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離休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

《關於企業離休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企業離休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8年03月15日
  • 發文字號:冀勞社[2004]5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檔案全文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市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原行業統籌企業、中央直屬軍工企業:
根據《中共河北省委領導議事紀要》(〔2003〕第12號)精神,按照企業離休幹部與所在地黨政機關離休幹部待遇基本平衡的要求,現就企業離休人員有關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年終加發一個月生活補貼和誤餐費問題。按照企業離休人員與所在地黨政機關離休人員待遇基本平衡的要求分級負擔、屬地平衡、統一標準的原則,企業離休人員從2003年底按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離休金數額增發一個月生活補貼(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條件退休的老工人,參照本通知規定按冀政辦函〔2003〕27號檔案規定增發生活補貼);從2004年1月份開始,按照當地有關政策和標準加發誤餐費。所需資金由企業根據效益情況自行負擔,並由離休人員原所在單位或原資金渠道發放,對特困企事業單位(三年連續虧損、連續半年不能發放工資的國有特困企業,原自收自支或實行企業化管理、連續三年收不抵支、連續半年不能發放工資的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補貼。
二、關於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問題。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條件退休的老工人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不分職務級別,因公或因病死亡,按照冀勞人險〔1988〕360號檔案規定發放喪葬補助金;按照冀民優〔1994〕12號和冀民優〔1995〕7號檔案規定,以本人生前基本離休金為基數計發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原資金渠道支付。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條件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後,其遺屬按照冀人發〔2000〕5號檔案規定領取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屬於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以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所在單位或原資金渠道支付,其中,屬於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並已經執行冀勞社辦〔1999〕156號檔案規定的,仍按原標準和資金渠道支付。
三、關於冬季取暖補貼、住房差額補貼、電話費、原發生活補貼、目標津貼等問題。由石家莊市及其他有關設區市本著同一地區或同一系統企業(包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離休幹部與黨政機關離休幹部發放標準一致的原則,自行抓緊研究解決。
四、關於公用經費、特需經費問題。由各地各部門按照中央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督導企業予以認真落實。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責任部門: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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