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師協會行業處分信息發布規則

《浙江省律師協會行業處分信息發布規則》已於2014年7月8日經省律協八屆常務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原《浙江省律師協會警示通報制度》同時廢止。

各市律師協會,省直、義烏市律師協會:
《浙江省律師協會行業處分信息發布規則》已於2014年7月8日經省律協八屆常務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原《浙江省律師協會警示通報制度》同時廢止。
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律協。
浙江省律師協會
2014年7月10日
浙江省律師協會行業處分信息發布規則
(2014年7月8日浙江省律師協會
八屆常務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 規範浙江省律師協會行業處分信息發布工作,充分發揮行業處分信息發布對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建設、維護和提升律師行業社會形象的重要作用,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務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 和行業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浙江省律師協會會員。對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律師助理及律師事務所其他工作人員的處分信息發布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行業處分信息是指,浙江省律師協會及地方各級律師協會對其會員違反律師行業規範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行業處分的基本情況,包括會員名稱(姓名)、執業機構、違規行為、處分種類等基本內容。
第四條本規則所稱行業處分信息發布是指,將本規則第三條所列行業處分信息分別以檔案形式或其他方式在業內外公布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會 員受到訓誡、通報批評行業處分的,浙江省律師協會及地方各級律師協會應當以檔案、通報的形式發布至各律師事務所;會員受到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行業處分 的,應當在浙江省律師協會發行的刊物《浙江律師》上刊登,並在浙江省司法廳“浙江律師綜合管理平台”、浙江省律師協會入口網站“神州律師網”上予以發布。
第六條地方各級律師協會應當將其會員受到行業處分的信息在作出處分決定的10個工作日內報送浙江省律師協會秘書處,並在生效後予以發布。
第七條發布在浙江省律師協會入口網站及地方各級律師協會入口網站上的行業處分經法定程式被撤銷、變更的,律師協會應及時刪除、修改並予以說明。
第八條浙江省律師協會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律師行業處分信息的發布工作,指導、監督地方各級律師協會行業處分信息的發布工作。
第九條本規則所稱地方各級律師協會是指浙江省設區的市和義烏市律師協會。
第十條本規則經浙江省律師協會八屆常務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浙江省律師協會警示通報制度》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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