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信息公示管理辦法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信息公示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信息公示工作,便利公眾了解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狀況,強化社會監督,促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依法、誠信執業制定的辦法。由法務部於2023年3月28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4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信息公示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28日
  • 發布單位:法務部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法務部關於《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信息公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方便公眾了解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狀況,促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依法誠信執業,法務部開發建設並上線運行了全國律師執業誠信信息公示平台。為規範誠信信息公示工作,保障公示平台平穩運行,法務部研究起草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信息公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參考連結),進入首頁主選單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項下“法定主動公開內容”中的“通知公告”欄目查看。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傳送至:參考連結,郵件主題請註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信息公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6號法務部律師工作局(郵政編碼:100020),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信息公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4月12日。
  
法務部
2023年3月28日

徵求意見稿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信息公示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為規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信息公示工作,便利公眾了解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狀況,強化社會監督,促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依法、誠信執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誠信信息,是指能夠反映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狀況的信息。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信息的認定、採集、匯聚和公示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示平台】全國律師執業誠信信息公示平台(下稱“公示平台”)是全國統一的向公眾展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相關誠信信息的門戶。
公示平台依託全國律師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下稱“全國律管系統”)建設,公示的信息來源於全國律管系統資料庫。
第四條【基本原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採集、匯聚和公示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準確、完整、及時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隱私,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五條【職責分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公示工作,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管理、逐級上傳、統一公示。
法務部負責指導全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公示工作,制定相關制度、標準,完善公示平台功能,推進公示平台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接共享,採集、更新本機關和全國律協履職過程中製作的誠信信息,匯聚並統一公示全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公示工作,採集、更新本機關履職過程中製作的誠信信息,獲取同級黨政機關製作的誠信信息,匯聚所屬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本行政區域內各律師協會報送的誠信信息,推送至公示平台。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採集、更新本機關履職過程中製作的誠信信息,獲取同級黨政機關和本行政區域內律師協會製作的誠信信息,及時、準確匯集本行政區域內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誠信信息,報送省級司法行政機關。
各律師協會負責以線上線下方式,及時將本協會製作、更新的誠信信息報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六條【信息化建設】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各律師協會應當堅持“應上盡上、能上盡上、全程線上、操作留痕、一網通辦”原則,積極推進行政許可、年度考核、表彰獎勵、投訴查處等全業務、全流程網上辦理,儘快實現律師管理數據自動採集、及時更新,實時匯聚進入全國律管系統。
第七條【範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信息包括與執業活動相關的基本信息、年度考核信息、表彰獎勵信息、評級評價信息、處罰處分信息。
第八條【基本信息】律師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照片(律師可以選擇是否公開)、政治面貌、學歷學位、執業類別、執業機構、執業證號、是否合伙人、執業狀態、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的司法行政機關(下稱“主管機關”)、發證機關、首次批准執業日期、職稱、主要資質、參政議政情況、本所住所及郵編、本所電話等。
律師事務所基本信息包括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負責人、合伙人、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派駐律師(只在分所律師名單中顯示)、設立資產、組織形式、執業狀態、成立年限、主管機關、發證機關、準予設立日期、住所及郵編、聯繫電話、傳真、分所、境外分支機構等。
第九條【年度考核信息】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信息包括考核年度、考核狀態、考核結果。
第十條【表彰獎勵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縣級及以上黨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門、政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或者相關行業自律組織作出的,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活動相關的表彰獎勵信息,包括獎勵名稱、決定機關、決定日期等。
【評級評價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律師協會及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評級評價的信息,包括評價主體、評價等次、評價稱號、授予時間等。
司法行政機關錄入表彰獎勵信息和評級評價信息時,應當同步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處罰處分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活動相關的處罰處分信息,包括處罰處分種類、事由、決定機關、決定日期等。
第十二條【上傳時限】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各律師協會作出的相關行政許可、年度考核、表彰獎勵、評級評價、處罰處分等信息,應當於作出決定或者形成相關信息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上傳和公示工作。
第十三條【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與相關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採集其他單位製作的能夠反映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誠信狀況的信息,並於獲取相關信息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上傳和公示工作。
第十四條【律師律所提供信息】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產生或者變更執業誠信信息的,可以通過公示平台後台向主管機關提出信息報送、更新申請。主管機關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審核上報,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時將信息更新至公示平台。
第十五條【誠信記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通過相關途徑採集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置於對應主體名下,逐步形成完整的誠信信息記錄。
第十六條【公示期限】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基本信息、表彰獎勵信息、評級評價信息長期公示,年度考核信息公示近五年的考核情況。處罰處分信息公示期限如下:
(一)給予警告、單處罰款行政處罰或者公開譴責行業處分的,公示六個月;
(二)給予律師停止執業行政處罰或者中止會員權利行業處分三個月以下的,公示一年;
(三)給予律師停止執業行政處罰或者中止會員權利行業處分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給予律師事務所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或者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行業處分的,公示一年六個月;
(四)給予律師停止執業行政處罰或者中止會員權利行業處分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給予律師事務所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或者中止會員權利行業處分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公示二年。
並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公示期限增加三個月;公示期限合併計算的,最高不能超過三年。
處罰處分信息公示期限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訴、複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誠信信息的公示。申訴處理機關、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七條【信息更新】記入公示平台的誠信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撤銷、變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刪除、修改相應誠信信息:
(一)撤銷或者變更決定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作出的,決定機關應當於決定作出的10個工作日內刪除、修改相應誠信信息,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時將信息更新至公示平台;
(二)撤銷或者變更決定由其他單位作出的,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決定的10個工作日內刪除、修改相應誠信信息,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時將信息更新至公示平台。
第十八條【信息糾錯】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日常排查機制,及時排查公示平台上公示的本地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是否合法、準確、完整、及時,並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核實、補漏、糾錯。
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認為公示的誠信信息存在錯誤、遺漏、超期公示等情況的,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更正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主管機關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核實,對相關信息予以維持、修改或者刪除,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時將信息更新至公示平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公示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的,可以在公示平台首頁“信息勘誤”欄或者線下向主管機關、所屬律師協會反映。情況屬實的,應當及時更正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公正、客觀、完整地記錄獲取的誠信信息,對信息嚴格審核把關後予以公示。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準確記錄、更正誠信信息,或者存在應當公示但沒有公示信息情況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律師律所責任】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報送不真實信息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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