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杭州市律師協會,簡稱杭州律協,成立於1991年9月,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行業自律性組織,依法對杭州律師實行行業管理,受杭州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和浙江省律師協會的指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經杭州市司法局申報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包括公司律師、公職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為杭州律協的個人會員;經杭州市司法局申報依法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杭州律協的團體會員。杭州律協現有個人會員5600餘名,團體會員400餘家。
協會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同時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律師協會會員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律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律師協會應履行的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杭州律協根據《律師法》的規定,主要承擔的職責有:承擔律師的行業管理工作;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開展律師福利事業,舉辦各類文體活動。
組成機構
杭州律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杭州律協設秘書處,作為杭州律協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杭州律協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設立16個專門委員會,作為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其中,業務指導與教育委員會下設23個專業委員會,組織開展律師業務的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與律師有關業務規範,以提升律師的執業水平和執業形象等。
協會領導
中共杭州市律師協會委員會黨委書記:徐前
黨委副書記:沈田豐 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趙衛
黨委委員:徐前 沈田豐 趙衛 史建兵 孫建平(女) 李亞成 何向陽 張晟傑 高振華
杭州市律師協會會長:沈田豐
副會長:王立新 史建兵 劉國健 孫建平(女) 金鷹 劉恩 朱虹 沈向明 徐宗新
沈田豐會長主持協會全面工作,分管秘書處、資產管理與財務委員會、實習考核委員會、重大敏感案件指導委員會,聯繫市直所;
王立新副會長分管律師業務指導委員會、律師行業發展與規則委員會,聯繫市律協餘杭區聯絡處;
史建兵副會長分管宣傳與對外聯絡委員會,聯繫市直所;
劉國健副會長分管會員管理與文體福利委員會、律師文化工作委員會,聯繫市律協蕭山區聯絡處;
孫建平副會長分管女律師工作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聯繫市律協淳安縣、建德市、桐廬市聯絡處;
金鷹副會長分管參政議政工作委員會、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聯繫市直所;
劉恩副會長分管紀律與懲戒委員會,聯繫市律協西湖區聯絡處;
朱虹副會長分管區、縣(市)律師工作委員會、中小律師事務所工作委員會,聯繫市律協拱墅區、江乾區、濱江區聯絡處;
沈向明副會長分管公益活動工作委員會,聯繫市律協上城區、下城區聯絡處;
徐宗新副會長分管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教育培訓委員會,聯繫富陽市、臨安市聯絡處。
常務理事
2014.11至今常務理事成員29人
丁濤(女) 王進 王立新 王全明 王建軍 史建兵
田暐 劉恩 劉國健 孫建平(女) 朱虹 何向陽
余月海 吳桂江 張晟傑 沈田豐 沈向明 邵蕙菁(女)
鄒峻 陸雲良 陳沸 陳生有 周春 金鷹
金迎春(女) 項堅民 徐宗新 章碧珍(女) 熊輝倫
執行機構
杭州律協的執行機構為秘書處,負責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協的日常工作。秘書長為劉國健(兼任),副秘書長為沈海鷗、李美華、余素珍。目前,杭州律協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業務部、會員部、紀律部四個工作部門。
辦公室:負責秘書處的人事、財務、文秘、信息資料、宣傳聯絡、日常後勤保障等非其它部門職責的工作,協會綜合事務、會議的組織和協調。對應資產管理與財務委員會,宣傳與對外聯絡委員會,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律協黨委、團委,大學生見習訓練基地工作。
業務部:負責專業委員會工作組織、協調,律師繼續教育、實務理論研討工作,組織開展中小所、區縣(市)所工作,組織行業發展研究和規則制定。對應律師業務指導委員會,教育培訓委員會,公益活動工作委員會,區縣(市)律師工作委員會,中小律師事務所工作委員會,律師行業發展與規則委員會工作。
會員部:負責組織會員之間交流、文體福利及會員獎勵,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管理考核。對應會員管理與文體福利(律師文化建設工作委員會),實習考核委員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委員會,杭州律師藝術團。
紀律部:負責投訴、執業糾紛的受理、調查和調解等日常事務;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與律師執業日常監管等工作。對應紀律與懲戒工作委員會,參政議政工作委員會,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重大敏感案件指導委員會。
協會章程
杭州市律師協會章程
2004年9月25日杭州市第五次律師代表大會通過
2007年9月8日杭州市第六次律師代表大修訂
2010年10月16日杭州市第七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2014年11月22日杭州市第八次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杭州市律師行業管理和服務行為,更好地發揮杭州律師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提升杭州律師的社會地位,保障會員合法權益,健全律師協會自身管理體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浙江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杭州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杭州市律師協會(下稱本會)是依法設立的、由杭州市全體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實施管理。
本會在杭州市所轄區、縣(市)設立聯絡處。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養,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致力服務全體會員;團結帶領會員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文明進步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杭州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和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接受中國共產黨杭州市律師協會委員會的領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和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杭州市律師工作的發展規劃、方針,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範、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檢查和督促律師事務所規範化管理工作;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五)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六)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七)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的繼續教育;
(八)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九)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十)宣傳律師工作,提升律師的社會形象;
(十一)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十二)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
(十四)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係,提出與律師業發展相關的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五)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並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分所執業的律師,以及本市轄區內的公司律師、公職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本市轄區依法取得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浙江省律師協會的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在被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期間,不享有該項權利;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七)通過本會向有關機關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律師法》、其它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十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履行本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律師法》、其它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義務;
(八)接受本會對執業活動中的糾紛調處並執行調處結果。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享受本章程第九條第四項、第六項至第九項的權利: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監督、指導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規定交納或代收會費;
(九)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十)接受本會對執業活動中的糾紛調處並執行調處結果。
第十三條 在本章程或行業規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處理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杭州市律師代表大會(下稱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大會會議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定並召集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換屆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通過本次大會的主席團名單、會議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
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表決的事項,提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候選人選。
臨時代表大會的主席團由常務理事會成員組成,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主持會議。
第十六條 代表行使表決權,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代表大會作出決議,須由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通過。但代表大會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七條 舉行律師代表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提前通知各代表。
第十八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律師協會章程,監督律師協會章程的實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師代表大會通過的行業規則並監督其實施;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報告;
(四)選舉、罷免會長、理事;
(五)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審議批准會費收繳方案;
(七)審議批准會費收支;
(八)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浙江省律師協會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九)審議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律師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個人會員代表組成。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按照個人會員的適當比例確定,代表經選舉或推舉產生,具體選舉或推舉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制定。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是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執業以來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的杭州市執業律師。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任期與代表大會相同,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單獨或聯名向本會提出議案、意見或建議。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作為議案的,應召開常務理事會進行討論,其辦理結果應書面告知提出議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並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四年,每屆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和公益活動的會員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
(四)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範和有關規章制度等;
(五)審議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職能部門的設定;
(六)增補或更換理事;
(七)罷免、增補或更換常務理事;
(八)選舉、罷免、增補副會長;
(九)聽取會長的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十)審議年度會費收支預算、決算報告;
(十一)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理事。
每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常務理事為下一屆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作出本會的工作安排;
(三)制定本會的具體年度、季度工作、活動計畫;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處理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但在處理完畢後應向理事會報告,並且處理時應以全體會員及本會的宗旨為出發點;
(五)提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及臨時代表大會,並提出代表大會討論的議案;
(六)召集、召開本會理事會會議;
(七)理事會、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會的工作。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條 會長由律師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會長對外代表律師協會。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檔案;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會設副會長若干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作工作報告,接受理事會評議、考核。
第三十一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範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應誠懇聽取會員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會議者,其職務應予免除。
第六章 秘書處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處理執行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執行機構設定方案;
(四)制定、實施執行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門負責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相關部門的關係。
第三十五條 本會召開的重要會議,秘書處應邀請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列席。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行業管理的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作為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根據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律師業務的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與律師有關業務規範,以提升律師的執業水平和執業形象等。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三十八條 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品行良好、聲望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門知識的會員擔任。具體的選任辦法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八章 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對律師事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對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律師行業形象提升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被單位、政府各級機關社會團體等授予榮譽稱號的。
第四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五)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六)其它本會認為應予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在作出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被處分的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會員應自覺執行處分決定。
第四十四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四十五條 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應當記入檔案,並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四十六條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申請本會執業糾紛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解。因調處所產生的費用由相關各方承擔,具體由調處委員會決定。
對於調處結果,會員應當自覺履行。
第四十七條 對會員獎勵、處分和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九章 經 費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對截留、拖欠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交。
第五十條 本會按規定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根據上級律師協會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於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之前交納會費。
第五十二條 會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本會的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二)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五)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處理投訴工作所產生的支出;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和出版書刊;
(八)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九)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十三條 會費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畫,單獨建立會費收支賬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 律師協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第五十六條 律師協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律師協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批准的外國和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及常駐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受本會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杭州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
第六十條 本章程規定的 “以上”、“以下”、“至少”、“不少於”均包含本數在內。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報杭州市司法局、浙江省律師協會、杭州市民政局備案。
地圖信息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乾區鳳起東路207號1號樓10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