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解讀
最高檢法務部全國律協印發十條意見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閱卷權會見權等執業權利
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聯合印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十條意見》(下稱《意見》),要求從加強接待律師平台建設等方面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這十條意見是:加強接待律師平台建設、充分保障律師對案件辦理重要程式性事項的知情權、充分保障律師查閱案卷的權利、充分保障律師反映意見的權利、及時向律師反饋意見採納情況、認真聽取律師對認罪認罰案件的意見、加強對律師會見權的監督保障、暢通權利救濟渠道、嚴肅責任落實、強化溝通協調。
《意見》規定,檢察機關12309檢察服務中心統一接收律師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師提出的閱卷、約見案件承辦人、調取證據、查詢等事項。對於這些事項,檢察機關應當及時辦理,並將辦理情況或結果告知律師,做到“件件有回覆”。
《意見》指出,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補充偵查、改變管轄、提起公訴等重要程式性決定的,應當通過電話、簡訊、手機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辦案人員的姓名及聯繫方式也應向辯護律師提供。
《意見》規定,檢察機關在律師提出閱卷申請後,一般應當提供電子卷宗,便於律師查閱、複製。律師提出調閱案件紙質卷宗的,檢察機關了解具體原因後,認為應予支持的,應當及時安排。對於符合網際網路閱卷要求的,應當在三日內完成律師網際網路閱卷申請的辦理和答覆。
《意見》強調,檢察機關聽取律師意見,應當堅持“能見盡見、應聽盡聽”原則,充分保障律師向辦案部門反映意見的權利。擬決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徵詢辯護律師意見。
《意見》規定,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認真聽取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已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提前通知辯護律師,確保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在場並有明確的意見,不得繞開辯護律師安排值班律師代為見證具結。
《意見》指出,檢察機關應當在看守所、監獄等律師會見場所公布派駐監管場所檢察人員姓名及辦公電話。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認為受到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阻礙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申訴。
意見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十條意見》
2023年3月2日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進一步為律師會見、閱卷、聽取意見等提供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工作意見。
一、加強接待律師平台建設
人民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統一接收律師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師提出的閱卷、約見案件承辦人、調取證據、查詢等事項,為律師執業提供便利。律師可以直接撥打12309檢察服務熱線、登入12309中國檢察網或者到12309檢察服務中心現場提出上述事項。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辦理,並將辦理情況或結果告知律師,做到“件件有回覆”。
二、充分保障律師對案件辦理重要程式性事項的知情權
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補充偵查、改變管轄、提起公訴等重要程式性決定的,應當通過電話、簡訊、手機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辦案人員的姓名及聯繫方式也應向辯護律師提供。
三、充分保障律師查閱案卷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在律師提出閱卷申請後,一般應當提供電子卷宗,便於律師查閱、複製。律師提出調閱案件紙質卷宗的,人民檢察院了解具體原因後,認為應予支持的,應當及時安排。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一步規範電子卷宗製作標準,提高製作效率,確保電子卷宗完整、清晰、準確,便於查閱。對於符合網際網路閱卷要求的,應當在三日內完成律師網際網路閱卷申請的辦理和答覆。
四、充分保障律師反映意見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聽取律師意見,應當堅持“能見盡見、應聽盡聽”原則,充分保障律師向辦案部門反映意見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擬決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徵詢辯護律師意見。擬當面聽取律師意見的,應當由檢察官或者檢察官助理在專門的律師會見室進行,並配備記錄人員,完整記錄律師意見和工作過程。當面聽取律師意見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視頻等方式進行並記錄在案。
五、及時向律師反饋意見採納情況
人民檢察院應當全面審查律師就辦案工作提出的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意見應當吸收。在案件辦結前,應當通過約見、書面、電話、視頻等方式向律師反饋意見採納情況及不予採納的理由,並記錄在案。製作法律文書時,應當寫明律師相關信息,並載明律師意見、檢察機關採納情況及不予採納的理由。
六、認真聽取律師對認罪認罰案件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認真聽取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已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提前通知辯護律師,確保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在場並有明確的意見,不得繞開辯護律師安排值班律師代為見證具結。辯護律師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到場的,可以通過遠程視頻方式見證具結;確有不便的,經辯護律師同意,可以安排值班律師在場履職。
七、加強對律師會見權的監督保障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看守所、監獄等律師會見場所公布派駐監管場所檢察人員姓名及辦公電話。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認為受到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阻礙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申訴。對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阻礙律師會見,派駐監管場所檢察人員能夠當場處理的,應當及時監督相關部門依法保障律師行使會見權;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查辦理完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會見條件的,要及時向律師說明情況,取得理解。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室應當與看守所、監獄建立及時暢通的溝通交流機制,促進律師會見問題解決。
八、暢通權利救濟渠道
律師認為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未嚴格執行本意見的,可以向該檢察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申訴,也可以向所屬律師協會反映,律師協會要及時將問題線索轉交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收到相關控告申訴或問題線索後,應當作為阻礙律師執業權利監督案件在第一時間受理,並於十日內辦結並書面答覆律師。對於律師提出的情況緊急、需要儘快辦理的控告申訴,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並答覆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中心公布各地維權聯繫電話、聯繫人姓名,方便律師查詢聯繫。
九、嚴肅責任落實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情況納入檢察人員業績考評體系,引導檢察人員全面履行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司法責任。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後認為律師控告申訴情況屬實的,應當及時通知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未予糾正或者糾正不到位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予以通報或移送相關線索。對於檢察人員違反職責阻礙律師依法執業需要追究司法責任的,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的規定,嚴格依法處理。
十、強化溝通協調
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切實發揮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聯動處置機製作用,及時發現和解決不能保證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問題,做好相關組織、協調和落實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相互通報保障律師依法執業工作情況。建立健全檢律同堂培訓機制,常態化組織開展檢律同堂培訓。圍繞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檢律互動親清有度,聯合開展專項調研工作,不斷提高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的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