轉回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
二、戶籍管理政策
5.取消對接收高校畢業生的落戶限制。各地區要從儲備人才的大局出發,取消對高校畢業生實行的人口機械增長落戶指標限制,變審批制為準入制。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兩年內憑省或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畢業生就業派遣介紹信》、《落戶介紹信》及畢業生戶口遷移證明即可辦理落戶手續;兩年後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勞動契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和畢業生戶口遷移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6.為高校畢業生辦理落戶手續提供便利。對畢業離校時尚未落實就業單位的高校畢業生,根據本人意願戶口可保留在學校兩年。兩年後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將戶口轉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要為其辦理落戶手續。
7.對於志願到我省遼西北地區和貧困縣的鄉(鎮)一級教育、衛生、農技、扶貧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單位服務的志願者實行來去自由的政策。對紮根上述地區的,根據本人意願,並由工作單位或原籍所在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戶口可遷到工作地區,也可落為生源地的地市級城市戶口。
三、稅費減免政策
8.除定向、委培、地區聯辦和享受系統內補貼的畢業生外,對其他高校畢業生取消城市增容費、出省費、出系統費、上崗抵押金等收費。
9.對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享受《關於貫徹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和再就業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遼政辦發〔20 03〕12號)檔案規定的所有收費優惠政策。
10.鼓勵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私營經濟。高校畢業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人事管理部門發放和認定的《畢業證》、《自主創業證》申辦個體工商戶或私人企業的,工商部門對其登記、註冊要優先受理、優先辦照並簡化登記手續。申請從事小規模私營企業的,實行試辦期制。其中從事商貿經營的,試辦期一年;從事生產型、科技型的,試辦期兩年。試辦期間核發營業執照並註明經營期限,免收註冊登記費、變更手續費、年檢費。
11.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對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人事管理部門發放和認定的《畢業證》、《自主創業證》,可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2〕208號檔案所規定的有關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12.對新辦的從事諮詢業(包括科研、會計、審計、稅務等諮詢)、信息業、技術服務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1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1年。
15.對到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在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16.對在社區創辦公益性的服務實體,享受自主創業的所有收費減免、稅收減免、貸款擔保及貼息等一系列優惠政策。
四、貸款擔保政策
17.各級政府設立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擔保基金也要用於為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興辦企業申請小額貸款提供擔保。
18.各級政府也可單獨設立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專項用於為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興辦企業申請小額貸款提供擔保。自主創業小額貸款擔保金額一般在2萬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還款方式和記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對畢業生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的,可根據人數和項目,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商業銀行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審核確定。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的責任餘額不得超過自主創業擔保基金銀行存款餘額的5倍,擔保機構收取的擔保費不超過貸款本金的1%,擔保費由同級財政全額支付。
19.申請自主創業小額貸款擔保的高校畢業生,可自願向所在市教育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合理有效的身份證明、貸款創業項目計畫書。所在市教育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團委對申請人申請貸款擔保的基本條件進行初審並核發《自主創業證》後,由市教育部門將初審合格的有關申請資料報送同級擔保機構。擔保機構對擔保申請進行審核。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後,教育部門將申請人有關資料一併報送有貸款擔保協作關係的商業銀行進行貸款審查。商業銀行經審定同意貸款後,與擔保機構簽擔保契約,與貸款申請人簽貸款協定,及時發放貸款,並在申請人的《自主創業證》上註明已辦理擔保貸款。
20.貸款銀行和擔保機構要加強信用擔保風險管理與控制。建立擔保項目風險預警系統,並由貸款銀行對擔保項目進行跟蹤監測,實現動態控制受保人的支付風險。建立反擔保措施,受保人申請風險擔保貸款,要提供抵押擔保人或抵押擔保物,擔保機構和貸款銀行要建立受保人信用信息備忘錄,培育和建立個人信譽檔案。對有信譽的貸款使用主體,第一筆貸款按期償還後可繼續享受優惠貸款。
21.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由擔保機構與商業銀行共擔風險,擔保基金單位清償貸款損失額的90%,商業銀行承擔貸款損失額的10%。
五、財政補助政策
22.對於主動到遼西北和其他地區貧困縣鄉(鎮)、村基層工作的畢業生,實行減免助學貸款的鼓勵政策。到省定貧困縣所屬鄉(鎮)、村工作的,可按助學貸款餘額的50%減免;到省定貧困村工作的,可全額減免助學貸款。減免的助學貸款由省、市、縣三級財政負責償還。對紮根上述地區的,可適當提高工資和福利待遇,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予以安排。
23.鼓勵高校畢業生積極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對到西部地區服務的志願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到我省遼西北和其他地區貧困縣鄉(鎮)一級教育、衛生、農技、扶貧等單位服務2年的志願者,給予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補貼,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承擔。志願者服務期滿後,在上述地區紮根的,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補貼。
24.鼓勵高校本科畢業生到農村中學任教,普通專科(高職)畢業生到農村國小任教。從2003年起,給予每人每月100元崗位津貼補助,經費由省、市財政各分擔50%,對確有困難的縣,省財政可適當給予補貼。對離開農村中國小任教崗位的,不再發放崗位津貼補助。
25.省、市政府設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獎勵資金。對本科畢業生初次就業率達到98%、專科畢業生初次就業率達到95%以上的省、市屬高校。
26.高校就業指導工作所需經費由各高校從教育事業費中列支,納入學校當年預算予以重點保證和落實。畢業生就業工作所需經費的標準不低於當年學費全部總額的1%。各級政府根據教育、人事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工作的需要,要在財政經費預算中安排必要的畢業生就業工作專項經費,保證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經費需求。
六、招考錄用政策
27.從2003年起,各級黨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新增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應主要面向高校畢業生。對於到遼西北地區創業、就業和志願服務的高校畢業生,在地市級工作滿5年,縣級工作滿3年,報考國家公務員和國有企事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對於在鄉(鎮)、村工作滿3年的,在參加公務員統一考試時加5分;滿3年並表現優秀的,可通過特殊考試的方式進入縣(區)、鄉(鎮)公務員隊伍。
28.對於支援國家西部和我省遼西北地區志願服務者,服務期滿願意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
29.實行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重的制度。加強對高職(專科)學生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畢業生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對獲得“雙證”的畢業生,用人單位要優先錄用。
七、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
30.畢業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業的,可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證明到戶籍所在市或縣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應免費為其提供就業服務。對已進行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要納入城鎮就業和失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可安排其參加臨時性的社會工作、社會公益活動,也可組織其到用人單位見習,用人單位應給予一定報酬。對於因患病等原因6個月內無法工作並確無生活來源的,可持學校證明,由各地民政部門參照當地城鎮低保政策標準,給予臨時救助。此項費用由地方財政安排。
31.放寬高校應屆畢業生就業年限,凡在擇業期兩年內找到就業單位的,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要辦理有關畢業生就業手續。
32.鼓勵畢業生到非公有制單位就業。對於到非公有制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與到公有制單位就業的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制單位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與所聘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契約,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手續,保障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